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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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0-0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劵代码:002700证劵简称:新疆浩源 公告编号:2020-008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1号─8号),现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规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

2019年3月27日,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浩源”或“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新疆浩源为该合同项下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卖方所负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主债权的金额为合同约定的预付款8000万元。上述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87%。但公司未就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在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1月7日才披露相关事项,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9年6月,因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裁定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548万元。2019年11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划扣公司银行账户人民币6007.51万元。但公司未对上述银行账户资金冻结及划扣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1月7日才披露相关事项,并分别2月11日、3月6日公告收到控股股东关联方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占用资金6007.51万元及利息79.85万元,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1.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分别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胡中友、冷新卫、吐尔洪·艾麦尔、张歌伟、沈学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疆证监局认定周举东、韩小锋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分别36个月内、24个月内不得担任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要求新疆浩源应督促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新疆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有关培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