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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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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方永熙18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0-05-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永熙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东方永熙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永熙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东方永熙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东方永熙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5月11日。2020年5月12日,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4月14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4,582,264.99份。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7,954,455.63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4.55%,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永熙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终止东方永熙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并由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投同意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7,954,455.63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100%,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永熙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从基金财产列支,费用包含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10000元,合计40000元。

二、东方永熙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0年5月1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东方永熙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1、《基金合同》终止前的集中赎回选择期

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为本基金的集中赎回选择期,该期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或者转换转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但不可以办理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集中赎回选择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具体集中赎回选择期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2、《东方永熙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议案及有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将从2020年5月21日起进入清算流程,本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东方永熙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永熙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永熙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永熙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5月13日

东方永熙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5月1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新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3.离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事项已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备案。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