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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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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管产品如何投资 配套规则给出明确说法

2020-04-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版)

一是,放宽免增信的条件。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资管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但融资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信用增级: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最近3年连续盈利;投资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而以前规定相对更严格,债权投资计划的偿债主体须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才可免于信用增级。此外,债权投资计划投资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且偿债主体具有AAA级长期信用级别的,也可免于信用增级。“征求意见稿在这点上放宽了。”上述人士说。

二是,在“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这点上,首次予以明确。征求意见稿规定,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以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且不得超过债权投资计划实际放款规模的20%,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股权、资产管理产品等非生产经营性用途,并实行资金专户管理,加强资金投向监控。

上述人士分析称:“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这个此前也有规定,但一直没有明确可以做多少比例。现在明确规定了之后,我们就可以依规为回收期较久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部分项目的补充流动性资金。”

在业内人士看来,上述两处调整,符合目前发改委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要求,也拉平了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和信托计划在相关合规性约束条件上的差距,让保险资金更好地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劣后级基金份额

根据征求意见稿,股权投资计划可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下称基金);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涉及投资比例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股权投资计划投资基金的,基金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不得超过1:1;股权投资计划所投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实际募集金额的80%。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劣后级基金份额。

股权投资计划应为封闭式产品,并在投资合同、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对标的资产的退出机制做出相应的安排。标的资产的退出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计划的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