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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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1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70号文)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了2,4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40,000.00万元,扣除应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用含税人民币2,400.00万元(承销费和保荐费含税总额为2,506.00万元,减除前期已支付的106.00万元保荐费)后的募集资金合计237,600.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3,641,509.43元,以及律师费、会计师费、资信评级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306,924.5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72,051,566.04元。

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和信验字(2020)第000005号)。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0年4月16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碳三碳四综合利用项目(一期),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澎、郭哲、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在当日17:30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在业务办理当日通过传真向丙方保荐代表人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甲方如需使用专户内资金,应提前2个工作日(紧急情况下,可先提供申请资料扫描件经乙方同意后划款,后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向乙方提供符合资金用途明细的相关资料(不限于用款申请、借款合同、购销合同以及后续还款凭证等资料),经乙方审核后,认为符合约定用途(若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还应包括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所要求履行的变更审议程序)的,则乙方将专户内的资金及时足额按照付款指令进行支付。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乙方不对甲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若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约定用途,乙方应予以拒绝。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加盖个人名章,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且三方都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本协议签署地滨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