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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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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
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七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0-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20-029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

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七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截至2020年4月7日,公司股票已连续16个交易日低于股票面值,按照风险警示板日涨跌幅5%计算,预计公司股价在后续4个交易日将继续低于股票面值,公司股票将因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股票面值,触及终止上市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4月14日开始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简称:ST锐电,股票代码:601558)股票已连续16个交易日(2020年3月16日- 4月7日)收盘价格均低于股票面值(即1元)。按照风险警示板日涨跌幅5%计算,预计公司股价在后续4个交易日将继续低于股票面值,公司股票将因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股票面值,触及终止上市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4月14日开始停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现就风险提示如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1条之(五)项的规定,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则触及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8 条规定,出现上述情形的,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情形出现的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 停牌起始日后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6条规定,公司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应当在 下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 一次,直至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的情形消除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的决定之日。

对于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截至目前,公司经营正常,公司正在努力稳定并改善公司经营的基本面,为后续经营提供有利保障。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公司当前股票价格走势,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3月17日,公司披露了《ST锐电重大事项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20-008);2020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ST锐电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20-012);2020年3月31日,公司披露了《ST锐电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20-013);2020年4月1日,公司披露了《ST锐电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20-015)和《ST锐电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性公告的更正公告》(编号:临2020-017);2020年4月2日,公司披露了《ST锐电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20-018);2020年4月3日,公司披露了《ST锐电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20-020);2020年4月4日,公司披露了《ST锐电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20-024)。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7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20-030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锐电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期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聘请财务顾问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核查意见。

由于受托方未能及时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4月3日,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0】15号):责令中俄丝路和中俄发展暂停收购,在改正前不得对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同时,上交所或将按规定启动相应的纪律处分程序和其他处置程序。

因上述违规行为,中俄发展、中俄丝路已经被监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及未来上交所等监管部门可能采取的纪律处分等措施可能对此次权益变动造成较大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如公司未能成功保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地位,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受托方表示:即使《表决权委托协议》因公司退市而解除,受托方亦有意愿不以实际控制人的身份继续与公司合作。

公司于2020年4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锐电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期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31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公司就《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回复如下:

你公司股东大连重工、北京天华中泰、萍乡富海于2020年3月30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对外委托,受托方将持有公司22.69%表决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峰。截至2020年4月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根据《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要求,提交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一、根据《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并同时报送本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时对外披露上述文件,涉嫌违反《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请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尽快核查原因,严肃认真整改,按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由于公司表决权委托事项相关各方对于该事项复杂程度预估不足,以及工作效率受当前环境制约影响,因此未能及时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收到问询函后,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积极、严肃、认真整改,目前权益变动报告书文稿已初步合成,财务顾问在聘请过程中,将尽快对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并同时报送上交所。计划于2020年4月9日前披露。

二、根据《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有关责任方可能被采取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期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行为,我部将按规定启动相应的纪律处分程序和其他处置程序。请公司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回复:

根据《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聘请财务顾问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核查意见。

由于受托方未能及时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4月3日,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0】15号):责令中俄丝路和中俄发展暂停收购,在改正前不得对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同时,上交所或将按规定启动相应的纪律处分程序和其他处置程序。

因上述违规行为,中俄发展、中俄丝路已经被监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及未来上交所等监管部门可能采取的纪律处分等措施可能对此次权益变动造成较大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规定,如公司未能成功保持其上市地位,则协议自动解除。请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说明相关事项是否仅出于维护股价保壳的目的,前期筹划表决权委托事项是否审慎,控制权发生变动的依据是否充分。同时结合相关方资信情况说明能否支持公司可持续发展。

回复: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说明相关事项是否仅出于维护股价保壳的目的。

近年来,公司一直积极致力于逐步实现主营业务减亏、提升资产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更多的回报。目前公司在没有触及其他退市条件的情况下,由于股价持续低于面值因素而面临退市风险。没有实际控制人,一直制约着公司的发展,也影响市场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判断。因此,为保证公司稳定和长远发展,重工起重、北京天华、萍乡富海作为公司主要股东,一直积极寻找可以给公司带来产业协同效应的合作方,通过产业整合提高华锐风电现有技术及产品质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受托方团队在非核清洁能源和核能以及相关的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的投资经验丰富,具备较强项目筛选、项目管理和资源整合能力,体现出其较好的市场开拓能力及资源整合能力。基于此,重工起重、北京天华、萍乡富海最终确定其是可以为公司带来产业协同、为公司带来价值提升的合作方。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如公司未能成功保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地位,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受托方表示:即使《表决权委托协议》因公司退市而解除,受托方亦有意愿不以实际控制人的身份继续与公司合作。

本次引入受托方作为合作方,核心目的是解决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缺乏优质战略资源的问题,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创造更大价值。

前期筹划表决权委托事项是否审慎,控制权发生变动的依据是否充分。

相关方筹划表决权委托主要是基于近年来公司业务整体呈萎缩态势,扣非后连年亏损,经营发展遇到较大困难的背景。委托方一直在积极寻找可以给公司带来产业协同效应的合作方,通过产业整合提高公司现有技术及产品质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经过双方沟通了解及慎重考量,重工起重、北京天华、萍乡富海最终确定受托方中俄丝路和中俄发展是可以为公司带来产业协同、为公司带来价值提升的合作方。

在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中俄丝路和中俄发展受托方将有权提名5名董事,调整董事会;并以受托22.69%的股份表决权实现对公司的影响和控制。行使该等表决权足以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认定此次控制权发生变动,公司控制权由无实际控制人、无控股股东变更为王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同时结合相关方资信情况说明能否支持公司可持续发展。

公司2018年扣非后净利润亏损,经营发展遇到较大困难,但公司2019年积极改善公司经营状况,开展了包括新签风电场运营以及了结与美国超导的诉讼等一系列工作。

经过前期沟通商谈,受托方有意愿依托公司现有基础及受托方的项目资源储备进行产业整合,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大连市风电等新能源项目开发、能源领域的其他装备制造项目等。

四、截至目前,公司未能按期回复我部关于公司股东委托表决权暨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请公司及相关方尽快落实问询函要求并及时披露,充分揭示风险,明确市场预期。

回复:

收到问询函后,公司及相关各方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核实,积极推进回复工作。截至目前公司已经完成了对问询函涉及问题的材料准备及相关作答,公司预计不晚于2020年4月9日披露回复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鉴于近日公司股价波动较大,请公司尽快自查表决权委托相关各方及其关联方是否参与公司股票买卖,并尽快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供本所进行交易核查。

回复:

收到问询函后公司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对表决权委托相关各方及其关联方提出自查要求,强调并防范内幕交易的违规行为。并要求各方向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供交易所核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已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