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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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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7版)

2、万胜平先生,出生于1972年,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会计师。曾任职安庆电力四维实业总公司财务部,安徽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979)财务组长。2002年至今在本公司工作, 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544,998.57 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3、商晓红女士,出生于1969年,高中学历。曾任职深圳华尔美服装有限公司。2002年至今在本公司工作,曾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份4,408,500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商晓波的姐姐,公司董事会秘书汪国胜为商晓红的妹婿,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4、王琦先生,出生于1966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曾任职于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主办会计,安徽中华会计师事务所部门主任,安徽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所长。现任安徽永健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5、潘平先生,出生于1962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二级律师(高级)。曾任职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经济律师事务所。现任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安徽九华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0-021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将于2020年4月20日到期,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并提请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公司主要股东提名,沈晓平女士和仰春景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上述候选人的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另公司职代会选举的胡耿武先生作为职工监事自动进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以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上述监事候选人数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责。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沈晓平女士,出生于 1980 年,大专学历,助理工程师。2002年至今就职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工作,现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邓烨芳的弟媳。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仰春景女士,出生于1970年7月,本科学历,2006年至今先后任职于本公司办公室主任、物业经理、第一事业部营销副总、综合管理部总监,现任公司运营五部总经理、监事。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0-022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拟与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 )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保理业务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批准后1年,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1、 业务概述:公司作为提供服务方将因向客户提供钢结构加工制作及安装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该机构根据受让合格的应收账款向公司支付保理款。

2、合作机构:公司拟开展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具体合作机构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3、业务期限:保理业务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批准后1年,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4、保理融资金额: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5、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保理方式及应收账款债权有追索权保理方式,主要以无追索权保理为主。

6、保理融资利息: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主要责任及说明

1、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应继续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2、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 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三、开展保理业务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本次办理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相关机构、确定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

2、授权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六、备查文件

1、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2、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0-023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1.机构信息

(1)事务所基本信息

2.人员信息

3.业务信息

4.执业信息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项目组成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主要成员信息如下:

5.诚信记录

(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审计费用。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收费为148万元。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 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在从事公司审计工作中能恪尽职守,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认为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本次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报备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2、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3、独立董事签署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0-024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于2020年4月20日任期届满,为顺利完成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工会委员商晓红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会议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审议,通过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一致同意选举胡耿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见附件),胡耿武先生将与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非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上述职工代表监事最近二年内未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胡耿武先生,出生于1976年,大学学历,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曾任职合肥建工集团钢结构设计室技术员、中外合资银翔钢结构工程(合肥)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主任、副总经理。2004年5月至今在本公司工作,现任本公司营销副总经理、职工代表监事。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0-025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9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0年4月21日(星期二)09:30-11:30在全景网举行2019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活动将在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采取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以登陆“全景·路演天下”( http://rs.p5w.net)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商晓波先生、财务总监万胜平先生、董事会秘书汪国胜先生、独立董事任德慧女士。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0-027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4月1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公司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九条、第二十三中的内容进行修订,详细内容如下:

二、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