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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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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年产2,500万套电动工具零部件产业化项目于2018年12月全部竣工并达到可使用状态。2019年的产能利用率为62.01%,当期实现的效益为1,646.39万元,未达到预计效益,主要系:近年来电动工具行业增速放缓,产品竞争日趋激烈,公司订单未能达到预期,收入增速缓慢,且因折旧增加导致毛利率下降。

[注3]: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改善了资产负债结构,降低了财务费用,提高了抗风险能力,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该项目无法单独核算经济效益。

附表2:

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9年度

编制单位: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 1]:上述项目均在建设期,暂无法测算收益。

证券代码:603677 证券简称:奇精机械 公告编号:2020-014

转债代码:113524 转债简称:奇精转债

转股代码:191524 转股简称:奇精转股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2名激励对象胡培娜、郑爱萍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时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锁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董事会决定将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21,408股(其中胡培娜、郑爱萍2人持有的全部未解锁限制性股票37,800股,剩余9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483,608股)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7年6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7年7月5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事项,计划向11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41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14.92元,预留103万股。

2、2017年8月3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17年中期利润分配,授予价格调整为每股14.67元,因部分人员离职及放弃,授予对象调整为111人,首次授予数量相应调整为417.74万股,并确定以2017年8月31日为授予日,向111名授予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2017年9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

4、2018 年 4 月,公司 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17.74万股变更为584.836万股。

5、2018年6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由14.67元/股调整为10.34元/股。

6、2018年7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陈伟锋、王慧敏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8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18年9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陈伟锋、王慧敏所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过户手续,并于2018年9月11日注销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注销已回购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7)。

7、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截至2018年7月5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12个月已届满,公司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8、2018年9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9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172.5108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手续。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18年9月17日上市流通。

9、2019年3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钟飞、肖华、唐洪等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27,400股和剩余10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2,227,344股进行回购注销,合计回购注销2,354,744股。

上述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9年5月21日注销完成,具体内容详情《关于注销已回购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

10、2019年7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由 10.34 元/股调整为10.14 元/股。

11、2019年9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林桢、陈德生、李启伟、谢海威、章凌云5人持有的全部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69,300股和因担任监事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何宏光、刘青2人持有的全部未解锁限制性股票79,800股进行回购注销,合计回购注销149,100股。

上述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9年11月29日注销完成,具体内容详情《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9-094)。

12、2020年2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胡培娜、郑爱萍2人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7,800股和剩余9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483,608股进行回购注销,合计回购注销1,521,408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原因、数量及价格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胡培娜、郑爱萍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二人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要求为“以2014-2016年三年业绩的平均值为基数,2019年度较2014-2016年三年净利润的平均值增长不低于60%”,这里的净利润是指(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剔除股权激励成本影响的净利润。根据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数据,公司2019年度实现剔除股权激励成本影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6,458.75万元,较2014-2016年三年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平均值降低9.43%。公司2019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锁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综上两项原因,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21,408股(包括胡培娜、郑爱萍2名离职人员持有的全部未解锁限制性股票37,800股,和剩余9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483,608股),占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股份总数的26.01%,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0.79%。

2018年6 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由14.67元/股调整为10.34元/股。2019年7 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由 10.34 元/股调整为 10.14 元/股。截至本次会议召开日,公司未发生其他需要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为减少股权激励对象税负,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已明确此部分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2019年度现金分红,不会因此发生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因此,本次回购的价格为10.14元/股,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项15,427,077.12元,全部来自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1,521,408股,公司总股本将减少1,521,408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0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胡培娜、郑爱萍2人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7,800股和剩余9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483,608股进行回购注销,合计回购注销1,521,408股,回购价格为10.14元/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注销回购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审核。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将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胡培娜、郑爱萍2人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7,800股和剩余9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483,608股进行回购注销,合计回购注销1,521,408股,回购价格为10.14元/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521,408股限制性股票。

七、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回购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因本次回购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22日

证券代码:603677 证券简称:奇精机械 公告编号:2020-015

转债代码:113524 转债简称:奇精转债

转股代码:191524 转股简称:奇精转股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原因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鉴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2名激励对象胡培娜、郑爱萍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时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未达到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要求,公司董事会决定将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21,408股(其中胡培娜、郑爱萍2人持有的全部未解锁限制性股票37,800股,剩余9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483,608股)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1,521,408股,公司总股本将减少1,521,408股。

二、关于公司本次减资无需召开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三章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的规定,公司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减资的情形无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因此,公司及债券持有人无需就此次减资召集并召开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

三、债权人通知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20年2月22日-4月6日

2、联系方式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三省东路1号。

邮编:315609

电话:0574-65310999

传真:0574-65310878

特此公告。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2日

证券代码:603677 证券简称:奇精机械 公告编号:2020-016

转债代码:113524 转债简称:奇精转债

转股代码:191524 转股简称:奇精转股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3月1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3月18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三省东路1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3月18日

至2020年3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还将听取《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和议案2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9年12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告。

议案3至议案10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0年2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2、7、8、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宁波奇精控股有限公司、汪永琪、汪兴琪、汪伟东、汪东敏、周陈、叶鸣琦、LEE HYEONG REOL。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0 年3月 16日(星期一)9:30-16:30

2、登记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三省东路1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法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信函登记以收到邮戳为准,传真登记以股东来电确认收到为准。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交通、食宿等费用。

2、联系人:田林、胡杭波

联系电话:0574-65310999 传真:0574-65310878

邮箱:IR@qijing-m.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三省东路1号

特此公告。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3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677 证券简称:奇精机械 公告编号:2020-017

转债代码:113524 转债简称:奇精转债

转股代码:191524 转股简称:奇精转股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1,521,408股后的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09,075,124.91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19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1,521,408股后的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拟向除持有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股东以外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元(含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93,649,466股,扣除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1,521,408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3,795,856.24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70.49%。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等因素,同时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诉求。该利润分配方案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投资者的合理诉求,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特此公告。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