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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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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03-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注:1、除上述修订外,原章程“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结构上取消分节。

2、上表不包括因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的修订内容;如条内新增条款,其他序号相应调整或顺延。

二、公司《章程》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三、公司《章程》之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四、公司《章程》之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0-02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3月12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3月19日上午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后以现场(北京中信证券大厦11层1号会议室)及电话方式召开,应到监事4人,实到监事4人,其中监事饶戈平先生、郭昭先生以电话方式参会。本次监事会有效表决数占公司监事总数的10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监事会由公司监事会召集人李宁先生主持。

全体参加表决的监事一致同意并做出如下决议:

一、同意以下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讨论

(一)《2019年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报告获得通过。

公司监事会就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出具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该报告的内容与同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决议事项一致。)

(二)《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预案获得通过。

(该预案的内容与同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决议事项一致。)

(三)《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报告获得通过。

(四)《关于公司监事2019年度报酬总额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预案获得通过。

公司监事2019年度报酬总额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该预案将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董事2019年度报酬总额的预案》一并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2019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报告获得通过。

(该报告的内容与同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决议事项一致。)

三、公司监事会审阅了公司《2019年度稽核审计工作报告》《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9年度合规报告》《2019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及《2019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对该等报告的内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0-0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扣税前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元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批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后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6,844,385,889.87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19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即100%为现金分红),向2019年度现金红利派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派发红利,每10股派发人民币5元(含税)。以批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公司已发行总股数12,926,776,029股为基数,拟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463,388,014.50元,占2019年合并报表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2.85%。在上述董事会召开日后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2019年度公司剩余可供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

2、现金红利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港币实际派发金额按照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上述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于2020年8月28日前派发2019年度现金红利,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有关本次H股股息派发的记录日、暂停股东过户登记期间以及A股股息派发的股权登记日、具体发放日等事宜,公司将另行通知。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内外部因素拟定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及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0-02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罗宾咸永道”)担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履行职责,顺利进行了公司2019年度的相关审计和审阅工作。鉴于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建议续聘普华永道中天、罗兵咸永道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师,并续聘普华永道中天担任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其中,拟续聘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为1993年3月28日成立的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于2000年6月更名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2012年12月24日财政部财会函[2012]52号批准,于2013年1月18日转制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普华永道中天的经营范围为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等。普华永道中天是普华永道国际网络成员机构,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普华永道中天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就拟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的2020年度审计机构,2020年度审计项目预计将主要由普华永道中天北京分所(以下简称“北京分所”)人员执行。北京分所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成立于2013年3月28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22层、23层、25层、26层,邮编为100020,经营范围为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北京分所具有执行证券服务业务的经验。

2、人员信息

普华永道中天的首席合伙人为李丹。于2019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为220人,从业人员总数为9,804人。

普华永道中天2018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147人,2019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为1,261人,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超过1,000人。

3、业务信息

普华永道中天经审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8年度)业务收入为人民币51.72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1.10亿元。

普华永道中天的2018年度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客户数量为77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为人民币5.73亿元,资产均值为人民币11,453.28亿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及采矿业。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在投资者保护能力方面,普华永道中天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能依法承担因执业过失而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普华永道中天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3年亦无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的记录。

(二)项目成员信息

1、项目成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姜昆,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1998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业务审计服务。具有22年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经验,拥有证券服务业从业经验,无在事务所外兼职。

质量复核合伙人:叶少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1992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业务审计服务。具有28年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经验,拥有证券服务业从业经验,无在事务所外兼职。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张薇,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09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业务审计服务。具有11年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经验,拥有证券服务业从业经验,无在事务所外兼职。

2、项目成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就拟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2020年度审计机构,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姜昆先生、质量复核合伙人叶少宽女士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张薇女士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3年亦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三)审计收费

