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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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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

2020-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382 公司简称:广东明珠

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母公司2019年实现净利润353,786,314.88元,本年度计提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35,378,631.49元,2019年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318,407,683.39元,提议按2019年末股本606,872,165股为基数,每10股派0.6元现金红利(含税),共派现金36,412,329.90元(含税),占母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1.44%。派送现金红利后母公司累计剩余未分配利润为2,689,714,776.69元,结转2020年度,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182,061,65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788,933,815股。该利润分配预案待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和经营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开展的业务包括:参与PPP模式项目合作,致力于土地一级开发;参与共同合作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贸易业务;参与实业投资;对公司现有物业对外出租等。

其中,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为:

1、贸易业务

以钢材、五金配件等为交易标的的贸易业务是公司多年来持续经营的主业之一。公司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品牌、资金、资源、信誉等优势,按客户需求及时组织业务人员开展贸易物资产品的采购工作,严格按照内部控制要求做好风险控制,坚持货比多家并以产品最优性价比为选择标的产品的首要标准,选择信誉良好的客户作为长期合作伙伴。报告期内,公司与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均能按照合同权利与义务履行贸易业务,各方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2、共同合作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

自2016年12月起,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通过共同合作投资的方式参与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鸿贵园”房地产开发项目

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同意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投资人民币5.90亿元参与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房地产”)的“鸿贵园”(Ⅰ区、Ⅱ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鸿贵园开发项目”)的合作投资。鸿贵园开发项目位于广东省兴宁市宁新大岭村,该项目Ⅰ区和Ⅱ区总建筑面积约58.66万平方米。其中,项目Ⅰ区(1#至25#楼)规划总用地面积约4.47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3.89万平方米;项目Ⅱ区(1#至32#楼)规划总用地面积约6.0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34.77万平方米。

2016年12月5日,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与鸿源房地产签订了关于鸿贵园开发项目的《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MZHZHD-HYFDC2016.12.05-1),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48个月,合作期内由置地公司分期向鸿源房地产出资5.90亿元的项目资金,用于鸿源房地产支付鸿贵园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款。合作期内,鸿源房地产承诺以置地公司实际出资额按年分配率为18%计算的金额向置地公司分配利润。合作期满,置地公司全额收回出资及相关利润。双方约定开立共同监管账户对合作项目的项目资金、销售收入进行监管,自开发项目实现房产销售收入之月起,鸿源房地产可将销售收入在提取下一月份建设资金后的余额用于返还置地公司出资额。为保证置地公司参与本次合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全性,由合作方及其控股股东等为合作方本次履约提供担保。

2019年2月1日,置地公司与鸿源房地产签订了《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MZHZHD-HYFDC2016.12.05-1)之补充协议》,约定如果发生鸿源房地产未能按原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或置地公司按原合同规定有权行使相关权利的事件,鸿源房地产无条件按照置地公司的要求处置开发项目及鸿源房地产股权,处置所得款项由置地公司监管并优先偿还鸿源房地产欠置地公司的款项;鸿源房地产应当在2019年11月30日前确定第三方受让置地公司在《共同合作投资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或向置地公司支付鸿源房地产欠置地公司的全部款项。置地公司也有权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共同合作投资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详见公告临2019-013)。

2019年11月1日,置地公司与鸿源房地产签订了《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MZHZHD-HYFDC2016.12.05一 1)之补充协议二》,约定除原合同和补充协议规定外,鸿源房地产还应完全按照置地公司的要求和具体措施管理项目, 防范项目风险,保证置地公司全额收回出资及产生的相关利润;鸿源房地产应当在2021年11月15日前向置地公司支付全部出资及产生的相关利润;在2021年11月15日前及鸿源房地产向置地公司支付全部欠付款前,鸿源房地产应按照原合同规定的年分配率向置地公司分配利润及履行原合同和补充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详见公告临2019-054)。

