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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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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太原大华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2020-03-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国新能源 国新B股 编号:2020-006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太原大华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立案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020年3月9日,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天然气”)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申622号,太原大华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服山西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民终56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历史情况

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披露了《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太原大华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讼情况的公告》(2013-108),公告了太原大华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荣公司”)与山西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能源集团”)股权纠纷一案。2018年2月14日,公司披露了《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2018-006),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具体情况详见上述公告。2018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2018年12月28日,公司披露了《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2018-062),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具体情况详见上述公告。

二、本次案件情况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太原大华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大华荣公司诉讼请求:

1、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民终563号民事判决。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重字第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2、维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重字第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确认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代太原大华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持有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0.91%的股权,由太原大华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补足认购股份的增资款314万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再审申请人基于下列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1、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2、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善意取得”再审申请人的股权,无需返还与案件事实不符。3、再审申请人有权以0.91%的比例认购山西天然气新增资本。4、原判决认定不能将再审申请人登记为股东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申622号;

太原大华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