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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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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26版)

2.2交货方式:乙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乙方;到站:吉林北。收货人:甲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甲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甲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加权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双方检验结果偏差±12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甲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偏差超出±120kcal/kg,取双方检验结果平均值为最终结算依据。

3.3甲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乙方;乙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甲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甲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井工矿基准热值为4000千卡/千克。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2020年1月份出矿基准合同价(元/吨)

2020年2月-12月,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4.1.2结算价格=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

发热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合同基准价±(实收热值与合同基准热值之差×每大卡价格)。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甲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乙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

5.4铁路运杂费及专用铁路运费由甲方承担,运费按乙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三)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的物资及劳务采购日常关联交易

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物资及劳务采购采用市场价或协议价进行交易,并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以货币资金方式进行结算。

(四)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向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付款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为了保证本公司煤炭生产的正常进行,平庄煤业将五个生产矿及销售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设备租赁站等核心经营性资产置入本公司。本公司不再设置水电、供暖、医疗、通讯、物业服务等部门,本公司生产经营及生活所需上述服务由平庄煤业负责,此关联交易有利于降低公司生产成本,减少相关支出。平庄煤业不再保留设备租赁站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所使用的租赁设备在本公司设备租赁站租赁,此关联交易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平庄煤业不再设置物资采购业务部门,煤炭生产等所需物资委托本公司的物资供应公司代为采购。平庄煤业不再保留销售功能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的煤炭委托本公司煤炭销售公司代为销售,非经本公司同意,平庄煤业不再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销售。在平庄煤业整体上市前,上述关联交易具有持续性。上述关联交易执行双方协商定价原则,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2.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签署的煤炭销售合同,有利于公司在煤炭市场不稳定的情况下,保障煤炭销售收入。公司代平庄煤业销售部分,按销售量定额收取煤炭代销费,对公司的独立性无影响。

3.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公司发生物资及劳务采购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控制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生产运营费用。

4.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发生的劳务承包的关联交易,有助于提高公司效益,实现减员分流。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1.关于综合服务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服务价格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2.关于设备租赁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租赁费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3.关于煤炭代销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煤炭代销价格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4.关于物资采购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物资代购管理费率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二)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签署的煤炭销售合同,有利于公司在煤炭市场不稳定的情况下,保障煤炭销售收入。公司代平庄煤业销售部分,按销售量定额收取煤炭代销费,对公司的独立性无影响。

(三)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的物资及劳务采购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物资及劳务采购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控制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生产运营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发生的劳务承包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提高效益、实现人员分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3.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20-015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现行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 一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新收入准则,并于2020年一季度报告起按新收入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告的披露。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新收入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首次执行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首次执行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根据财务部修订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20-016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现行的相关会计估计进行变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原固定资产分类基础上进一步设置了明细类别,并重新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对固定资产分类原则、编码规则、折旧年限、残值率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真实准确地反应公司固定资产的价值情况。

(二)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估计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估计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以前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根据变更后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进行测算,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固定资产会计估计变更后能更好地反映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财务会计信息更加客观、真实和公允,上述会计估计的变更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四、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固定资产会计估计变更后,能更好地反映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财务会计信息更加客观、真实和公允,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批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五、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固定资产会计估计变更后能更好地反映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20-017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连续两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熟悉。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以来,信永中和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审计费用为70万元(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55万元,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5万元)。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1.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历史沿革:最早可追溯到1986年成立的中信会计师事务所,至今已有延续30多年的历史,是国内成立最早、存续时间最长,也是唯一一家与当时国际“六大”之一永道国际有七年合资经历的本土会计师事务所。2000年,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2012年,信永中和由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注册资本:3,600万元。

业务资质:(1)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2)首批获准从事金融审计相关业务;(3)首批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4)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情况:信永中和是首批获得证券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了完备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从事过大量各类证券服务业务,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

信永中和总部位于北京,并在深圳、上海、成都、西安、天津、青岛、长沙、长春、大连、广州、银川、济南、昆明、福州、南京、乌鲁木齐、武汉、杭州、太原、重庆、南宁、合肥和郑州等地设有23家境内分所。

投资者保护能力: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18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000万元。

加入国际会计网络情况:信永中和已加入 ShineWing International(信永中和国际)会计网络,为 ShineWing International 的核心成员所。信永中和是第一家以自主民族品牌走向世界的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巴基斯坦、埃及、马来西亚、英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德国、台湾、泰国设有13家境外成员所(共计56个办公室)。ShineWing International 目前在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Bulletin(国际会计公报,简称IAB)公布的国际会计机构全球最新排名位列第19位。

