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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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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2020-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编号:临2020-013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重要事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票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5,888,862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559,392,211股的2.84%。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且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1)本草案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0)241号文批复同意,成立于2000年12月2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志坚,公司注册地在江苏无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68号文核准,2003年7月,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0,000股,2003年7月21日,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475”,股票简称“华光股份”。

2005年7月,本公司用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股份,转增后股本总额为256,000,000股。

2017年3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85号《关于核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的核准,本公司向国联环保股东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集团”)发行股份以吸收合并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成为存续公司,承继及承接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负债、权利、义务、业务、责任等。本公司向国联集团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3,403,598股,每股面值1元,购买资产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3.84元;同时,本公司将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本115,504,522.00元予以注销,注销后股本总额为543,899,076股。

2017年6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85号《关于核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的核准,本公司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493,135.00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溢价发行,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84元,发行完成后股本总额为559,392,211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559,392,211.00元,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00720584462Q。

本公司属制造行业,经营范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电站锅炉、工业锅炉、锅炉辅机、水处理设备、压力容器的设计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销售;利用自有资金对环保行业、能源行业、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及相关产业进行投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成套发电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销售;烟气脱硫脱硝成套设备的设计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销售、安装;金属材料、机械配件的销售;环保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I级锅炉(参数不限)安装、改造、维修;房屋租赁;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煤炭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最近三年公司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三)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构成情况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进一步做好股权激励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深化国企改革,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化程度。近年来,从中央到江苏省连续出台多项国企改革政策文件,鼓励和倡导国企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

2、稳定和提升公司价值。公司开展股票回购用于股权激励,向市场展示出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同时通过打造核心员工与公司的利益共同体,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进而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

3、激发活力,促使核心员工为公司长期服务。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和激发核心员工积极性,稳定核心队伍,抵御人才流失的风险,为公司转型发展创造可持续、可预期的内部环境。

三、 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社会公众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资金总额为18,402.02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货币资金的比例分别为1.59%、3.50%、10.70%。基于上述财务数据,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安排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程序详见在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2)。公司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处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四、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5,888,862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559,392,211股的2.8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份额。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五、 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

本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51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8人;

2、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1人;

3、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19人;

4、中层管理人员8人;

5、核心业务骨干215人。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三)本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比例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计划签署时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激励对象的详细名单及职务详见同时与本公告在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相关文件。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由公司回购股份,回购的股份将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六、 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60%;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60%;

基于以上原则,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91元。

七、 限售期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完成登记日起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36个月内按1/3、1/3、1/3的比例分三期匀速解除。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八、 获授权益、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2%,上述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95%。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在解锁日,激励对象按本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1年度、2022年度及 2023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指标以全部符合作为达标条件。

华光股份属于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制造业”门类下的“通用设备制造业”,同行业企业为证监会“通用设备制造业”分类下全部境内A股上市公司。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公司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或证监会调整本公司行业分类或调整同行业成分股的,公司将在各年考核时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并由董事会审议确认上述修改。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4个等级,具体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期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具体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为准。考核等级对应系数具体见下表: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回购处理。

九、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禁售期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本计划的授予日在本计划经无锡市国资委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后60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本计划的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之内。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完成登记日起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36个月内按1/3、1/3、1/3的比例分三期匀速解除。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五)本计划的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本激励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限售至任期满后(任期系最后一个解锁日所任职务的任期),根据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期考核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试行办法》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 权益数量和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授予价格。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或授予价格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锁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解锁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解锁的资格。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股票解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 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 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公司以授予日A股股票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授予日A股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5,888,862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91元/股计算,假设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平市场价格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日的收盘价11.58元/股,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应确认的管理费用预计为 15,888,862股×(11.58元/股-6.91元/股)=7,420.10万元,该管理费用应于授予日至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锁完成日内计入损益,即上述7,420.10万元将在60个月内摊销。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2020年4月9日为草案披露日、2020年6月30日授予,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说明:

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及按照相关假设条件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划可能会为公司带来一定的业绩提升。

十五、 上网公告附件

1、华光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全文(附详细名单);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监事会关于《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华光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14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3日以书面、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4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形式召开。董事长蒋志坚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深化国企改革,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化程度,稳定和提升公司价值,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特制定《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关联董事蒋志坚、缪强、毛军华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编号:临2020-013号)。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特制定《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关联董事蒋志坚、缪强、毛军华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顺利地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工作,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授予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7)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禁售事宜;

(8)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办理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其他事项。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议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并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关于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相关交易价格确定原则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汤兴良、蒋志坚回避表决,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6号)。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会计政策要求,对本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净利润和股东权益无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7号)。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2020年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不超过79.00亿元。授信额度有效期1年,最终授信额度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额度为准。会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与银行机构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2020年以自有闲置资金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购买主要合作银行的短期理财产品。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在额度范围内对购买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决策、签署相关文件。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将部分自有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高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8号)。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会议审议同意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条款的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会议审议同意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条款的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的议案》

鉴于2019年公司完成的经营业绩情况,会议同意对报告期内在公司领取报酬的15位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年度报酬总额536.74万元(含税)。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各自的分工,认真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较好的完成了其工作目标和经济效益指标。年度内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考核标准,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中董事、监事的年度薪酬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提议于2020年4月24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4月17日。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编号:临2020-015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3日以书面、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4月8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何方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编号:临2020-013号)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了《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监事徐立新、何方回避表决,鉴于本议案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半数以上,因此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6号)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依据财政部新颁布及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通知的要求实施,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投资者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会议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7号)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16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日常经营需要确定的,遵循了市场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释义:

