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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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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03-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7版)

截至2019年12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120.65亿元人民币,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12.74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84亿元人民币。

2.中国轻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轻工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启阳路4号,法定代表人为郭建全。公司经营范围为原料、辅料、重油、设备及零部件、小轿车、轻工产品的销售;轻工装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国内外工程总承包、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汽车、机械设备的租赁;进出口业务;举办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自有房屋租赁;与以上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9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149.08亿元人民币,2019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69.76亿元人民币,净利润2.44亿元人民币。

3.中国工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艺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9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吉祥里103号,法定代表人为陈向东。公司经营范围为进出口业务;销售工艺品、珠宝首饰;广告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对外工程承包;房屋装饰装修;咨询服务;信息服务;承办展览展示;国内贸易的展销;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出租商业用房。(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9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46.58亿元人民币,2019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45.61万元人民币,净利润1.03亿元人民币。

附件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拟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提供10.8亿元人民币授信,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3.7亿元人民币,纳入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信银行向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基于中信银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查意见,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相关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向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20年3月26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中信银行与股东关联方2020年度

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在其已申请的沪港交易所项下2018-2020年度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基础上,细化预计2020年度与股东关联方之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发生情况,并按重大关联交易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的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中信银行与股东关联方2020年度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已经中信银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与股东关联方2020年度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公平合理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20年3月26日

附件7

董事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本行2018-2020年发展规划实施承上启下关键之年。董事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和监管要求,忠实勤勉审慎履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积极应对形势变化,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主动回归经营本源,深入推进转型发展,积极践行“最佳综合金融服务企业”愿景,经营效益平稳提升,经营格局更趋协调,风险抵御能力不断提升,实现了持续稳健发展。

一、坚定践行国家战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2019年,董事会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持续推进本行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导统筹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和行业授信结构,推动信贷资源向符合战略导向的区域和领域倾斜,提升以信贷资产为核心的金融供给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加大轻经济周期行业拓展力度,推动合理控制房地产贷款规模,加强科创企业支持和储备,更有质量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督导本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十四项举措落到实处,高质量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2019年本行民营企业贷款增长325.1亿元,贷款余额占比49.9%。秉承“有情怀、有使命、有温度、有仁爱”的普惠金融发展理念,通过扩大试点分行、调整审批授权、落实专项信贷规模、落地创新产品等举措,积极支持普惠金融发展。2019年本行普惠金融贷款比年初增长51%,高出各项贷款增速约40个百分点。持续推进“百千万”精准扶贫工程,金融扶贫贷款增速达50%。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体制机制建设,完善考核体系设置,不断提升服务品质。

董事会积极支持国家重点区域发展战略,推动本行区域差异化发展战略有效落地,逐步形成了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的本行区域差异化发展格局。加快推进本行综合化国际化发展,加强子公司特色化发展。自2018年入股哈萨克斯坦阿尔金银行以来,本行积极支持阿尔金银行依托本行控股股东中信集团平台和哈方股东资源,积极推进“一带一路”金融合作,首次成功举办中哈高新技术企业论坛,在实现净利润快速增长的同时,保持哈国内最高信用评级。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积极打造互联网银行创新发展新模式,开业仅两年已提前进入平台化发展新阶段,生态拓展能力和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本行首家直属海外分行伦敦分行正式开业,成为本行进一步融入全球市场的重要里程碑,将有力提升本行跨境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信银理财子公司正式获批筹建,为加快推进本行资管业务转型提供了更多势能。

二、完善公司治理,持续提升运作实效

2019年,董事会顺应强监管新形势,把握既协调又制衡的治理要义,统筹完善公司治理体系,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实效。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建立公司治理评估机制。优化工作机制流程,促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各治理主体各司其职、协调运作、相互制衡。有效发挥股东大会的权力机构作用,加强董事会自身建设,持续完善董事会构成,完善履职评价制度。加强董事会、监事会与高级管理层之间信息沟通,加强董事会履职支持保障,尊重非执行董事知情权、发言权和监督权,严格执行董事独立表决制和“一票缓决制”。围绕全行中心工作和董事履职重点,加强董事调研系统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提升董事履职能力。增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性和履职能力,有效发挥董事会决策支持和执行监督作用。2019年,董事会合规勤勉履职,召集股东大会4次、董事会会议11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28次,合计审议议案158项、听取汇报79项。董事会自觉接受监事会监督,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所有会议,跟进落实监事会监督意见建议,促进监督成果应用,共同推动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对附属机构公司治理指导,完善母行委派股东董事机制,提升本银行集团治理的协调性和有效性。

