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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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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9版)

八、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关于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了《关于2020年度监事薪酬的方案》。

2020年,公司的监事按照其在公司岗位领取薪酬,不另外发放监事津贴。

全部监事回避表决,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公司适当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公司已制定相关的制度,防范该等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意该等业务开展。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任一时点合计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该额度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0-014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的要求,编制了《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182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0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9.52元,截至2016年6月24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257,0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8,54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28,500,0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苏公W[2016]B09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二、 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开设了二个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分别为: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梅村支行,账号:84040154740003148;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厚桥支行,账号:651001040008534;

2016年7月10日,公司与东兴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因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已建设完毕,2018 年5 月22 日,公司对该项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厚桥支行募集资金存储专户进行了销户,并将结余资金622.27 元(利息)转入年产6 万吨水性工业涂料基料一氯乙烯共聚乳液项目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梅村支行,账号84040154740003148)中。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及保荐机构与相应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2018年9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8年10月15日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1亿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收益)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含以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等存款形式存放),该1.1亿元额度可滚动使用,且任一时点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总额不超过1.1亿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2019年9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19年10月18日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9,000万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收益)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含以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等存款形式存放),该9,000万元额度可滚动使用,且任一时点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总额不超过9,000万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尚未到期理财产品余额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三、 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期实现的效益562.91万元为“年产6万吨水性工业涂料基料一一氯乙烯共聚乳液项目”中已投入使用的部分产能实现的净利润。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未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严格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关于募集资金使用信息的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2019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0-015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的原因: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 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修订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要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一一建造合同》,以及财政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应用指南》。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新收入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有:

(1)将现行的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

(4)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5)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将调整首次执行当期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即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新收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董事会认为:本次关于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本次关于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收入确认准则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0-016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4月1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该所担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则规定,工作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期出具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鉴于该所丰富的审计经验和职业素养,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参照市场价格、以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

1、机构信息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曾用名: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证天业”),成立于1982年,2013年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性质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更名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张彩斌,注册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嘉业财富中心5-1001室。

公证天业已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新证券法实施前是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并长期从事证券、期货相关鉴证业务。

公证天业已计提执业风险基金并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8,000万元,相关职业保险能承担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2、人员信息

截止2019年末,公证天业现有合伙人42人,注册会计师346人,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276人,近一年新增注册会计师16人,现有从业人员776人。

3、业务规模

2019年度公证天业业务总收入28,446.33万元,其中:审计收入25,041.77万元、证券业务收入8,838.80万元,2019年末净资产3,006.69万元,审计公司家数5,227家。最近一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55家,审计收费4,162.08万元,审计的上市公司资产总额均值66.40亿元,涉及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包括制造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公证天业具备上市公司所在行业的审计经验。

4、执业信息

项目成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均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从事过证券业务多年,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无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记录。

5、诚信记录

公证天业最近三年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受到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自2017年1月1日至本公告日,受到行政监管措施1次,具体如下: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对审计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专业判断,认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查阅了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纪录,认可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聘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经核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4、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5、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0-017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同意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同时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拟开展总金额不超过等额500万美元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该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公司不允许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该项业务。同时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签署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外汇衍生品业务概况

1、公司持有一定数量的外汇资产,拟开展总金额不超过等额500万美元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2、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议案的审议属于股东大会审批权限,需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

1、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品种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主要包括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反向平仓或展期;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的信用交易。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商品远期、黄金远期等。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以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等风险为目的。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均为与基础业务密切相关的简单外汇衍生产品或组合,且该等外汇衍生产品与基础业务在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互匹配,以遵循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

2、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额度

公司拟开展金额不超过等额500万美元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该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公司不允许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该业务。

3、公司对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所作的主要限制

1)交易对手: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符合资格的银行。

2)期限:以公司正常的外币资产、负债为背景,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金额和期限与公司经营、投资业务预期收支期限相匹配,一般不超过三年。

3)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主要使用公司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到期采用本金交割或差额交割的方式。公司禁止从事任何外汇衍生品风险投机交易。

