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518 证券简称:锦泓集团 公告编号:2020-006
转债代码:113527 转债简称: 维格转债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3月17日15:00在南京市茶亭东街240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已于2020年3月10日以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由董事长王致勤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
本次董事会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南京金维格服装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人民币1,775,520,000元银团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控制的南京金维格服装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维格”)曾于2017年与招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签署了《人民币1,775,520,000元银团贷款合同》及《银团贷款合同补充协议》(以下合称“贷款合同”)。经协商,各方同意对贷款合同进行补充约定,拟签署《人民币1,775,520,000元银团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拟将截至补充协议签署之日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800,000,000元的贷款的到期日延期至2022年2月28日。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相关主体为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在金维格与招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项下,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致勤先生、宋艳俊女士作为保证人为该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质押王致勤先生持有的公司4,200万股股票;公司相关子公司为该等借款提供房地产抵押、商标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措施。鉴于各方拟就尚未偿还部分的贷款的到期日作出延期,贷款合同项下的前述担保期间亦作出相应的延期,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此外,各方拟签署的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拟将上海维格娜丝时装有限公司、南京云锦研究所有限公司、南京弘景时装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维格娜丝时装有限公司作为新增保证人。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董事王致勤、宋艳俊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鉴于2018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情况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29,658股,激励对象为79名,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1%。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表决,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王致勤、宋艳俊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03518 证券简称:锦泓集团 公告编号:2020-007
转债代码:113527 转债简称: 维格转债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3月17日16:00在南京市茶亭东街240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已于2020年3月10日以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祁冬君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本次监事会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南京金维格服装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人民币1,775,520,000元银团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控制的南京金维格服装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维格”)曾于2017年与招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签署了《人民币1,775,520,000元银团贷款合同》及《银团贷款合同补充协议》(以下合称“贷款合同”)。经协商,各方同意对贷款合同进行补充约定,拟签署《人民币1,775,520,000元银团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拟将截至补充协议签署之日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800,000,000元的贷款的到期日延期至2022年2月28日。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相关主体为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在金维格与招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项下,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致勤、宋艳俊作为保证人为该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质押王致勤持有的公司4,200万股股票;公司相关子公司为该等借款提供房地产抵押、商标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措施。鉴于各方拟就尚未偿还部分的贷款的到期日作出延期,贷款合同项下的前述担保期间亦作出相应的延期,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此外,各方拟签署的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拟将上海维格娜丝时装有限公司、南京云锦研究所有限公司、南京弘景时装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维格娜丝时装有限公司作为新增保证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29,658股,激励对象为79名,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1%。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79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03518 证券简称:锦泓集团 公告编号:2020-008
转债代码:113527 转债简称: 维格转债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企业向招商银行等金融机构
贷款作出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南京金维格服装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就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项目贷款达成一致,签定不超过人民币1,775,520,000元的银团贷款合同并获得相应贷款。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披露的《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企业向招商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鉴于该等借款的初始到期日到期,公司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并经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协商,拟将截至补充协议签署之日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800,000,000元的贷款的到期日延期至2022年2月28日。
在该项贷款合同项下,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致勤先生、宋艳俊女士作为保证人为该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质押王致勤先生持有的公司4,200万股股票;公司相关子公司为该等借款提供房地产抵押、商标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措施。鉴于各方拟就尚未偿还部分的贷款的到期日作出延期,贷款合同项下的前述担保期间亦作出相应的延期,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此外,各方拟签署的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拟将上海维格娜丝时装有限公司、南京云锦研究所有限公司、南京弘景时装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维格娜丝时装有限公司作为新增保证人。
特此公告。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03518 证券简称:锦泓集团 公告编号:2020-009
转债代码:113527 转债简称: 维格转债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主体为公司及公司子企业
融资提供担保补充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南京金维格服装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维格”)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8亿元人民币
● 本次担保系由于相关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贷款进行延期,相应担保期间亦作出相应的延期,同时新增公司部分子公司作为新增担保人。该等担保事项缓解了公司资金需求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积数量:无
一、 本次担保概述
2017年,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南京金维格服装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就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项目贷款达成一致,签定不超过人民币1,775,520,000元的银团贷款合同并获得相应贷款。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披露的《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企业向招商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在该项贷款协议项下,公司及相关主体为该项贷款提供担保。相关情况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南京金维格服装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5)等公告。
鉴于该等借款的初始到期日到期,公司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并经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协商,拟将截至补充协议签署之日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800,000,000元的贷款的到期日延期至2022年2月28日。
在该项贷款合同项下,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致勤先生、宋艳俊女士作为保证人为该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质押王致勤持有的公司4,200万股股票;公司相关子公司为该等借款提供房地产抵押、商标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措施。鉴于各方拟就尚未偿还部分的贷款的到期日作出延期,贷款合同项下的前述担保期间亦作出相应的延期,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此外,各方拟签署的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拟将上海维格娜丝时装有限公司、南京云锦研究所有限公司、南京弘景时装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维格娜丝时装有限公司作为新增保证人。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名称: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8026.5993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致勤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号60层
经营范围:服装、服饰设计、生产、销售;时装面料、辅料、鞋帽、箱包、皮革制品、仿皮革及仿皮毛制品、首饰与配饰的设计、开发与销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与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会计、税务服务;文化活动组织策划;物业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与本公司关系:为本公司。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6,639,656,365.56元人民币,总负债3,971,542,015.14元人民币,净资产2,668,114,350.42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59.82%。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6,781,820,086.54元人民币,总负债3,957,313,836.13元人民币,净资产2,824,506,250.41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58.35%。