(2)“经典名城”房地产开发项目

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同意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投资人民币5.60亿元,参与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贸易”)的“经典名城”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经典名城开发项目”)的合作投资。经典名城开发项目位于广东省梅州兴宁纺织路,该项目规划用地面积62,886.2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03,633.98平方米。其中,项目一期规划用地面积17,209.02平方米,建筑面积80,160.76平方米;项目二期规划用地面积45,677.24平方米,建筑面积223,473.22平方米。

2016年12月19日,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阀门公司”)与富兴贸易签订了关于经典名城开发项目的《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GZFM-FXMY2016.12.19一1),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36个月,合作期内由广州阀门公司分期向富兴贸易出资5.60亿元的项目资金,用于富兴贸易支付经典名城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款。合作期内,富兴贸易承诺以广州阀门公司实际出资额按年分配率为18%计算的金额向广州阀门公司分配利润。合作期满,广州阀门公司全额收回出资及相关利润。双方约定开立共同监管账户对合作项目的项目资金、销售收入进行监管,自开发项目实现房产销售收入之月起,富兴贸易可将销售收入在提取下一月份建设资金后的余额用于返还广州阀门公司出资额。为保证广州阀门公司参与本次合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全性,由合作方及其控股股东等为合作方本次履约提供担保。

2019年2月1日,广州阀门公司与富兴贸易签订了《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GZFM-FXMY2016.12.19-1)之补充协议》,约定如果发生富兴贸易未能按原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或广州阀门公司按原合同规定有权行使相关权利的事件,富兴贸易无条件按照广州阀门公司的要求处置开发项目及富兴贸易股权,处置所得款项由广州阀门公司监管并优先偿还富兴贸易欠广州阀门公司的款项;富兴贸易应当在2019年11月30日前确定第三方受让广州阀门公司在《共同合作投资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或向广州阀门公司支付富兴贸易欠广州阀门公司的全部款项。广州阀门公司也有权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共同合作投资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详见公告临 2019-013)。

2019年11月1日,广州阀门公司与富兴贸易签订了《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GZFM-FXMY2016.12.19一1)之补充协议二》,约定除原合同和补充协议规定外,富兴贸易还应完全按照广州阀门公司的要求和具体措施管理项目,防范项目风险,保证广州阀门公司全额收回出资及产生的相关利润;富兴贸易应当在2021年11月15日前向广州阀门公司支付全部出资及产生的相关利润;在2021年11月15日前及富兴贸易向广州阀门公司支付全部欠付款前,富兴贸易应按照原合同规定的年分配率向广州阀门公司分配利润及履行原合同和补充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详见公告临2019-054)。

(3)“怡景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

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同意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投资人民币3.00亿元参与梅州佳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旺房地产”)的“怡景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怡景花园开发项目”)的合作投资。怡景花园开发项目位于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宫前村,该项目占地面积约为48,39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198,861平方米。

2017年1月16日,置地公司与佳旺房地产签订了关于怡景花园开发项目的《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MZHZHD-MZHJWFDC2017.01.16一1),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36个月,合作期内由置地公司分期向佳旺房地产出资3.00亿元的项目资金,用于佳旺房地产支付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款。合作期内,佳旺房地产承诺以置地公司实际出资额按年分配率为18%计算的金额向置地公司分配利润。合作期满,置地公司全额收回出资及相关利润。双方约定开立共同监管账户对合作项目的项目资金、销售收入进行监管,自开发项目实现房产销售收入之月起,佳旺房地产可将销售收入在提取下一月份建设资金后的余额用于返还置地公司出资额。为保证置地公司参与本次合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全性,由合作方及其控股股东等为合作方本次履约提供担保。

2018年7月3日,置地公司与佳旺房地产签订了《共同合作投资合同》之补充合同1号(编号:MZHZHD-MZHJWFDC2018.07.03-补1),约定置地公司增加对怡景花园开发项目共同合作投资款项额度人民币3.00亿元,增加投资后置地公司向怡景花园开发项目共同合作投资款项总额度为人民币6.00亿元。