4、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三、投资目的、风险分析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目的

公司产品销售需要出口海外市场,受国际政治、经济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外汇市场波动较为频繁,公司经营不确定因素增加。为锁定成本、防范外汇市场风险,公司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与公司业务紧密相关,基于公司外汇资产、负债状况及外汇收支业务情况,能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遵循锁定汇率、利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汇率、利率与到期日实际汇率、利率的差异将产生交易损益;在外汇衍生品的存续期内,每一会计期间将产生重估损益,至到期日重估损益的累计值等于交易损益。

2、流动性风险:外汇衍生品以公司外汇资产、负债为依据,与实际外汇收支相匹配,以保证在交割时拥有足额资金供清算,以减少到期日现金流需求。

3、履约风险: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履约风险低。

4、操作风险:在开展交易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或未能充分理解衍生品信息,将带来操作风险。

5、合同条款等引起的法律风险:如交易合同条款不明确,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三)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以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

2、公司已制定严格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控制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了明确规定,以控制交易风险。

3、公司将审慎审查与银行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4、公司财务部将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5、公司内部审计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适当的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开展,能使持有的一定数量的外汇资产一定程度上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同时能适当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

公司承诺在此项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鉴于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开展具有一定的风险,对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审批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均审议同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0-018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以增加公司收益,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不包括风险投资)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拟使用任一时点合计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该额度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一、投资概述

1、投资目的: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理财(不含风险投资),提高自有闲置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产回报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2、投资额度:根据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使用任一时点合计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进行投资。在前述投资额度内,该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公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金融机构理财工具(不包括风险投资)进行运作和管理。投资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风险投资的规定。

4、资金来源: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

5、投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6、公司与提供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7、本投资事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风险分析

1、投资风险。本次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虽不属风险投资,但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本身存在一定风险,且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资金存放与使用风险;

3、相关人员操作和道德风险。

(二)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稳健的投资品种。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2)管理层进行具体实施时,需得到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由董事长签署相关合同。投资活动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亏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公司财务部要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针对资金存放与使用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建立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作;

(2)财务部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日应及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

(3)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

3、针对投资相关人员操作和道德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实行岗位分离操作,投资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应相互独立;

(2)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须对理财业务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3)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理财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4、公司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并将加强市场分析和品种调研,切实执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严控风险,规范运作。

5、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运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

2、通过适度的委托理财,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四、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本事项审议之日前12个月内,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本事项审议之日,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进行委托理财尚未到期的本金余额为12,000万元。

五、审批程序

2020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全体董事对《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任一时点合计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

2020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全体监事对《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任一时点合计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审议后认为: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任一时点合计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0-020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为维护广大中小股东权益,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13日(星期三)14:3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1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3日9:30一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6、股权登记日:2020年5月6日(星期三)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20年5月6日(星期三)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楼305会议室(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上述议案8、9分别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其余相应议案经第三届董事会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20年4月20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均以普通决议审议,需经出席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2019年度股东大会作《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四、会议的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者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0年5月11日8:30-11:30,13:00-16:0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公司证券投资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会务联系人:李专元、周雯;邮编:214196;电话:0510-88721510;传真:0510-88723566

4、登记手续:

(1) 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手续;

(2) 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 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 股东可以凭以上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收到时间为准,但不得迟于2020年5月11日16:00送达),不接受电话登记。

4、参加现场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将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一: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802

2、投票简称:洪汇投票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或“弃权”。

4、如设置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本次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5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5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7年4日修订)》的规定 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 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致: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2020年5月13日召开的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并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以下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注:请在相应议案后的表决意见栏目下“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打“√”。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证券账户号:

委托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法人委托须盖法人公章。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0-021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9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20年4月30日(星期四)下午3:00-5:00在全景网举行2019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天下”(http://rs.p5w.net)参与年度报告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项洪伟先生;独立董事张熔显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专元先生;总工程师孙凌女士;财务总监岳希朱女士。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0-022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自然人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许端平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然人股东许端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000,0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7%,该股东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000,0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7%。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

许端平

(二)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特别说明:

