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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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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证监局对公司第一大股东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2020-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ST华映 公告编号:2020-041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证监局对公司第一大股东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科技”)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经查,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百慕大”)与中华映管(纳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纳闽”)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华映科技5%以上股份。2017年2月6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华映百慕大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华映科技股票比例达5.048%。2017年2月至3月期间,华映百慕大及其一致行动人华映纳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主动减持4.049%,此次减持后华映纳闽不再持有华映科技股票。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7日,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路营业部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协助法院强制执行华映百慕大所持华映科技股份的0.999%,导致华映百慕大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华映科技股权变动累计达到5.048%,华映百慕大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0年1月16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华映百慕大上述行为违反了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华映百慕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现警示华映百慕大:一是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出现;二是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完善信息披露工作管理;三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四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促进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华映百慕大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施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福建证监局对华映百慕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不会对华映科技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华映科技将提醒华映百慕大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同时,华映科技将敦促华映百慕大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截至本公告日,华映百慕大持有华映科技687,289,715股,占华映科技总股本的24.85%,华映百慕大所持华映科技687,289,715股均已被冻结,其中580,4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质押股份数占华映科技总股本的20.98%(包括渤海信托计划一期及二期涉及的13.54%股权;渤海信托计划三期涉及的0.91%股权;中铁信托计划涉及的6.54%股权);质押股数中,282,600,000股已进入司法拍卖/变卖程序,占华映科技总股本的10.22%(其中4.69%第二次司法拍卖流拍,5.53%处于司法变卖阶段)。

3、华映科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华映科技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