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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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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纯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0-03-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天弘纯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9年12月6日证监许可【2019】2719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行”)。

3、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4、本基金代码为008730。

5、本基金仅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不包括电子直销平台)公开发售。

6、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3日止。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9、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各销售网点或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披露在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天弘纯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纯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在募集期间,如出现增加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4、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5、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运用自有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认购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转出申请金额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天弘纯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及代码:天弘纯享一年定开:008730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在一定期间内封闭运作,不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也不上市交易;在封闭期结束和下一封闭期开始之间设置开放期,受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申请。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仅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不包括电子直销平台)公开发售。

(八)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并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不包括发起资金)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本公司将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并于次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九)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为自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3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机构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6%,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 =(99,403.58+50)/1.00 = 99,453.58份

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为自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3日止。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1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3、认购的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在基金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并及时公告。

(五)发售机构

1、本基金发售机构详见本公告“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中的“本基金的销售机构”部分。

2、如在募集期间新增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办理个人投资者的申请预录入)。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卡(储蓄卡)复印件;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4)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风险能力测试问卷》;

5)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与基金账户开户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及经办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开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一式两份;

2)提供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一式三份;

3)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及被授权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投资管理人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签章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一份;

5)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人传真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两份;

6)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7)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请根据《开放式基金开户业务申请表》中税收居民信息问题进行提供)

8)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的《非自然人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及对应证明文件;

9)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10)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如提供营业执照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可不提供此项);

11)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2)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证明的复印件;

13)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14)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15)提供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与基金账户开户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提供加盖预留印鉴及经办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表(机构版)》;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2)普通投资者如有以下情形,则需另外提供以下资料:

申请认/申购基金产品高于自身风险测评的风险等级时,提供投资者本人签署的《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030201122930023482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2110000156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的有关业务规则和注意事项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询。

7、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开户及认购手续,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或说明为准。

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的开户及认购程序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收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5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募集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3、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8日

客服电话:9504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1 月22 日

客服电话:95319

(三)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21

电话:(010)83571789

联系人:周娜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本基金的发售,并及时公告。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刘翠

联系人: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周祎

联系人:周祎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