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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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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37版)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公司实际募集资金余额为1,337,107,870.58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37,648,953.58元,因开立信用证/保函而存入保证金账户的余额为45,817,823.35元,公司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剩余未归还金额1,153,641,093.65元。

1、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监管专户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2、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存储于保证金账户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中募集资金应有结余金额1,283,886,367.91元与募集资金专有账户余额137,648,953.58元的差异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2019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或募投项目发生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先期投入和置换情况

为保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期投入。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出具的《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8]001528号)、《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8]002318号)验证。

2018年3月9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2018年2月28日为时点,按照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09,616.90万元置换先期已投入第6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面板生产线、第6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模组生产线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2018年4月10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2018年3月29日为时点,按照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06,278.00万元置换先期已投入第5.5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扩产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具体置换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与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昆山阳澄湖文商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资协议》,于2018年1月19日完成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并于2018年3月29日完成对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32亿元的实缴出资。

六、募集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1、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2018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授权公司财务总监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的余额,期限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19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1,165,688,616.15元,已归还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12,047,522.50元,剩余未归还金额为1,153,641,093.65元。具体的补充流动资金及返还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2、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1,337,107,870.58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8.96%,其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及保证金账户的余额为183,466,776.93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未收回金额为1,153,641,093.65元。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将继续用于募投项目建设。

3、募集资金期后事项

(1)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项调整的议案》。由于AMOLED行业在不断进行研发投入、技术革新和工艺改进,同时随着近年来AMOLED广泛应用于智能终端领域,导致在大规模产业化进程中,下游客户对AMOLED产品的需求在不断变化,对产品性能要求在不断提升。基于此,公司在不改变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以及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对“第6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面板生产线项目”和“第6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模组生产线项目”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2)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合资设立江苏维信诺并投资第5.5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扩产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七、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编制单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说明1、第6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模组生产线项目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较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存在差异,系由于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后,已小于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公司将差额部分冲减第 6 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模组生产线项目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该项目总投资额不变,缺少资金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说明2、截至2019年12月31日,第6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面板生产线项目已按原计划进度完成了厂房建设和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产线开始试生产并已经实现向部分品牌客户出货且运营良好,但基于产能及良率爬坡时间较长的行业规律,以及产线部分工艺调整的原因,该产线仍处于良率提高和产能提升的爬坡期,尚未进入满产状态。

说明3、第6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模组生产线项目主要为面板项目配套,其投产进度与面板项目相匹配。截止2019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实现批量出货且运营良好,但基于行业规律和工艺调整等原因,该产线仍处于良率提高和产能提升的爬坡期,尚未进入满产状态。

说明4、截至2019年12月31日,第5.5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扩产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项目2019年未达到预计效益的主要原因为:该项目建设时间较早,近年来市场环境、技术发展、客户需求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方面该项目主要从事硬屏生产,在柔性屏发展成为主流机型主要选择的情况下,对该项目的产销量有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随着柔性穿戴市场逐步起量,公司顺应产品市场变化积极布局柔性穿戴产能建制,产品切换、产能释放以及客户导入需要时间,产销量有一定滞后影响。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035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各项工作。为保持审计工作连续性,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计,其中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160万元人民币,内部控制报告审计费用为40万元。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1.基本信息

1.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2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1.3历史沿革:本所品牌源自1985年10月上海财政局和上海财经大学共同发起设立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11月26日,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遵照财政部《关于加快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战略方针,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几家较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整体合并。合并重组、整合后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更名为“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年8月31日,更名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年9月,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11月3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得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许可[2011]0101号批复。2012年2月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登记设立。

1.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1.5业务资质: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

1.6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1.7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2018年度年末数:543.72万元;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

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1.8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加入大华国际会计公司(原马施云国际会计公司)。

2.人员信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目前合伙人数量为196人,截至 2019 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458人,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699人。截至2019年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业人员总数为6,119人。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张晓辉、韩军民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业经历:

张晓辉自1995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绩效考核、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25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韩军民自1999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参与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20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3.业务信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8年度业务总收入为170,859.33万元,2018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149,323.68万元,2018年度证券业务收入为57,949.51万元,2018年度审计公司家数为15,623家,2018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家数为240家。具备涉及公司所在行业的审计业务经验。

4.执业信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张晓辉,中国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5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绩效考核、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25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姓名包铁军,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7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专注于企业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及央企审计业务,曾负责多家上市公司、央企及其他公司年度审计工作。2015年开始专职负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大审计项目的质量复核工作,审核经验丰富,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20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5.诚信记录

5.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的概况: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19次,自律处分3次。具体如下:

5.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质、诚信记录、业务情况及其独立性等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等服务,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推荐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上市公司审计机构。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036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分别于2019年5月9日和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和《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并要求上述准则分别自2019年6月10日和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上述规定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并按要求自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和通知。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相关要求执行。除此之外,其他相关会计政策不变,均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4.变更生效日期

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修订的主要内容有:细化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和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并规定了两个时点不一致时的会计处理方法,修订了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时的计量原则,此外新增了对非货币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的披露要求。

2.《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明确了该准则的适用范围,并规定债务重组中涉及的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适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规定。对于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新债务重组准则修改了债权人受让非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计量原则,并对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不再区分资产转让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两项损益。对于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新债务重组准则修改了债权人初始确认享有股份的计量原则,并对于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的计量原则增加了指引。

公司执行上述新准则不会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数据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

