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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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86 证券简称:紫晶存储 公告编号:2020-011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3号)同意注册,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7,596,126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1.49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022,840,747.7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39,120,077.5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83,720,670.2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容诚验字[2020]210Z0003”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2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公司2020年3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上海紫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紫存”)为“全国营销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上海紫存实缴出资人民币800万元以实施募投项目,同意上海紫存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020年4月17日,上海紫存与公司、保荐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已完成《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备注:上海紫存与公司并称甲方,协议项下签署方共四方),本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紫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901013501137200,截至2020年3月3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全国营销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能清、邱荣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