2019年2月1日,置地公司与佳旺房地产签订了《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MZHZHD-MZHJWFDC2017.01.16-1)之补充协议2号》,约定如果发生佳旺房地产未能按原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或置地公司按原合同规定有权行使相关权利的事件,佳旺房地产无条件按照置地公司的要求处置开发项目及佳旺房地产股权,处置所得款项由置地公司监管并优先偿还佳旺房地产欠置地公司的款项;佳旺房地产应当在2019年11月30日前确定第三方受让置地公司在《共同合作投资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或向置地公司支付佳旺房地产欠置地公司的全部款项。置地公司也有权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共同合作投资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详见公告临 2019-013)。

2019年11月1日,置地公司与佳旺房地产签订了《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MZHZHD-MZHJWFDC2017.01.16一1)之补充协议3号》,约定除原合同和补充协议规定外,佳旺房地产还应完全按照置地公司的要求和具体措施管理项目, 防范项目风险,保证置地公司全额收回出资及产生的相关利润;佳旺房地产应当在2021年11月15日前向置地公司支付全部出资及产生的相关利润;在2021年11月15日前及佳旺房地产向置地公司支付全部欠付款前,佳旺房地产应按照原合同规定的年分配率向置地公司分配利润及履行原合同和补充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详见公告临2019-054)。

(4)“泰宁华府”房地产开发项目

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同意广州阀门公司投资人民币2.10亿元参与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越房地产”)的“泰宁华府”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泰宁华府开发项目”)的合作投资。泰宁华府开发项目位于广东省肇庆市110区端州一路西侧,该项目占地面积约为15,072.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50,417.47平方米。

2018年7月3日,广州阀门公司与星越房地产签订了关于泰宁华府开发项目的《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GZHFM-ZHQXY2018.07.03-01),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24个月,合作期内由广州阀门公司分期向星越房地产出资2.10亿元的项目资金,用于星越房地产支付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款。合作期内,星越房地产承诺以广州阀门公司实际出资额按年分配率为18%计算的金额向广州阀门公司分配利润。合作期满,广州阀门公司全额收回出资及相关利润。双方约定开立共同监管账户对合作项目的项目资金、销售收入进行监管,自开发项目实现房产销售收入之月起,星越房地产可将销售收入在提取下一月份建设资金后的余额用于返还广州阀门公司出资额。为保证广州阀门公司参与本次合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全性,由合作方及其控股股东等为合作方本次履约提供担保。

2019年4月18日,广州阀门公司与星越房地产签订了《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GZHFM-ZHQXY2018.07.03-01)之补充协议》,约定如果发生星越房地产未能按原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或广州阀门公司按原合同规定有权行使相关权利的事件,星越房地产无条件按照广州阀门公司的要求处置开发项目及星越房地产股权,处置所得款项由广州阀门公司监管并优先偿还星越房地产欠广州阀门公司的款项;星越房地产应当在2020年6月30日前确定第三方受让广州阀门公司在《共同合作投资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或向广州阀门公司支付星越房地产欠广州阀门公司的全部款项。广州阀门公司也有权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共同合作投资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详见公告临 2019-027)。

2019年11月1日,广州阀门公司与星越房地产签订了《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GZHFM-ZHQXY2018.07.03一01)之补充协议二》,约定除原合同和补充协议规定外,星越房地产还应完全按照广州阀门公司的要求和具体措施管理项目,防范项目风险,保证广州阀门公司全额收回出资及产生的相关利润;星越房地产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广州阀门公司支付全部出资及产生的相关利润;在2021年6月30日前及星越房地产向广州阀门公司支付全部欠付款前,星越房地产应按照原合同规定的年分配率向广州阀门公司分配利润及履行原合同和补充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详见公告临2019-054)。