1、国联集团:是指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中设国联:是指中设国联无锡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3、江阴热电:是指江阴热电有限公司

4、益多环保:是指无锡益多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5、蓝天燃机:是指无锡蓝天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6、厦门开发晶:开发晶照明(厦门)有限公司

7、远程电缆: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8、华光电燃:无锡华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4月8日,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光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关联董事汤兴良、蒋志坚回避表决,同意票数占参加会议非关联董事人数的100%。

本次关联交易预计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交易事项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公司2020年度与相关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以市场定价为原则,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表示认可,同意将《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公司关于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相关交易价格确定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属于日常经营所需。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汤兴良、蒋志坚回避表决,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单位:万元)

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的金额未经审计。

注1:本项关联交易为子公司华光电站向中设国联提供光伏电站工程EPC,关联交易金额含与中设国联(合并口径)形成的关联交易。

注2:本项关联交易为子公司华光电燃向江阴热电(合并口径)销售原煤以及公司向江阴热电下属子公司销售燃气锅炉。

(三)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单位:万元)

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的金额未经审计。

注1:本项关联交易为子公司华光电站向中设国联提供光伏电站工程EPC,关联交易金额含与中设国联(合并口径)形成的关联交易。

注2:本项关联交易为子公司华光电燃向江阴热电(合并口径)销售原煤以及公司向江阴热电下属子公司销售燃气锅炉。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中设国联无锡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区A栋202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杭健科

4、注册资本:47,899.83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新能源项目投资和管理;新能源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和施工;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的安装、销售;合同能源管理。

6、关联关系:中设国联无锡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国联集团的合营公司,公司副总经理兼董秘钟文俊先生为中设国联董事。

(二)江阴热电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江阴市周庄镇电厂路28号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薛健

4、注册资本:17,363.82万人民币

5、主营业务:火力发电;蒸汽、工业用水的生产、供应;煤炭的检测、销售;售电;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服务;货运配载;装卸搬运(不含危险品) ;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

6、关联关系:江阴热电为我公司的合营公司,本公司董事长蒋志坚先生担任江阴热电副董事长,公司副总经理兼董秘钟文俊先生担任江阴热电董事,公司财务负责人周建伟先生担任江阴热电董事。

(三)无锡益多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无锡市新吴区新安城南路158号(小白龙桥)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徐辉

4、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生产销售蒸汽、电力;提供热能、电能服务。

6、关联关系:益多环保是我公司控股股东国联集团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公司副总经理徐辉先生为益多环保董事长。

(四)无锡蓝天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无锡市新吴区梅村锡群路18号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牛曙斌

4、注册资本:28,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燃气发电、供热、供冷;分布式能源工程的设计、建设、技术服务;售电业务;能源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

6、关联关系:蓝天燃机是我公司的联营企业,公司持有的蓝天燃机35%的股权,公司董事长蒋志坚先生为蓝天燃机的副董事长,公司副总经理兼董秘钟文俊先生为蓝天燃机的董事,公司监事徐立新先生为蓝天燃机的副总经理。

(五)开发晶照明(厦门)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星路101、103、105、107、109、111、113、115号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3、法定代表人:王福军

4、注册资本:27,199.8816万美元

5、主营业务: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贸易代理;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类、禁止类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照明灯具制造。

6、关联关系:厦门开发晶为公司控股股东国联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六)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8号

2、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3、法定代表人:汤兴良

4、注册资本:71814.6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电线电缆、通讯电缆、PVC塑料粒子、电线盘的制造;辐照线缆、铜材、铝材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发行;演出及演出经纪;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6、关联关系:远程电缆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公司董事汤兴良先生为远程电缆的董事长。

(七)关联方2019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益多环保已通过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获得5年期项目贷款2亿元,具备一定的履约支付能力。

远程电缆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度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开展的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未发生违约情形。上述关联方资信情况良好,其财务和经营状况正常,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预计其向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较小。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安排进度,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均会按照实际业务情况就日常关联交易将签署相关协议,以确保完成生产经营目标。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充分享用关联方产业平台优势与市场资源,与关联方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以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是本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需求,对本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通过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1、2020年度向中设国联提供工程服务预计6,500万元,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光电站向中设国联(合并口径)提供光伏电站工程EPC服务,此项交易有利于华光电站进一步向环保新能源领域转型发展,扩大业务范围。

2、2020年度向江阴热电销售煤炭预计8,000万元,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华光电燃有限公司与江阴热电(合并口径)签署集中采购原煤服务协议,有利于降低煤炭采购成本,维持江阴热电的正常运营与收益水平。同时,公司向江阴热电下属新建燃气电厂项目销售燃气锅炉设备,预计金额4,500万元。

3、2020年度向益多环保销售煤炭预计2,200万元,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华光电燃有限公司与益多环保签署集中采购原煤服务协议,有利于降低煤炭采购成本,保证益多环保电厂的正常运营与收益水平。

4、2020年度向益多环保提供工程服务预计6,000万元,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光电站向益多环保提供大修改造工程总承包服务。

5、2020年度向蓝天燃机采购蒸汽预计6,500万元,系子公司无锡新联热力有限公司发生向蓝天燃机采购蒸汽业务。

6、2020年度向厦门开发晶采购灯具及辅材预计500万元,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市政设计院向厦门开发晶及其控股子公司采购异形灯具、普通灯具及辅材等。

7、2020年度向远程电缆采购电缆预计1,500万元,系公司下属子公司由于建造工程或电厂改造需求,向远程电缆采购电缆。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华光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9日

(下转5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