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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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2020-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编号:临2020-052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45,68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仲裁情况

一、本次仲裁受理情况

近日,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博立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立信”)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签发的仲裁通知和仲裁申请书,具体说明如下:

二、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腾懋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博立信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审理:深圳国际仲裁院

3、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至12月深圳捷腾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腾微电子”)按被申请人的《采购订单》的要求向被申请人出售价格475,064元的电子产品,并由被申请人仓库管理人员签收,双方口头约定月结付款,但被申请人并未依约向捷腾微电子履行付款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逾期付款,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利率5%)上浮50%即年利率7.5%计算利息,截止申请日,被申请人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0,620元。

因捷腾微电子未能向申请人偿还借款,2018年6月25日捷腾微电子与申请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捷腾微电子将对被申请人的案涉债权及其相关的权利转让给了申请人,捷腾微电子并履行了向被申请人通知的义务,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

申请人受让捷腾微电子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規定,申请人曾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以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成立,驳回申请人的起诉。详见公司2019年9月25日的临2019-056号、2019年10月24日临2019-059号公告。

4、诉讼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475,064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款年利率5%上浮50%,分別自2017年10月1日、11月1日、12月1日、2018年1月1日、2月1日付至清偿之日止),截止申请日逾期付款利息为70,620元,货款本息合计545,684元。

(2)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