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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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0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20-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1375 证券简称: 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20-022

债券代码: 151407 债券简称: 19中原F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0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15日

● 最后交易日:2020年4月15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20年4月16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0年4月16日

● 摘牌日:2020年4月16日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发行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4月16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以下简称“本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本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19中原F1

4、债券代码:151407

5、发行总额:15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1年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品种,发行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票面年利率为3.8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托管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20年4月1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0年4月1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信用评级:经上海新世纪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9年4月2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期债券本息兑付相关事宜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80%,每手“19中原F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8.0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本次兑付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15亿元整。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停牌日、兑付日和摘牌日等

兑付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15日

最后交易日:2020年4月15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20年4月16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0年4月16日

摘牌日:2020年4月16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20年4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9中原F1”持有人。

五、本息兑付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兑付兑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期债券本金及本年度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

(三)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本金及本年度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的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19层

联系人:王宏伟

联系电话:0371-69177176

传真:0371-65585668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36楼

联系人:陈培生、张俊青

联系电话:0755-88602292

传真:0755-82548008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