(二)被担保人名称:南京金维格服装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南京金维格服装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
经营范围:服装产业投资及相关的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
与本公司关系:本公司实际控制单位。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总资产为3,576,476,790.39元人民币,总负债2,751,449,234.88元人民币,净资产825,027,555.51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76.93%。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3,260,758,633.64元人民币,总负债2,440,942,987.61元人民币,净资产819,815,646.03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74.86%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相关贷款及担保事项,系为了实现公司对Teenie Weenie品牌及该品牌相关的资产和业务的收购。相关情况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南京金维格服装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5)等公告。
本次担保系由于相关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贷款进行延期,相应担保期间亦作出相应的延期,同时新增公司部分子公司作为新增担保人。该等担保事项缓解了公司资金需求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 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相关主体为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王致勤、宋艳俊回避表决。
五、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致勤、宋艳俊为公司、南京金维格服装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招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此外,其他相关主体亦为融资协议项下贷款提供担保。该等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累积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披露的担保事项外,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维格娜丝意大利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房屋租赁协议项下的房屋租赁费用及相关税费总额不超过800万欧元。对于该次担保,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为意大利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5。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与招商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相关的8亿元人民币,以及上述为全资子公司维格娜丝意大利有限公司提供的不超过800万欧元的担保,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03518 证券简称:锦泓集团 公告编号:2020-010
转债代码:113527 转债简称: 维格转债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共7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29,658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61%;
●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0年3月17日,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7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王致勤先生、宋艳俊女士的近亲属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将王致勤先生、宋艳俊女士的近亲属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
3、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2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6月13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说明》。
4、2017年6月1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王致勤先生、宋艳俊女士的近亲属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年6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7年8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的公告》,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17年8月2日,登记数量为423.1564万股。
7、2017年9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周景平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截至2017年9月25日,周景平卖出股票已超过6个月,暂缓授予原因已消除,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2017年9月25日为授予日,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周景平授予限制性股票8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18年3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18年4月2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18年7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18年8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18年8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公司于2018年04月18日发布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总股本18,055.3993万股为基数,每股派发0.158元(含税)现金红利,并于2018年4月实施该利润分配方案,因此需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需要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13.13元/股,调整为12.97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19年1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4、2019年02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周景平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独立董事于2019年02月22日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周景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周景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15、2019年6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公司于2019年05月24日发布了《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总股本18,026.5993万股为基数,每股派发0.227元(含税)现金红利,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5月实施完毕,因此需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2.972元/股调整至9.104元/股。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回购股份数由111,463股调整至156,048股;本次回购股份数由490,000股,调整至686,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6、2020年03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79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关联董事王致勤、宋艳俊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79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79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
注:此外,公司另有1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其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尽快办理相关回购审议事项。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即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2.9658万股,激励对象为79名。具体如下:
■
注:本表格载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是根据公司实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的数量(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该权益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05月实施完毕)。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29,658股,激励对象为79名,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1%。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79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03518 证券简称:锦泓集团 公告编号:2020-011
转债代码: 113527 转债简称: 维格转债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4月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4月3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茶亭东街240号三楼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4月3日
至2020年4月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公司已于2020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不涉及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王致勤、宋艳俊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本公司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二)社会法人股股东,请持单位介绍信、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三)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办理登记,并提供上述第(一)、(二)条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办理登记时间同下,信函以本公司所在地南京市收到的邮戳为准。
(四)通讯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茶亭东街240号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邮编:210017
联系电话:025-84736763
传真:025-84736764
电子邮箱:securities@vgrass.com
(五)登记时间:
2020年4月1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14:00一17:00。
2020年4月2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14:00一17:00。
(六)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务必最迟于2020年4月2日(或之前)将上述资料发送电子邮件、信函至本公司,出席会议时凭上述资料签到出席。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不发礼品,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请自理。
特此公告。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4月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