中信证券系A+H股上市公司,根据境内外监管要求,预计本年度境内、境外的审计、审阅等服务费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其中,预计境内、境外的审计、审阅等服务费用分别不超过人民币420万元和人民币80万元),较上一期审计费用略有增长。如审计、审阅范围内容变更导致费用增加,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审计、审阅等服务范围和内容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预审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普华永道中天和罗宾咸永道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听取普华永道中天、罗宾咸永道关于公司2019年度报告初审结果的汇报后,结合在公司的考察情况以及掌握的相关信息,认为普华永道(中天)、罗宾咸永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同意公司继续聘请普华永道中天、罗宾咸永道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3、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案》。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案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

3、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0-0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日常关联/持续性

关连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预计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本次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而对关联/连人形成依赖。

● 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次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预计事项需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2020年3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的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对该预案进行表决时,无关联/连董事需回避该预案的表决。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时,与该等关联/连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连股东将分别回避该议案中关联/连事项的表决。

本次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预计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意见如下:

1、相关关联/连交易是公允的,定价参考市场价格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相关业务的开展有利于促进本集团的业务增长,提高投资回报,符合本集团实际情况,有利于本集团的长远发展;

3、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将督促相关预案的表决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制度执行。

本次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预审通过,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同意公司对2020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所做的预计,并同意将《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的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前次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1、公司及下属公司(以下合称“本集团”)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发生的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

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公司与中信集团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签署《〈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中信集团续签《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公司与中信集团于2017年2月14日续签/签署了上述各项协议,就各协议项下2017-2019年的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内容进行了约定并分别设定了年度交易金额上限。

2019年,本集团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发生的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均在上述框架协议范围内,具体为:

(1)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公司来自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的金融机构间拆入金额于银行间市场根据正常商业条款及按现行利率计息而并无由本公司提供抵押,该等金融机构间拆入属《香港上市规则》第14A.90条下的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因此未设定上限。

(2)综合服务

单位:人民币万元

(3)房屋租赁

单位:人民币万元

2、《上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其他日常关联交易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除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亦为公司的关联方,但不属于《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连方,公司与其发生的关联交易遵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开展,不属于《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2019年,此等关联交易按照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的议案》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3、本集团与持有公司重要下属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公司发生的关联/连交易

2019年,此等关联/连交易按照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的议案》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4、本集团与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以上的公司于2019年未发生关联交易

上述2019年度关联/连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原则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连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向公司董事会确认其已审阅上述2019年度关联/连交易,并出具独立意见如下:

1、相关关联/连交易属于本集团的日常业务;

2、相关关联/连交易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或如可供比较的交易不足以判断该等交易的条款是否为一般商业条款,则对本集团而言,该等交易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视情况而定)的条款;

3、相关关联/连交易根据有关协议条款进行,且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的基本情况

现参照公司近年来关联/连交易开展情况,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公司2020年的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进行预计,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集团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发生的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

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批准公司与中信集团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签署《〈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中信集团续签《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公司与中信集团于2019年12月31日续签/签署了上述各项协议,就各协议项下2020-2022年(《〈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为2020年度及2021年1月1日至9月22日)的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内容进行了约定,并分别设定了年度交易金额上限。

(二)本集团与其它关联/连方发生的关联/连交易

1、除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外,公司的关联/连方还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包括(并不构成《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公司关连方):

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汇贤控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证通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持有公司重要下属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公司,包括: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3)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超过5%以上股权的公司,包括(并不构成《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公司关连方):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金控”)及其全资子公司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有限”)。

2、公司结合往年与上述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对2020年的交易做如下预计:

(1)本集团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发生的关联交易。

注1: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无法预计,交易量难以估计,建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上述相关证券和金融产品的交易量以实际发生数计算,以下同。

注2:相关“不超过”均含上限金额,以下同。

(2)本集团与持有公司重要下属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公司发生的关联/连交易。

(3)本集团与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超过5%以上股权的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连方及关联/连关系介绍