(5)“联康城”房地产开发项目

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同意置地公司投资人民币6.00亿元参与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盛实业”)的“联康城(六、七期)”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联康城开发项目”)的合作投资。联康城开发项目位于广东省兴宁市兴城兴宁大道西侧,该项目占地面积约88,665.3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434,661.48平方米。

2018年7月26日,置地公司与祺盛实业签订了关于联康城开发项目的《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MZHZHD-QSHSHY2018.07.26-01),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60个月,合作期内由置地公司分期向祺盛实业出资6.00亿元的项目资金,用于祺盛实业支付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款。合作期内,祺盛实业承诺以置地公司实际出资额按年分配率为18%计算的金额向置地公司分配利润。合作期满,置地公司全额收回出资及相关利润。双方约定开立共同监管账户对合作项目的项目资金、销售收入进行监管,自开发项目实现房产销售收入之月起,祺盛实业可将销售收入在提取下一月份建设资金后的余额用于返还置地公司出资额。为保证置地公司参与本次合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全性,由合作方及其控股股东等为合作方本次履约提供担保。

2019年4月18日,置地公司与祺盛实业签订了《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MZHZHD-QSHSHY2018.07.26-01)之补充协议》,约定如果发生祺盛实业未能按原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或置地公司按原合同规定有权行使相关权利的事件,祺盛实业无条件按照置地公司的要求处置开发项目及祺盛实业股权,处置所得款项由置地公司监管并优先偿还祺盛实业欠置地公司的款项;祺盛实业应当在2020年12月30日前确定第三方受让置地公司在《共同合作投资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或向置地公司支付祺盛实业欠置地公司的全部款项。置地公司也有权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共同合作投资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详见公告临 2019-027)。

2019年11月1日,置地公司与祺盛实业签订了《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MZHZHD-QSHSHY2018.07.26一01)之补充协议二》,约定除原合同和补充协议规定外,祺盛实业还应完全按照置地公司的要求和具体措施管理项目, 防范项目风险,保证置地公司全额收回出资及产生的相关利润;祺盛实业应当在2021年11月15日前向置地公司支付全部出资及产生的相关利润;在2021年11月15日前及祺盛实业向置地公司支付全部欠付款前,祺盛实业应按照原合同规定的年分配率向置地公司分配利润及履行原合同和补充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详见公告临2019-054)。

(6)“弘和帝璟” 房地产开发项目

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同意置地公司投资人民币1.68亿元参与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房地产”)的“弘和帝璟”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弘和帝璟开发项目”)的合作投资。弘和帝璟开发项目位于广东省兴宁市兴福路西侧、锦绣大道北侧,该项目占地面积约17,244.8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82,796.52平方米。

2018年12月11日,置地公司与正和房地产签订了关于弘和帝璟开发项目的《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MZHZHD一ZHHFDC20181211一01),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18个月,合作期内由置地公司分期向正和房地产出资1.68亿元的项目资金,用于正和房地产支付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款。合作期内,正和房地产承诺以置地公司实际出资额按年分配率为18%计算的金额向置地公司分配利润。合作期满,置地公司全额收回出资及相关利润。双方约定开立共同监管账户对合作项目的项目资金、销售收入进行监管,自开发项目实现房产销售收入之月起,正和房地产可将销售收入在提取下一月份建设资金后的余额用于返还置地公司出资额。为保证置地公司参与本次合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全性,由合作方及其控股股东等为合作方本次履约提供担保。

2019年4月18日,置地公司与正和房地产签订了《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MZHZHD-ZHHFDC20181211-01)之补充协议》,约定如果发生正和房地产未能按原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或置地公司按原合同规定有权行使相关权利的事件,正和房地产无条件按照置地公司的要求处置开发项目及正和房地产股权,处置所得款项由置地公司监管并优先偿还正和房地产欠置地公司的款项;正和房地产应当在2020年3月30日前确定第三方受让置地公司在《共同合作投资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或向置地公司支付正和房地产欠置地公司的全部款项。置地公司也有权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共同合作投资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详见公告临 2019-027)。