2.人员信息

截止2019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163人,除股东以外注册会计师1513人。从业人员数量4529人,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超过543人。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曹彬,注册会计师,2001年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2018年加入信永中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逯敏,注册会计师,2011年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2017年加入信永中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

3.业务信息

信永中和2018年度业务总收入173,000万元,审计业务收入144,60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59,700万元。

截止2020年2月29日,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70个(含港股),其中,A股项目289个、H股项目13个,A+H项目9个,A+B项目4个,B股项目1个,港股项目(不含H股)54个。

信永中和在公司相关行业有丰富的经验,服务过的客户包括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4.执业信息

信永中和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本项目拟安排曹彬先生为签字项目合伙人,季晟先生为独立复核合伙人,逯敏女士为签字注册会计师。

签字项目合伙人、独立复核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均具有多年从事证券业务的从业经历和相应的执业资质,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1)签字项目合伙人曹彬先生简介

曹彬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自2001年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2018年加入信永中和,现任信永中和合伙人,曾经为多家公司提供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并购重组审计等证券相关服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2)独立复核合伙人季晟先生简介

季晟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自1997年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2000年加入信永中和,现任信永中和合伙人,曾经为多家公司提供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及相关服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3)签字注册会计师逯敏女士简介

逯敏女士,中国注册会计师,自2011年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2017年加入信永中和,现任信永中和审计业务经理,曾经作为现场负责人参与过多家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业务及并购重组相关服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5.诚信记录

近三年,信永中和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一次、行政监管措施六次,无刑事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

本次拟安排的项目签字合伙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的情况。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2019年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按照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计划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公司2019年度的各项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公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查阅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纪录,认可信永中和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将《关于聘请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出具了事前审核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连续两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熟悉,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拟续聘2020年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发表了独立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审计机构,根据其审计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情况,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相应的履职能力,能尽职提供审计服务,及时沟通审计中的情况,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推荐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4.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审计委员会履职证明文件;

4、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6、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20-019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暨停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于2020年4月30日停牌一天,并于2020年5月6日开市起复牌;

2、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6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股票简称由“平庄能源”变更为“*ST平能”;

3、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鉴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的规定:“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调整重述后连续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简称:由“平庄能源”变更为“*ST平能”

3、股票代码:仍为“000780”;

4、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0年5月6日;

公司股票于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2020年4月30日)停牌一天,自2020年5月6日复牌之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5、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将面临更多不确定性和更大的经营压力,为争取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2020年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善:

1.煤炭生产紧盯分装分运、洗选加工等环节,提高发热量,稳定煤质,强化全流程全过程管理,创造更大利润。

2.煤炭销售加强市场研判,重点关注区域市场供需变化,准确把握政策和市场动向,调整产品结构、实施精准营销,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3.加快西露天矿深部开采技术改造手续办理,释放产能。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克服各种困难,积极落实资产注入承诺。

4.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继续以优化资源配置、降本增效为中心,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降低经营成本,强化“止损”机制,最大限度提高主营业务盈利水平,多措并举谋求公司早日走出经营困境,取得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股票可能被暂停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果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数,公司股票将在2020年年度报告公告后暂停上市。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仍不能扭亏,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通过电话、邮件、互动易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并在不违反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等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相关人员及时回应投资者的问询。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476-3323008;3324281

传真:0476-3328220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平庄能源公司

邮政编码:024076

电子信箱:nmgpzny@163.com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20-020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拟于2020年5月21日下午14:00在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平庄能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为配合政府控制人员流动、减少人群聚集、保护股东健康,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注意事项等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建议优先选择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响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降低公共卫生风险及个人感染风险,建议公司股东优先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二、现场参会股东务必严格遵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有关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根据防疫要求,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对进入人员进行防疫管控,拟现场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提前(5月20日17:30前)与公司联系,登记近期个人行程及健康状况等相关防疫信息。为保护股东健康、防止病毒扩散,未提前登记、出现发热等症状、不按照要求佩戴口罩或不符合防疫要求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将无法进入会议现场。请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自备口罩,做好往返途中的防疫措施。

三、本次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丹、于秉旭;

联系电话:0476-3328400,0476-3323008。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