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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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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0-03-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公告编号:临2020-009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 执行的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执3204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5410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案件受理费300,397.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5,397.20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详见公司临2016-003号、临2016-041号公告)。

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9479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541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借款本金人民币29,250,000元、利息人民币22,161,078.78元(截至2014年6月20日),及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向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397.2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397.20元,均由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详见公司临2016-050号、临2017-003号、临2017-015号公告)。

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执3204号《执行裁定书》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执3204号《执行通知书》(详见公司临2017-019号公告)。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协调,公司已于2017年6月6日支付1000万元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申1542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具体内容为:你(你单位)因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沪02民终94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详见公司临2017-021号公告)。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申1542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1、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详见公司临2017-036号公告)。

公司于2019年8月2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再75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本院(2016)沪02民终9479号民事判决;2、维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5410号民事判决(详见公司临2019-034号公告)。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据以执行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沪02民终9479号民事判决书被该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7)沪02民再75号民事判决书撤销。申请执行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请求依据已生效的(2017)沪02民再7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541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要求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返还从执行程序中取得的钱款。

三、案件执行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10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转来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返还款人民币1000万元。上述裁定将会对公司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和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执3204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