2019年11月1日,置地公司与正和房地产签订了《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MZHZHD-ZHHFDC20181211一01)之补充协议二》,约定除原合同和补充协议规定外,正和房地产还应完全按照置地公司的要求和具体措施管理项目, 防范项目风险,保证置地公司全额收回出资及产生的相关利润;正和房地产应当在2021年3月30日前向置地公司支付全部出资及产生的相关利润;在2021年3月30日前及正和房地产向置地公司支付全部欠付款前,正和房地产应按照原合同规定的年分配率向置地公司分配利润及履行原合同和补充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详见公告临2019-054)。

3、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2014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暨签订的议案》(详见公告临2014-037)。2014年11月20日,公司与政府方、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8月4日更名为“广东旺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平二建”或“旺朋集团”)签订《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等,该等协议的签订已经兴宁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

(1)土地一级开发的业务模式:

兴宁市人民政府、兴宁市土地储备和征地服务中心(以下合称“政府方”)指定兴宁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恩平二建共同成立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 目公司”),政府方授权项目公司作为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项 目(以下简称“南部新城项目”)的唯一开发主体。项目公司开发取得的收益按股权比例分别向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进行分配。

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

1) 为南部新城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提供资金;

2) 完成南部新城项目的土地平整、道路管网、安置房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工作并提供资金, 建成后归政府方所有;

3) 项目公司为上述 1)和 2)提供的资金不超过75.379亿元。

政府方的主要义务:

1) 完成南部新城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2) 南部新城项目直接成本超过75.379亿元后,由政府方筹集和提供相关资金;

3) 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南部新城项目范围内不少于6,000亩的商住用地且每亩出让价格不 低于191万元/亩,并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基金和税费后支付给项目公司;

4) 向项目公司支付贷款利息专项资金和亏损弥补专项资金;

5) 根据公司和恩平二建缴纳的项目公司注册资金,按照 7.36%的年利率,每月向公司和恩平二建支付投资弥补专项资金。

(二)报告期内行业情况说明

1、贸易业务:2019年,国内贸易总体保持平稳较快发展,规模稳步扩大,结构持续优化,为促进经济平稳增长、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在国家继续强化“脱虚向实”发展理念的背景下,兴宁地区的钢材、五金配件等市场需求存续,为公司贸易业务提供了较为稳定的基础。贸易业务一般具有“高周转、低毛利”的经营特点,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发挥上市公司的品牌、资金、信誉等优势,以满足当地企业需求为导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较好实现了公司贸易业务的平稳发展。

2、实业投资:多年来,公司秉承实业投资的发展方向,针对不同投资对象,分别采用股权投资或共同合作方式实现投资:股权投资方面,坚持“价值投资”理念,投资涉足酒业、铁矿、金融、汽车制造等行业,预计可实现公司的预期投资收益;在“房住不炒”的定位之下,合理住房需求将得到保障和支持,受益于住房消费升级、城镇化水平持续提升及城市更新改造需求增加,2019年广东省商品房市场需求仍有一定支撑,借势该等客观积极因素,公司参控股子公司继续通过共同合作投资模式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

3、参与PPP模式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在一级开发过程中,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土地平整、基础设施配套等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引进社会资本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PPP模式是当前土地一级开发的创新举措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国务院指出:发展PPP模式有利于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利于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促进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公司自2014年11月通过PPP模式参与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以来,在兴宁市城镇化建设加速发展及兴宁市土地市场前景日益看好的背景下,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融资竞争优势,促使公司获得集中资金致力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有利于推进该项目的实施进程,实现公司预期收益。

3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股本及股东情况

4.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4.2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86,105,451.13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5.08%;实现营业利润799,929,898.21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8.90%;实现利润总额797,609,430.44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8.15%;实现净利润600,814,549.42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68%;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71,003,912.38元,比上年同期减少4.42%;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73,628,125.07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1.06%。