(一)中信集团及其关联/连方介绍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信集团的下属公司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有限”)直接持有公司16.50%的股份。

中信集团成立于1979年,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常振明先生,注册资本人民币205,311,476,359.03元。中信集团是一家国有大型综合性跨国企业集团,业务涉及金融、资源能源、制造、工程承包、房地产和其他领域。

公司第一大股东中信有限的控股股东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股份”)系中信集团的下属控股子公司。

中信集团、中信股份、中信有限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款及《香港上市规则》第14A.07条第(1)款、第14A.13条第(1)款规定的关联/连人。

中信集团的其他子公司中,与公司业务往来较多的有: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泰富有限公司、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等。

(二)其它关联方介绍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款,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构成公司的关联方,该等关联方名单请见本公告“一、(二)本集团与其它关联/连方发生的关联/连交易”的相关内容。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原因以外,公司与该等关联方无其它关联关系。

2、公司向越秀金控及其全资子公司金控有限发行股份购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本次新发行股份已于2020年3月11日完成登记,越秀金控、金控有限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越秀金控、金控有限为公司关联方。

(三)前期同类关联/连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公司2019年度与各关联方开展的日常关联/连交易均正常履约,前述关联/连交易是基于各方日常经营需要所发生的,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正常、资信情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不存在履约风险。

四、关联/连交易主要内容与定价政策

为了实现交易价格的公平、公正,公司与中信集团签署/续签的框架协议对关联/连交易的定价原则进行了如下约定:

1、《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2019年12月31日续签之该协议,本集团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各种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并互相提供证券和金融服务。公司及中信集团均同意:①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证券和金融产品的认购以该产品的认购价及条件进行;证券和金融产品的场内交易,以该类型证券和金融产品当时适用的市场价格或市场费率进行;证券和金融产品的场外及其他交易,以该类型证券和金融产品当时适用的市场价格或市场费率为依据经双方协商进行;如无该类型证券和金融产品当时适用的市场价格或市场费率,该交易的价格或费率应适用双方依据公平市场交易原则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费率。同业拆借的利率及回购交易应当以该类型的独立交易方当时适用的市场利率及价格为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的价格应当参考该类收益凭证独立交易方当时适用的市场利率确定。②证券和金融服务一一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且公司于中信集团的银行子公司存款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所能提供的条款。中信集团收取代理佣金或服务费:按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参考当时的市场费率后,由双方协商确定,惟不得高于中信集团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服务所收取的代理佣金或服务费标准。公司收取的经纪或代理佣金或服务费:按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参考当时的市场费率后,由双方协商确定,惟不得低于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服务所收取的经纪或代理佣金或服务费标准。该协议有效期3年,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2年12月31日届满,可予续期。

2、《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2019年12月31日续签之该协议,本集团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互相提供信息技术及互联网络、网络维护等非金融服务。就该等服务的定价,公司及中信集团均同意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一般商业交易条件下,以不逊于从独立第三方取得该等服务/向独立第三方提供该等服务时的条件,由双方公平协商确定。就工程总承包服务而言,若相关服务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服务提供方,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投标报价、工程总承包业绩、是否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等因素后选定工程总承包单位。该协议有效期3年,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2年12月31日届满,可予续期。

3、《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

根据公司与中信集团签署之《房屋租赁框架协议》,本集团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因日常经营需要互相租赁相关房产。关于该等租赁,公司及中信集团均同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由独立的合资格物业评估师所确认的当地公平的市场价值协商确定租赁房屋的租金。本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与中信集团签署《〈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就本集团于《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下之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设定了2020年度及2021年1月1日至9月22日的交易金额上限。《房屋租赁框架协议》自签署之日(2011年9月23日)起有效期10年(至2021年9月22日届满),可予续期。

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相关关联/连方的交易,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

2、相关关联/连交易是公允的,定价参考市场价格进行,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3、相关关联/连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连交易而对关联/连方形成依赖。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4、相关协议文件。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接7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