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037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0年4月29日,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现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1.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霸州云谷”)、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信诺显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谷固安”)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日常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2020年度拟为霸州云谷、维信诺显示、云谷固安和国显光电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的担保。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贷款、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信托融资、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等。其中,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维信诺显示,预计新增担保额度为8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为霸州云谷、云谷固安和国显光电,预计新增担保额度为62亿元,具体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担保额度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2.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MA07T1UN3C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经济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泰山路东

5.法定代表人:王芳

6.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6年06月24日

8.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配套元器件、机械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霸州云谷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9XM208M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卫星导航产业园40号楼北侧第二层(科技大道北侧,规划三路西侧)

5.法定代表人:王芳

6.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8年03月30日

8.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配套元器件、机械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制作、发布;承办展览展示;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维信诺显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1.名称: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7T0QG8Y

3.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

5.法定代表人:程涛

6.注册资本:2,053,000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6年06月23日

8.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配套元器件、机器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云谷固安为公司持股53.73%的控股子公司,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持有云谷固安46.27%的股份。

(四)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法定代表人:程涛

6.注册资本:670,715.246304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92.88%的孙公司。

上述被担保方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

单位:万元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为2020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订,后续具体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担保的方式、期限、金额等将由公司及被担保方与相关机构在合理公允的条件下共同协商确定。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被担保方资产优良,具备充足的债务偿还能力。虽然云谷固安和国显光电的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公司为上述被担保方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上述子、孙公司日常业务和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担保风险可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为1,773,925.92万元(含对子公司的担保,不含本次担保额度,不含已履行完担保义务的事项),占上市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8.48%,其中对子公司担保为599,702.06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八、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038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廊坊银行办理存款、结算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廊坊银行办理存款、结算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公司资金管理计划,拟在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银行”)办理流动资金存款、日常结算业务(包含发放员工工资、奖金,支付及收款等业务)及储蓄因结算业务形成的款项,单日存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2.因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学先生在廊坊银行担任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廊坊银行属于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长程涛先生因在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学先生实际控制的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担任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相关内容进行审议后,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83号新世界中心办公楼大厦C区17号楼5-14层、22层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邵丽萍

注册资本:577,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0年12月2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55745B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办理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贷款、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即期结汇、售汇业务;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历史沿革及财务数据

廊坊银行成立于2000年,截止目前下设2家分行及86家支行,已初步搭建了综合性、多元化、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平台。

2019年度廊坊银行营业收入为514,334.8万元,净利润为152,841.9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廊坊银行总资产为20,965,270.4万元,净资产为1,932,361.4万元(经审计数据)。

3.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学先生在廊坊银行担任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廊坊银行为公司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业务范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在廊坊银行办理流动资金存款,日常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发放员工工资、奖金、支付及收款等业务);存储因结算业务形成的款项。

2.存款限额:流动资金存款及存储因结算业务形成的存款,单日存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3.期限:自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4.定价原则: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国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加利率上浮区间的指导价格上限计付存款利息。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遵循定价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现阶段实际经营情况和资金计划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国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加利率上浮区间的指导价格上限计付存款利息。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涉及同业竞争,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者高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

六、本次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廊坊银行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规范性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部分流动资金存入在廊坊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在廊坊银行办理日常结算业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需求。

公司将部分流动资金存入在廊坊银行开立的账户,廊坊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国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加利率上浮区间的指导价格上限计付存款利息。公司在廊坊银行办理各项结算,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遵循了公平自愿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参照内控管理标准,加强对公司在廊坊银行所办理业务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20年度,由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为廊坊银行提供信息化服务,预计全年关联交易总金额为5,424.87万元。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与廊坊银行发生上述服务费共计1,123.29万元(该数据未经审计)。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认为:公司在廊坊银行办理各类存款、结算业务属于正常商业行为,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交易定价公允,存、借款利率和结算费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在廊坊银行办理存款、结算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议案时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在廊坊银行办理各项结算业务,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遵循了公平自愿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已经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同意意见,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本次在廊坊银行办理存款、结算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

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03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

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为加快资金周转,缩短公司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减少资金占用,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拟与小米商业保理(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小米供应链金融”)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固安云谷以其销售产品形成的部分应收账款为标的与小米供应链金融开展保理业务,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上述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循环使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合作机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小米商业保理(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APGQXE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乐山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6-705-1

5.法定代表人:洪锋

6.注册资本:38,000万(美元)

7.成立日期:2018-03-21

8.经营范围: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1.业务概述

固安云谷拟与小米供应链金融开展附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业务,将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小米供应链金融,小米供应链金融根据保理融资业务协议的约定向固安云谷支付保理融资款。

2.业务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3.保理融资金额:保理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在业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4.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有追索权保理方式。

5.保理融资的利率、利息及手续费用:保理融资的利率、利息及手续费用以保理融资协议记载的为准。

三、主要责任及说明

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应继续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四、开展保理业务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本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本次办理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

五、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确定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

2.授权公司财务部和资金管理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六、累计抵押资产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抵押资产(含本次应收账款保理额度,不含已履行审议披露义务的抵押事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34%。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实际情况,有利于加快公司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项议案。

八、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九、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

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040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项调整的议案》,鉴于近年来AMOLED行业市场环境、客户需求、技术与工艺等均发生了一定变化,参考行业经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以及募集资金用途均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公司对募投项目“第6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面板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第6代面板生产线项目”)和“第6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模组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第6代模组生产线项目”)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项目概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更名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3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特定发行对象询价配售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98,203,58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6.70元。截至2018年2月7日,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98,203,588股,募集资金总额14,999,999,919.6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合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915,145,744.6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2018]京会兴验字第02000004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合资设立江苏维信诺并投资第5.5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扩产项目、第6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面板生产线项目和第6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模组生产线项目。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累计已使用136.31亿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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