董事会重视加强股权管理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切实承担股权管理最终责任,指导优化工作机制,健全股权质押管理等制度体系,提升股权管理精细化水平和有效性。结合股权管理监管新规,指导持续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完善主要股东系关联方管理,加强关联交易向董事会及相关专委会汇报的深度、广度与精细度,严格关联方授信业务限额管理,推进关联交易管理系统优化升级,强化关联交易管理合规性和有效性。发挥信息披露沟通主渠道作用,优化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编制发布,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有效性,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和参与权。完善投资者交流渠道,创新沟通方式,强化与传统媒体、新兴媒体及网络平台互动,加强投资者保护宣传,加强资本市场研究,打造本行差异化市场形象,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

三、坚持强化战略引领,深入推进经营转型

2019年,董事会强化战略管理,指导细化落实举措,建立质询机制,加强评估督导,统筹推进本行2018-2020年发展规划全面有效落实。在此过程中,董事会指导深入推进本行经营转型,提升转型发展内生动能。推动加快对公业务全面转型,加快推进对公客户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发力交易银行体系建设,提升对公业务统筹性、协同性和有效性。零售业务加快布局和推进数字化转型,推进统一用户成长体系和客户综合价值评价体系建设,加强智慧经营和线上经营能力,强化客户获取、转化和提升并举,零售客户总量和管理资产实现新突破。推动加快金融市场业务转型,通过建立金融机构客户分类经营体系、优化“中信同业+”平台、灵活摆布同业资产负债、提升国际业务优势、加强资管业务转型,进一步增强抓市场机会的能力,提升重点业务产品市场竞争力。2019年,本行业务结构持续由 “一体两翼”向“三驾齐驱”转变,业务结构更趋协调稳固,抗经济周期能力提升。董事会高度重视资本管理,督促强化资本稀缺意识,加快转变高资本消耗增长方式,大力发展轻资本业务,提升资本管理效能,积极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无固定期限债券等资本工具,提升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

董事会加快金融科技布局。2019年本行科技投入49亿元人民币,增幅为历史最高。全力推进科技应用,信用卡中心成功上线自主设计、自有知识产权的新一代云架构业务系统,开创业内首个软硬件安全国产化先河;“中信大脑”上线30个AI营销模型并在分行试点;“区块链+贸易融资”联盟内银行达20家,信用证+福费廷交易突破1000亿元。加快科技人才引进,夯实科技基础,开发运维平台功能持续丰富,研发运维一体化能力成熟度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完善创新体制机制,推动总行部门全面开展敏捷试点工作,设立专项额度支持金融科技创新。全面提升IT组织效率,总行软件中心(分行板块)正式投入运营,科技敏捷组织架构基本调整到位,全流程研发提速超过50%。

四、深化“平安中信”建设,全面加强风险防控

2019年,董事会坚持稳健的风险偏好,将加强风险防控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深化“平安中信”建设。加强对监管政策和市场分析预判,指导开展风险压力测试,提升风险预警管理能力。指导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加强房地产贷款与中长期贷款集中度风险监测防范,开展授信政策执行匹配度评估,强化业务组合管理与风险敞口控制,进一步规范理财资金运作。强化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加强客户部门在授信业务中的主体作用,加强子公司统一授信管理和风险管控。突出授信政策和审批授权差异化管理,推动建立授信业务主责任人制、管理主责任人制、专职审批人制,建立健全责权利相匹配、客户经营和风险管理相统一的责任机制。加强问题资产经营,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能,完善问责管理制度和机制,进一步提升问责精准性。系统化加强数据治理,完善数据治理架构体系,为更好控制风险提供科技支撑。