2导致暂停上市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适用 √不适用

4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根据财政部2017年3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 (财会[2017]9号),2017年5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公司存在重要影响的变化主要包括:

A.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公司应根据所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B.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替代了原金融工具准则中的“已发生损失”模型,该模型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含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

新金融工具准则具体政策详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附注三-10和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附注三-32。

相应会计报表项目变动详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附注三-33-(3)2019年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调整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4)2019年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2、根据2019年5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本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该准则,并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本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报表无影响。

3、根据2019年5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本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该准则,并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本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报表无影响。

4、根据财政部于2019年4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文件和2019年9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本次报表格式会计政策变更,除上述准则涉及项目变更外,本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拆分为“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列示;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拆分为“应付账款”与“应付票据”列示,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对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的期末余额进行追溯调整具体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执行财政部上述新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对相关会计政策作相应变更调整,不涉及重要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符合国家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适用□不适用

本公司已将全部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合并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详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附注六,持有子公司股权比例及表决权比例等情况详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附注七。

董事长:张坚力

董事会批准报送日期:2020年4月16日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2020-013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无董事对本次董事会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

● 本次董事会议案获得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6日以通讯等方式发出,并于2020年4月1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址:公司六楼会议室,会议时间:上午9:30)。会议应到会董事9名,实际到会董事9名(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5名,以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4名)。会议由董事长张坚力先生视频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和书面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9年度《总裁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临2020-015)。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已经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同时根据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经综合考虑,同意改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兴”)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时授权公司经理层按市场行情及服务质量确定相关费用。公司已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原审计机构正中珠江进行了事先沟通,征得了其理解和支持,正中珠江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临2020-016)。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八)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九)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9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关于《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募集资金2019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19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临2020-017)。

(十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临2020-018)。

(十三)关于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 策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公司资产现状。本次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有助于更加公允地反映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临2020-019)。

(十四)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于2020年5月8日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20-020)。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18日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2020-014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6日以书面方式发出,并于2020年4月16日在公司技术中心大楼六楼2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会监事3人,实到会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小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此前全体监事列席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认为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和书面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审核,发表独立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19年度编制年度报告及摘要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的反映出公司本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本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我们保证公司2019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要、盈利水平、资金需求及现金流状况等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分红政策、《公司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已经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同时根据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经综合考虑,监事会同意改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兴”)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并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权公司经理层按市场行情及服务质量确定相关费用。

(六)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已经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监事会审阅了《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该报告无异议。

(七)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监事会同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八)关于《公司募集资金2019年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2019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募集资金2019年度存放与使用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故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依据充分,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监事会同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0年4月18日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2020-015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总股本606,872,165股为基数,每10股派0.60元现金红利(含税),共派现金36,412,329.90元(含税),占母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1.44%。派送现金红利后母公司累计剩余未分配利润为2,689,714,776.69元,结转2020年度,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182,061,65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788,933,815股。

●公司2020年4月1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目前公司正处于高速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阶段,通过参与PPP模式开发项目致力于土地一级开发等,为保证项目开发的顺利实施,实现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需留存充足收益用于持续投入。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母公司2019年实现净利润353,786,314.88元,本年度计提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35,378,631.49元,2019年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318,407,683.39元,拟按2019年末股本606,872,165股为基数,每10股派0.6元现金红利(含税),共派现金36,412,329.90元(含税),占母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1.44%。派送现金红利后母公司累计剩余未分配利润为2,689,714,776.69元,结转2020年度,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182,061,65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788,933,815股。该利润分配预案待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项预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红水平是合理的,符合公司实际和公司制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司长期持续分红的政策,有利于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利益,能够保障股东的稳定回报并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项预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要、盈利水平、资金需求及现金流状况等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分红政策、《公司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18日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2020-016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聘请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执行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鉴于正中珠江已经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同时根据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经综合考虑,拟改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兴”)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原审计机构正中珠江进行了事先沟通,征得了其理解和支持,正中珠江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华兴前身系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于1981年,隶属福建省财政厅。1998年12月与原主管单位福建省财政厅脱钩,改制为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1月1日起更名为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3年12 月9日,转制为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7月,更名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华兴注册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7-9楼。

