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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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2020-04-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48 证券简称:承德露露 公告编号:2020-014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基本情况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露露股份公司”)于近日收到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0]冀08民初25号),关于公司诉王宝林、王秋敏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被受理。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区8号

法定代表人:梁启朝,董事长

被告1:王宝林

被告2:王秋敏

(二)本案案情介绍及申请诉讼原因

被告人1王宝林自1997年至2010年,担任原告公司的董事长职务,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2王秋敏自1997年至2014年任原告公司的董事、总经理,2014年8月至2016年任原告公司的副董事长。二被告利用担任原告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于2001年12月至2006年6月间,以原告公司的名义,秘密与关联企业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露露集团公司”或“霖霖集团公司”)、汕头市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露南方公司”)及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等关联交易合同。《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签订,直接损害原告及其广大投资人的利益:1、不经资产评估作价程序,不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以“零元”对价向露露集团公司转让原告公司持有的露露南方公司的51%股权及实际控制人地位;2、王宝林、王秋敏随后擅自决定放弃露露集团公司对露露南方公司平价增资的机会,放弃国有产权的控股地位,使香港飞达企业公司以85%的持股比例控制露露南方公司;3、王宝林、王秋敏擅自以不公平不合理的价格条件授予露露南方公司无限期的商标、专利许可使用权,给予露露南方公司以“露露”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权利,根本损害原告核心知识产权的完整性及其巨大市场价值;4、王宝林、王秋敏擅自分割铁罐装露露杏仁露饮料的零售市场,把长江以南八个省份的市场永久分割给露露南方公司,禁止露露股份公司进入,根本损害了露露杏仁露零售市场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并因此使露露南方公司与露露股份公司展开同业竞争;5、王宝林、王秋敏擅自决定由露露南方公司独家生产利乐包装型露露杏仁露饮料、独家垄断全国的销售渠道,禁止原告生产与销售;6、王宝林、王秋敏擅自决定露露南方公司业务壮大后,由露露股份公司回购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持有的露露南方公司的股权,实现露露南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资本增值。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0]冀08民初25号),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三)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如下:

1、确认二被告以公司名义秘密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处置公司股权、处置知识产权、分割市场、限制公司产品生产和销售渠道的行为,构成公司董事实施的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

2、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关联交易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832.03万元(商标侵权损失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2020年后的商标侵权损失另行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目前的生产运营正常,今后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起诉书》;

(二)《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