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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0-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博信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0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信股份”)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罗静于2020年2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4号和《关于对罗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3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4号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诚”)之关联方厦门市恒创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恒创”)于2018年12月中旬代下游客户天津市天顺久恒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860万元,2018年12月底代上游供应商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退货款2,020万元,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2月底代下游客户天津市吉盛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6,000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财务资助,公司在2019年4月16日收到厦门恒创关于其为广东中诚关联方的《告知函》后,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并披露,2019年4月28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接受控股股东关联方财务资助的议案》,并于4月30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罗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3号主要内容如下:

博信股份间接控股股东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诚”)之关联方厦门市恒创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恒创”)于2018年12月中旬代下游客户天津市天顺久恒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860万元,2018年12月底代上游供应商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退货款2,020万元,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2月底代下游客户天津市吉盛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6,000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财务资助,博信股份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并披露。2019年4月28日博信股份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接受控股股东关联方财务资助的议案》,并于4月30日披露。

作为广东中诚和博信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博信股份时任董事长,罗静未及时告知博信股份厦门恒创为广东中诚关联方,导致博信股份未能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并披露。罗静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罗静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罗静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公司及相关人员说明

公司对上述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