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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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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0-03-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于 2020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www.huianfund.com)发布了《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693号文注册的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13日生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以下简称“汇安丰恒混合A”,基金代码:003845),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份额(以下简称“汇安丰恒混合C”,基金代码:003846)。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17:00止(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纸面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36层02单元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于擎玥

联系电话:010-5671169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基金分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3月24日,即在2020年3月24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汇安丰恒混合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汇安丰恒混合C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ian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36层02单元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于擎玥

联系电话:010-56711690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36层02单元

联系人:于擎玥

联系电话:010-56711690

传真:021-80219047

网址:www.huianfund.cn

2、监督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人:丁媛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10-56711690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3月20日

附件一:

关于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事项的议案

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约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实施转型。转型方案说明见附件四《关于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同时,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转型后基金运作的特点及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二:

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本基金的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3、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4、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ianfund.com)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0年4月20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所持本基金的全部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说明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将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汇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事宜。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关于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须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因此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议案》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或本基金转型后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汇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变更为《汇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变更基金的类别

本基金的类别由混合型基金转型为股票型基金。

(三)调整基金的投资部分内容

1、调整后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在严格控制对中证500指数跟踪误差的基础上,通过量化投资方式进行积极的组合管理和风险控制,力求实现超越中证500指数的投资收益和基金财产的长期增值。”

2、调整后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证500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调整后投资策略

具体修改见本说明附件。

4、调整后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证500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在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时,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3)、(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分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以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5、调整后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5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6、调整后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四)转型后基金的费用

1、转型后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1.00%

2、转型后基金的托管费年费率:0.10%

3、转型后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0.10%;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4、转型后基金的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若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有多笔申购,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转型后基金的赎回费: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赎回费率见下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含30日)但少于3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含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前述所指的1个月为30日)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转型后新增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16%的年费率进行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如果标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五)删去《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等与基金募集发售及基金备案相关的内容,并就“基金的历史沿革”、“基金的存续”单设章节。

(六)其他修改内容

为使《基金合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业务需要及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信息更新,在根据上述转型方案的要点修改《基金合同》的同时,对《基金合同》其他部分条款一并进行了修改。具体见本说明之附件《汇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七)《汇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之日起,修改后的《汇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6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93号)进行募集。

(二)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可以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类别,调整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标准;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可做出。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为实现基金合同修改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与登记机构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已经做好了基金合同修改的相关准备。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预防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新的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议案。

(二)预防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56711690

联系人:于擎玥

网站:www.huianfund.com

附件:汇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汇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汇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主要采用量化模型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但并不基于量化策略进行频繁交易,本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多个环节将依赖于量化模型,存在量化模型失效导致基金业绩表现不佳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汇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汇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汇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汇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汇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在严格控制对中证500指数跟踪误差的基础上,通过量化投资方式进行积极的组合管理和风险控制,力求实现超越中证500指数的投资收益和基金财产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销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以及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15日《关于准予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93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3月9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13日生效。

2018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其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基金费用等相关事宜均发生变更;基于该等变更,《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已于表决通过之日即2018年【】月【】日起生效。自2018年【】月【】日起《汇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本基金,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汇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下转14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