董事会持续强化“合规创造价值”经营理念,指导点面结合加强内控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管理闭环机制,强化监管政策培训,加强授权管理,开展信贷管理专项排查,有效提升问责惩戒力度和精准性。推进内控合规5C标准化管理,加强境外机构内控合规建设,持续提升内控合规管理能力。指导管理层认真配合完成监管机构检查,认真开展员工行为管理、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屡查屡犯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做好房地产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加强反洗钱工作体系,完善管理架构建设,强化洗钱风险监测。围绕“推动审计转型、提升审计价值”目标,推动完善审计工作领导体制和审计指南,拓宽审计深度和广度,增强审计监督评价力度,多维度构建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支持加强审计工作数字化转型,将科技强审作为战略方向,进一步提升审计效能。

2020年是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发展规划收官之年,也是本行三年发展规划收官与新编交汇之年。董事会将在监管机构、广大股东等利益相关者以及监事会的支持和监督下,恪尽职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体系建设,做好规划全面实施和新规划编制有效衔接,全面建设“最佳综合金融服务企业”,为股东和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0-0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0年3月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0年3月26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以现场和电话相结合的形式完成一次监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8名,实际参会监事8名。刘成监事长主持会议。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19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就《中信银行2019年年度报告》(含财务报告及年报摘要,下同)出具审核意见如下:

1. 《中信银行2019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鉴于本行为A股和H股上市公司,为同时满足两地监管要求,《中信银行2019年年度报告》在编排顺序上与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格式准则略有不同。除此以外,《中信银行2019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本行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 未发现《中信银行2019年年度报告》所载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未发现参与《中信银行2019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本行相关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5. 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有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并在《中信银行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详见《中信银行2019年年度报告》“监事会报告”章节)。

《中信银行2019年年度报告》将提交本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该议案,并出具审核意见如下:

1. 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

2. 利润分配方案内容合理,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促进本行的长远发展。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将提交本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用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议案将提交本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行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19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19年度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将提交本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计划》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魏国斌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提名魏国斌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本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至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魏国斌先生的个人简历见附件1,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见附件2。

本议案将提交本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外部监事取酬管理的议案》

王秀红、贾祥森、郑伟监事因与本议案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票数为5票。

表决结果: 赞成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议案将提交本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修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将提交本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及说明》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十四、审议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2019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将上述报告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本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报告。

十五、审议通过《监事会2019年度履职自评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各位监事在涉及本人履职评价的表决过程中回避。

监事会同意将《监事会2019年度履职自评报告》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本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报告。

十六、审议通过《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19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将上述报告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本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报告。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3月27日

附件1

个人简历

魏国斌先生自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任中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中益善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长;2016年6月至2019年2月任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1月至2016年6月任中国银行总行个人金融总部总经理;2007年9至2012年1月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1998年4月至2007年9月任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期间2005年5月至2007年9月挂职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1992年7月至1998年4月,历任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外汇信贷处副处长、外汇信贷处处长、信贷管理处处长;1982年8月至1998年4月,历任中国银行石家庄分行信贷处科员、信贷处外汇信贷科副科长、信贷处副主任科员、信贷处副处长。魏先生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河北省银行学校金融专业。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第五届监事会,现提名魏国斌先生为中信银行第五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信银行第五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参见该外部监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外部监事任职资格,与中信银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具有符合条件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3.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4.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1.《公司法》关于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2.《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关于外部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3.《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4.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5.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持有中信银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2.在中信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3.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中信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4.在中信银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

5.在与中信银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6.中信银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

7.上述人员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四、外部监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1.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3.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

4.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期间。

五、包括中信银行在内,被提名人未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未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本提名人已经对外部监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3月26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魏国斌,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第五届监事会提名为中信银行第五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外部监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信银行外部监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具有符合条件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3.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4.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1.《公司法》关于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2.《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关于外部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3.《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4.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5.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持有中信银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2.在中信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3.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中信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4.在中信银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

5.在与中信银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6.中信银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

7.上述人员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1.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3.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

4.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期间。

五、包括中信银行在内,本人未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未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本人完全清楚外部监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以及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信银行外部监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切实履行职责、勤勉尽职,作出独立判断,不受中信银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中信银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特此声明

声明人:魏国斌

2020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0-01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0年3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同意继续聘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罗兵咸永道”),分别为本行提供国内、国际审计服务。其中,拟续聘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普华永道中天前身为1993年3月28日成立的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于2000年6月更名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2012年12月24日财政部财会函[2012]52号批准,于2013年1月18日转制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普华永道中天的经营范围为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等。普华永道中天是普华永道国际网络成员机构,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普华永道中天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就拟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为本行的2020年度审计机构,2020年度审计项目预计将主要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以下简称“北京分所”)人员执行。北京分所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成立于2013年3月28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22层、23层、25层、26层,邮编为100020,经营范围为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北京分所具有执行证券服务业务的经验。