1、减持期间如遇公司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2、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

4、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5、根据相关股份减持规定,上述人员减持公司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在公司股票发行前,许端平先生承诺:1)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2)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全部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许端平先生承诺:

(1)未来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背个人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洪汇新材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

(2)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全部洪汇新材股份,本人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①减持满足的条件

自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②减持数量

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减持持有的洪汇新材全部股份。

③减持方式

本人所持洪汇新材股份将根据情况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等进行减持。

④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洪汇新材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⑤其他事项

A、本人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B、本人应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减持。

C、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通过洪汇新材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D、本人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人违反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减持收益将归洪汇新材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洪汇新材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截至本公告日,许端平先生除2017年7月17日减持股份未履行其在洪汇新材首发上市前以持股5%以上股东身份作出的减持承诺(详见2017年7月20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自然人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3))外,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人员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三)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董监高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计划表》。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0-023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

及部分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项洪伟先生、王丽华女士、李专元先生、华李康先生、孙建军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项洪伟先生,持股5%以上股东王丽华女士(王丽华女士与股东李燕昆女士为母女关系,系一致行动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李专元先生,监事华李康先生,副总经理孙建军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6,495,1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37%,上述人员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9,278,8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56%。其中: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项洪伟先生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拟减持不超过6,500,79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00%;

2、持股5%以上股东王丽华女士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拟减持不超过2,480,625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2.29%;

3、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李专元先生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拟减持37,300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0.03%;

4、监事华李康先生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拟减持不超过7,031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0.01%;

5、副总经理孙建军先生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拟减持不超过253,125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0.23%。

公司近日收到上述人员的《董监高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计划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股东王丽华女士与股东李燕昆女士系母女关系,一致行动人;其分别持有公司股份2,835,000股,合计5,6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23%;该股份是其通过继承原股东李川先生生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方式取得。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根据继承的原股东李川先生的减持承诺,本次拟减持股份数2,480,625股,即: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2019.6.29-2020.6.28)可减持数量为1,417,500股(5,670,000股*25%),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2020.6.29-2021.6.28)可减持数量为1,063,125股[(5,670,000股-1,417,500股)*25%]。

特别说明:

1、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

2、减持期间公司若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上述人员计划减持股份数及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3、根据相关股份减持规定,上述人员减持公司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三、减持计划的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计划减持的股东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项洪伟先生承诺:

1)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3%,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4)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本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本公司的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部分洪汇新材股份,本人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①减持前提

自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同时,减持不会对洪汇新材的控制权产生影响。

②减持数量

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满足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规定情形下,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每年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洪汇新材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3%。若减持当年洪汇新材出现资本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③减持方式

在本人所持洪汇新材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洪汇新材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洪汇新材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④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洪汇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洪汇新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洪汇新材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在满足前述减持价格限制的前提下,若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按照大宗交易制度相关规定执行;若本人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⑤其他事项

A、本人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B、本人应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减持。

C、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通过洪汇新材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D、本人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人违反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减持收益将归洪汇新材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洪汇新材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持股5%以上股东王丽华女士承诺:

(1)股份限售承诺

1)本人通过继承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人民币普通股)283.5万股股份,不存在以其他任何方式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2)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之前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本人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所持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洪汇新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本人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洪汇新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的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2)股份减持承诺

1)未来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不违背个人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洪汇新材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

2)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部分洪汇新材股份,本人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自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减持方式

本人所持洪汇新材股份将根据情况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

本人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所持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洪汇新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本人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洪汇新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3〉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洪汇新材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其他事项

①本人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②本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减持。

③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通过洪汇新材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④本人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人违反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减持收益将归洪汇新材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洪汇新材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继承原股东的承诺

本人将继续履行原股东李川先生所作出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等相关承诺。

其中关于减持数量,王丽华女士仍将履行原股东李川先生减持承诺中:“(2)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2 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25%。”的承诺。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专元先生、监事华李康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孙建军先生的承诺:

(1)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间: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本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本公司的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减持计划亦未违反上述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人员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三)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董监高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计划表》。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日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