华兴已取得证券期货从业资格、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和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华兴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2、人员信息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华兴拥有合伙人33名、注册会计师252名(较上年增加35名)、从业人员总数500余名,首席合伙人为林宝明先生,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200余人。

3、业务规模

华兴2018年度业务收入1.73亿元,净资产金额1,000万元,为36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收费总额3,341万元。上市公司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房地产业和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资产均值约39亿元。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购买累计赔偿限额为8000万元的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华兴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自律监管措施。2019年11月收到厦门证监局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8 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一份。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张腾,注册会计师,2001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18年,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以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尚未确定具体人员。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张腾,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三)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 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公司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公司原聘任的正中珠江前身是由成立于1981年的广州会计师事务所与成立于 1985年的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10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 10楼。

正中珠江在2002年度获得首批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有金融相关审计业务资格、代理记帐许可证,同时还具有国有企业经济鉴证(A 类)资格、会计电算化验收公证和咨询业务资格、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会员、广州市股权交易中心会员资格、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资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质等多种业务资质。正中珠江过去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正中珠江至2019年止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1年,公司2017年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熊永忠、张腾;2018年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旭彬、潘小泉,2019年度审计事项签字项目合伙人为王旭彬,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旭彬、潘小泉。

(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原因

正中珠江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执行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鉴于正中珠江已经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同时根据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经综合考虑,拟改聘任华兴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 公司已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原审计机构正中珠江进行了事先沟通,征得了其理解和支持,正中珠江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正中珠江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对其多年来的辛勤工作和良好服务表示诚挚的感谢!

(三)前后任会计师沟通情况说明

经公司同意,华兴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 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就公司拟聘华兴执行2020年度审计业务与正中珠江进行了充分沟通,情况如下:

公司管理层正直和诚信;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不存在意见分歧;不存在与治理层沟通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不存在其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及其他特殊事项。

(四)公司不存在以下特殊事项

1、公司与前任会计师、前后任会计师沟通过程中存在异议;

2、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系主动辞去已承接的审计业务,或已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即被上市公司解聘;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间距离年度报告披露日较近,审计进度较往年延迟较多, 甚至可能影响审计质量和年报按期披露;

4、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或内部控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5、公司上一年度触及风险警示或暂停上市等情形。

三、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审议,对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进行了充分审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可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同意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由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审计业务。同时,不再聘任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 独立意见,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工作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有助于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9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 年度的审计机构,由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审计业务。同时,不再聘任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的审计机构。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18日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2020-017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2019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本公司根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507号)核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125,078,142.00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99元。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490.5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9,999,994.9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9,999,495.67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11月17日全部到位,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广会验字[2016]G1600273009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2019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余额

公司本年度使用金额及余额情况如下:

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公司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时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述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蓄三方监管协议》。2019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履行均不存在问题。

(二)募集资金专户储存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均已于2019年12月注销。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8,074.01万元,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695,059,402.75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并由广东正中珠江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广会专字[2016]G16002730106号)。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之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项目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8,8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2018年5月28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18年度项目公司合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8,800万元,截止2019年05月28日,公司已按约定期限归还全部募集资金8,800万元。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16年11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该议案同意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将不超过12.80亿元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且在该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2017年11月2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该议案同意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3.50亿元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该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期末余额为零。

(五)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额超过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0.63%,是由于募集资金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收入656.88万元及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生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599.38万元合计增加了1,256.26万元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致。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19年度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披露的情况,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广东明珠2019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上证公字【2013】13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广东明珠募集资金2019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核查后认为:(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门账户中,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规则和广东明珠《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公司严格按照披露和承诺的用途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八、上网文件

(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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