2. 人员信息

普华永道中天的首席合伙人为李丹。于2019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为220人,从业人员总数为9,804人。

普华永道中天2018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147人,2019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为1,261人,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超过1,000人。

3. 业务信息

普华永道中天经审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8年度)业务收入为人民币51.72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1.10亿元。

普华永道中天的2018年度A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客户数量为77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为人民币5.73亿元,资产均值为人民币11,453.28亿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 ,批发和零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住宿和餐饮业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 投资者保护能力

在投资者保护能力方面,普华永道中天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能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5. 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普华永道中天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3年亦无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的记录。

(二)项目成员信息

1. 项目成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朱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业务审计服务。具有超过26年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经验,拥有证券服务业从业经验,无在普华永道中天外兼职。

质量控制复核人:梁国威,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业务审计服务。具有超过30年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经验,拥有证券服务业从业经验,无在普华永道中天外兼职。

本期签字会计师:李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业务审计服务。具有超过18年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经验,拥有证券服务业从业经验,无在普华永道中天外兼职。

2. 项目成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就拟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为本行的2020年度审计机构,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朱宇先生、质量复核合伙人梁国威先生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李燕女士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3年亦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三)审计收费

2020年度本行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年度审计、中期审阅、内部控制报告审计和其他相关审计服务项目费用预算(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全部杂费总额)合计人民币890万元,比上年减少180万元,下降17%。审计费用预算主要依据本行业务审计范围及会计师事务所预计工作量等因素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本行于2020年3月23日召开了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预审了《关于聘用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全体委员对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普华永道中天和罗兵咸永道均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具有执行证券服务业务的经验,在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均能够独立、客观、公正评价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体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普华永道中天和罗兵咸永道均具备应有的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均不存在损害本行、本行股东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拥有良好的行业口碑和声誉,满足本行审计工作要求。同意将相关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本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国内、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同意将《关于聘用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

本行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均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具有执行证券服务业务的经验,在为中信银行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均能够独立、客观、公正评价中信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体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均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股东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拥有良好的行业口碑和声誉,满足中信银行审计工作要求。

2、《关于聘用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的审议程序充分、恰当。我们同意继续聘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信银行2020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用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中信银行2020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中信银行财务报告年度审计、中期审阅、内部控制报告审计和其他相关审计服务费用预算(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全部杂费总额)合计人民币890万元。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中信银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经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继续聘用普华永道中天为本行2020年度国内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罗兵咸永道为本行2020年度国际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2020年度本行财务报告年度审计、中期审阅、内部控制报告审计和其他相关审计服务项目费用预算(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全部杂费总额)合计人民币890万元。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并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0-01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务重组会计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变更,对本行2019年度损益、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变更,对本行2019年度损益、总资产和净资产无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9年5月,财政部印发通知,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12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准则7号”)进行修订,要求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0年3月26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信银行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上述会计准则修订通知,变更本行相关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本行的影响

(一)债务重组会计政策变更

准则12号(债务重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债务重组的定义中,以“不改变交易对手方”为前提,取消了原准则下“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前提,扩大了适用范围。二是明确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按金融工具相关准则要求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三是修改债权人受让非金融抵债资产的初始确认计量原则,由原准则以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修改为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该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根据衔接规定,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此次变更对本行2019年度损益、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准则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准则适用范围。二是明确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不一致的会计处理。三是明确同时换入多项资产且涉及金融资产时,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原则。

该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根据衔接规定,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本行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此次变更对本行2019年度损益、总资产和净资产无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同意本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行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函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0-01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2.39元人民币(税前)。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前本行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股息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综合考虑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本行业务发展规划、股权投资事项、维护本行可持续发展、监管部门有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并结合本行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盈利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本年度本行拟分派普通股现金股息总额为人民币116.95亿元(由于本行发行的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实际派发的普通股现金股息总额将根据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确定。(下同)),占合并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25.05%。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母公司税后利润为准,2019年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净利润为人民币455.92亿元,扣除优先股股息人民币13.30亿元(含税,已于2019年10月28日发放)后,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净利润为人民币442.62亿元。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度拟以实施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 按照2019年度本行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45.59亿元。

