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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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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
进展公告

2020-0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20-009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累计购买金额:累计购买理财产品14,700万元(含已赎回5,000万元)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步步生金8699、“稳进”2号系列结构性存款产品、光银现金A、南方日添益A\B、南方收益宝A\B、对公结构性存款

● 委托理财期限:定期理财产品为一年以内;活期理财产品无固定期限。

● 履行的审议程序:2019年3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并于2019年6月25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前提下,将使用自有闲置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能有效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

(二)资金来源

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上述受托方均无关联关系。

(四)公司内部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6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自有资金的情况和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状况,对最高额度不超过(含)十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的情况下滚动使用,有效期自该议案经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在披露的《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将根据闲置资金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提交董事长审批。

2、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安排相关人员对理财产品进行预估和预测,购买后及时分析和监控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监事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003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122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1818)。

(二)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非上市金融机构,其基本信息如下:

(三)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发展状况、最近年又一期财务指标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正常稳定,未发生较大变化。其中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亿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止2019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为10.40亿元。公司累计购买理财产品1.47亿元,占最近一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14.13%。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等各种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能够控制投资风险,不会影响公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收益,提升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好的投资回报。

公司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产品分为固定收益和非固定收益两种。对于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并按摊余成本计量,取得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对于非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科目列示,赎回时产生的理财收益在“投资收益”项目中列示。

五、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20-010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四十四)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2月28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17份《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34名原告起诉公司、124名原告起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4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原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770,84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2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原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3,507,857.1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公司于2015年5月1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四)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已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

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2016]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其中1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前已卖出全部公司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并非发生在虚假陈述对市场发生影响的阶段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公司无需因系争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57名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仍持续持有公司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二、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1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

(二)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57名原告的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11,893,042.13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三)立信所依据判决书(针对诉公司和立信所的123名自然人)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157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与157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公司共同负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公司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437号、457号、474号、481号、482号、484号、920号、1038号、1200号、1233号、1370号、1396号、1416号、(2019)沪74民初46号、230号、396号和51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