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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20-02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5号)核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安证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8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783,631,000.00元。2020年3月18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035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合肥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华泰联合证券已于验资日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证券承销、保荐费用(含税)后的余款人民币2,786,000,000.00元,划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尚未划转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在任意工作日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