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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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关于公司的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2020-03-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富控 编号:临2020-048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关于公司的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3月25日,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局”)文件《关于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问询函》(沪证监公司字【2020】28号)(以下简称“《监管问询函》”)。现将《监管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4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三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根据《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三次修订稿)》(以下简称“草案(三次修订稿)”),公司拟出售上海公司全资孙公司Jagex公司100%股权和全资子公司宏投网络(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宏投香港”)100%股权,Jagex公司母公司为上海宏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宏投网络”)。请公司及相关方对以下事项进行说明:

1.根据草案(三次修订稿),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全部以现金为对价,交易价款涉及到海外资金回流,存在跨境资金入境的过程中被占用的风险。请公司说明确保本次交易价款能够安全支付给上市公司,资金不被占用或使用受限的具体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公司拟采取措施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草案(三次修订稿),在交易对方付款当日将会发生交易对方直接向宏投网络在国内开立的收款账户汇款的情形,涉及开立收款账户、结汇。请公司说明价款支付时间安排、交易双方首付款账户开立银行、结汇申请时间、交易双方授权代表及第三方机构代表名称、职务等。

3.根据草案(三次修订稿),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双方于2019年10月18日签署了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宏投网络承诺并保证在《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付款日前,由宏投网络负责偿还完毕宏投网络对目标公司的全部欠款,并解除宏投网络对目标公司宏投香港的保证金质押担保。请公司说明宏投网络对目标公司的欠款金额、形成原因以及对宏投香港保证金质押担保所涉资金用途。

4.根据草案(三次修订稿),宏投网络持有的Jagex股权、宏投香港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请公司说明宏投网络是否存在潜在债务纠纷,因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请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发表核查意见。

5.上市公司持有的宏投网络100%股权被债权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该股权目前已被挂网公示将于2020年3月29日10时至4月1日10时止进行公开司法拍卖。请公司说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保障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公司拟采取措施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于公司收到本问询函3日内将书面说明报送我局并公开披露,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报告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请公司全体董监高于公司收到本问询函3日内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勤勉尽责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公开说明。”

公司将按照《监管问询函》的要求落实相关意见,尽快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富控 公告编号:临2020-049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 涉及四起诉讼本金分别为:40,000万元、40,000万元、50,000万元及50,0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案件涉及款项金额系公司或有负债。鉴于目前案件相关法律程序尚未履行完毕,暂无法判断对上市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相关案件,并根据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2018)鲁民初74号】、【(2018)鲁民初75号】【(2018)鲁民初76号】和【(2018)鲁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上述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主要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进行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3月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8)鲁民初74号、(2018)鲁民初75号、(2018)鲁民初76号和(2018)鲁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2018)鲁民初74号案件一审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4亿元以及利息、复利和罚息(截至2018年2月22日,利息为2,488,888.89元,复利为703.24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复利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2、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代理费10万元。

3、对上述第1、2项确定的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颜静刚、梁秀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颜静刚、梁秀红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4、对上述第1、2项确定的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最高余额8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2月23日至2018年2月22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8亿元,该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案以及(2018)鲁民初75号案件项下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5、对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6、对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7、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0,468元,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负担3,629元,由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共同负担1,896,155.1元,由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0,68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二)(2018)鲁民初75号案件一审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4亿元以及利息、复利和罚息(截至2018年2月22日,利息为2,487,618.94元,复利为702.87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复利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2、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代理费10万元。

3、对上述第1、2项确定的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颜静刚、梁秀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颜静刚、梁秀红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4、对上述第1、2项确定的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最高余额8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2月23日至2018年2月22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8亿元,该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案以及(2018)鲁民初74号案件项下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5、对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6、对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7、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0,461元,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负担3,629元,由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共同负担1,896,148.8元,由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0,68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2018)鲁民初76号案件一审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5亿元以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18年2月22日,利息为3,111,111.11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2、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代理费15万元。

3、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颜静刚、梁秀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颜静刚、梁秀红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4、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余额10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17年2月22日至2018年2月21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0亿元,该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案以及(2018)鲁民初77号案件项下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5、对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6、对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7、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7,631元,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负担7,631元,由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共同负担2,358,000元,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2,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四)(2018)鲁民初77号案件一审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5亿元以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18年2月22日,利息为3,001,031.22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2、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代理费15万元。

3、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颜静刚、梁秀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颜静刚、梁秀红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4、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余额10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17年2月22日至2018年2月21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0亿元,该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案以及(2018)鲁民初76号案件项下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5、对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6、对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7、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7,064元,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负担7,064元,由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共同负担2,358,000元,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2,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案件涉及款项金额系公司或有负债。鉴于目前案件相关法律程序尚未履行完毕,暂无法判断对上市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相关案件,并根据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富控 公告编号:临2020-050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 涉及诉讼本金为:17,9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此次判决系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本案所涉事项系公司表内借款事项。存在公司部分子公司股权因本案被冻结的情形(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119)。公司将根据律师的相关意见拟对上述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鉴于该涉诉案件的相关法律诉讼程序尚未履行完毕,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控互动”)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签发的(2019)沪74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年5月26日,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一富控互动签订了相关《非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富控互动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万元。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及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随后原告依约向富控互动发放了贷款人民币20,000万元。后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与富控互动协商增加担保额度,相关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及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及相关费用提供抵押担保。由于富控互动未依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此,原告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35)。2019年1月11日,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富控互动及其余相关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98,513,664.53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温州银行以信用担保的方式提供担保。对此,上海金融法院签发了(2019)沪74民初8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48)。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就温州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2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具了(2019)沪74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9,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期内利息人民币9,045,567.89元;

(三)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期内利息的期内复利人民币276,229.46元;

(四)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欠付借款本金及期内利息自借款到期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的逾期罚息人民币13,703,205.81元;

(五)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以人民币188,045,567.8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6667%。上浮百分之五十为利率,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罚息;

(六)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对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五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在人民币220,000,000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淮安中技建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五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在人民币250,000,000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淮安中技建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南通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五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在人民币255,000,000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九)若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五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与被告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抵押的位于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工业园区不动产权证号121011401598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290,000,000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十)对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4,36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1,039,368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人民币75,276.40元,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淮安中技建业有限公司、南通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964,091.60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本案所涉事项系公司表内借款事项。存在公司部分子公司股权因本案被冻结的情形(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119)。公司将根据律师的相关意见拟对上述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鉴于该涉诉案件的相关法律诉讼程序尚未履行完毕,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