2. 提取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72.78亿元。

3. 不提取任意公积金。

4. 综合考虑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本行业务发展规划、股权投资事项、维护本行可持续发展、监管部门有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并结合本行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盈利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本行拟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以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2.39元人民币(税前)。按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行A股和H股总股本数计算,分派2019年度普通股现金股息总额为人民币116.95亿元,占合并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25.05%。

在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前本行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股息总额。现金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实际派发的股息金额按照本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周(包括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442.62亿元,本行拟分配的普通股现金股息总额为116.95亿元,占本年度合并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25.05%,主要考虑因素具体如下:

1. 宏观经济形势严峻

2019年全球经济增长乏力,中国经济增速延续下行趋势,企业生产活动跟随成本上升及需求回落而有所放缓。受此影响,金融机构面临的业务增速放缓、盈利空间缩小和资产质量下滑等挑战持续加大。

2. 资本监管要求加强

2019年末,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就《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行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已考虑了该办法实施后,可能面临的更为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

3. 保障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本行现金分红比例的确定,要在符合本行中长期资本规划,保证业务发展资本需求的同时,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有效支持本行发展战略实施。在盈利增长的情况下,使全体股东能够分享本行的经营发展成果。

综上,为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使本行在把握未来增长机会的同时保持财务灵活性,董事会制定了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分配后,本行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主要作为内生资本留存,以维持合理的资本充足率水平。2019年度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07%,预计2020年度将保持一定的回报贡献水平。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行2020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信银行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全体董事一致该议案。

本行独立董事对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附件1。

本行监事会对《中信银行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出具审核意见如下:

1. 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

2. 利润分配方案内容合理,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促进本行的长远发展。

四、相关风险提示

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附件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9年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净利润为人民币455.92亿元,扣除优先股股息人民币13.30亿元(含税,已于2019年10月28日发放)后,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净利润为人民币442.62亿元。中信银行就2019年度利润采取如下分配方案:

(一)按照2019年度中信银行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45.59亿元。

(二)提取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72.78亿元。

(三)不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综合考虑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中信银行业务发展规划、股权投资事项、维护中信银行可持续发展、监管部门有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并结合中信银行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盈利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中信银行拟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以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派发每10股现金股息2.39元人民币(税前)。按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A股和H股总股本数计算,分派2019年度普通股现金股息总额为人民币116.95亿元,占合并后归属于中信银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25.05%。

在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前中信银行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股息总额。现金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实际派发的股息金额按照中信银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周(包括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分配后,中信银行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主要作为内生资本留存,以维持合理的资本充足率水平。2019年度归属于中信银行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07%,预计2020年度将保持一定的回报贡献水平。

(五)本次H股年度股息派发基准日为2020年5月29日(星期五),即本次年度派息将派发给2020年5月29日(星期五)登记在中信银行股东名册的H股股东。中信银行拟于2020年7月15日(星期三)向H股股东派出2019年年度股息,如有变化,将另行公告。A股股东的股息派发基准日及具体派发方式等相关事项,将由中信银行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商后另行公告。

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利润分配方案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中信银行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信银行实际情况,兼顾了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意该项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中信银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20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0-015

转债代码:113021 转债简称:中信转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一一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或“本行”)对本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现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中信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批复》(银监复〔2017〕193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68号),中信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于2019年3月4日公开发行人民币4,000,000万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991,564.02万元。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后的余额人民币3,992,800万元已由联席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汇入本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开户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号为8110301412300420451)。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予以验证,并于2019年3月11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9)第0146号验资报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审验报告》)。

(二)2019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行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991,564.02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0元,募集资金专户实际余额为人民币0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制订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管理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本行已于2019年3月29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深圳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保荐机构”)签署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本行与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监管协议》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制定,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协议各方均按照《监管协议》履行了相关职责。本行严格按照《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均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2019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详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见附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19年度本行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形。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9年度本行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19年度本行不存在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本行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债不存在超募资金。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本行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债不存在超募资金。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行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详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见附表),不存在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9年度本行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19年度,本行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一一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披露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本行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行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认为,本行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4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六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中信银行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本行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就本行2019本行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认为本行2019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1492号)。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