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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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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20-05-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原则上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若公司当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A.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B.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并且累计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的10%。

公司原则上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六)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基本情况

注:靖江三峰由于规划的垃圾焚烧项目拟落户的工业园区未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复,项目未进入最终实施阶段,目前该公司正履行注销程序。

2、2019年6月29日,三峰环境与财信环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三峰环境收购财信环境持有的白银三峰全部股权,收购完成后,三峰环境持有白银三峰100%的股权;白银三峰于2019年7月9日办理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2、简要财务数据

注:1、以上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会东三峰、陆河三峰于2020年1月和2020年3月成立。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如下主营业务项目建设:

单位:万元

上述项目合计投资总额340,789.67万元,计划投入募集资金为250,000.00万元。公司将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按照实际需求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上述项目的投资需要,公司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资金缺口部分。为加快项目建设以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依据上述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实施上述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置换届时已累计投入的自筹资金。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项目建设阶段对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增量贡献较少。但从中长期来看,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将在重庆市主城区、汕尾、东营等地区分别新增垃圾焚烧处理产能3,000吨/日、1,400吨/日、600吨/日,快速提升公司垃圾焚烧处理业务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在其他条件不发生变化的假设下,短期内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增加,资产负债率将降低,公司自有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将得到迅速增强,并对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和影响。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净资产规模提高的同时将摊薄项目建设期间的净资产收益率。而随着募投项目陆续建成投产以及效益的实现,公司销售收入和利润水平将有大幅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净资产收益率水平将进一步提升。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及做出投资决定时,除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已披露的其他信息外,应审慎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下述风险因素根据重要性原则或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程度大小排序,但该排序并不代表风险因素会依次发生。

一、风险因素

(一)产业政策风险

垃圾发电行业是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国家对垃圾发电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为引导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健康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国家发改委于2012年3月28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进一步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该通知规定,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按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折算比例为每吨生活垃圾280千瓦时,未超过上述电量的部分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超过上述电量的部分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2006年1月1日后核准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按该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等文件,未来主管部门将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合理确定每年新增补贴项目规模,并由电网企业根据财政部等部门确定的原则,依照项目类型、并网时间、技术水平等条件,确定具体补助项目清单,公司在建项目可能面临不能进入补贴清单或补贴水平退坡的风险。虽然公司针对新增项目,积极通过技术方案优化及加强运行管理提高发电效率、降低投资成本及运营成本,力求将电价政策调整因素纳入垃圾处置费调价机制等措施应对未来政策变化的不确定性风险,但未来如果政府削减对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支持力度,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二)行业和市场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是最早进入中国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企业之一,经过多年发展,已建立起较强的竞争优势。但随着近年来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快速发展,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部分进入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较早、发展规模较大、具有较强融资能力、研发能力的公司凭借较强的竞争优势,在行业内占据了较高的市场份额。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广阔的市场空间可能吸引更多资本驱动型的企业进入本行业,未来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加剧。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公司未来获取新项目的难度将增加,新获取项目的收益率也存在下降风险。

2、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审批及实施风险

公司投资、建设、运营多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未来将依托自身的技术、人才、品牌、管理优势进一步拓展开发新项目,以持续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收入水平和盈利能力。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通常属于地方政府的特许经营项目,获得后能否顺利实施项目存在不确定性。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实施需地方政府环保部门、投资建设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审批和配合,该等政府部门在协调征地、拆迁等工作时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因素,若未能顺利完成该等部门的审批程序,则公司新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能难以实施,甚至出现被迫中止的情形,从而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3、社会公众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接受度有限的风险

垃圾焚烧发电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对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解决“垃圾上山下乡”等突出环境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部分社会公众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存在误解,认为其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并影响身体健康,导致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存在较为明显的“邻避效应”。尽管公司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获批建设前履行了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仍然面临因周边民众反对而受阻或停滞甚至被迫重新选址等风险。

(三)经营风险

1、环保风险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需遵守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确保公司垃圾焚烧发电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公司积极履行环保职责,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完善环保设施,建立了由烟气处理系统、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等多个环保设施系统构成的环保执行体系,并制定了严格的环保制度和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但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和民众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对环保的要求将更为严格,如果发行人未能严格满足环保法规要求乃至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则发行人将面临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同时,随着有关环保标准的不断提高,公司的环保投入将随之增加,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一定影响。

2、安全生产风险

发行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但发行人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过程对操作人员的技术要求较高,如果员工在日常生产中出现操作不当、设备使用失误等意外事故,发行人将面临安全生产事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风险。

3、工程质量风险

公司从事的垃圾焚烧处理项目EPC建造业务和渗滤液处理项目EPC建造业务对系统管控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由于承接的工程项目涉及的部门、企业、人员较多,易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或无法事先预见因素的影响,如公司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出现进度或质量掌控偏差,则可能存在因工程质量控制不到位、技术运用不合理等情况而造成项目质量事故或隐患等风险。

4、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上升风险

公司BOT项目由于建设周期较长,项目建设期间,如材料或设备备件价格、人工成本等出现较大幅度的上升,或受到预期之外的环境、地质、周边社会公众对项目造成二次污染担心等因素影响,将可能导致项目建设成本上升。

项目运营过程中,如果石灰、活性炭等生产材料及人工成本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将导致公司运营成本增加。此外,随着环保标准的提升,公司在环保方面的支出将增加,公司也将面临运营成本增加的风险。

5、垃圾热值不稳定的风险

垃圾热值是影响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经营效益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生活垃圾的成分较为复杂,不同地区、不同季节生活垃圾的热值也存在一定差异。特许经营协议中通常按年对垃圾保底量进行约定,但未对生活垃圾的具体成分及热值做出明确约定,可能存在垃圾热值偏低或不稳定导致焚烧发电厂发电量未达预期或波动的风险。此外,垃圾特性的变化也可能会影响垃圾焚烧设备的使用效率、使用期限以及发电量,增加运营维护成本,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6、部分BOT项目取得方式存在瑕疵的风险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规定,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特许经营的,应通过招标程序选择特许经营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公司已取得的特许经营项目中,大理项目、丰盛项目、万州项目、涪陵项目、百果园项目、洛碛项目、綦江项目、黔江项目、东营项目、泰兴项目、白银项目在取得时未按照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招标或比选程序,报告期内,上述项目实现的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89%、15.06%和22.33%。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未因上述BOT项目的取得方式问题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任何处罚,且已与当地人民政府就上述BOT项目进行了书面确认,确认相关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有效,各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德润环境、水务资产承诺,对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部分BOT项目因未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而需要承担任何费用、支出、罚款或损失的,将向发行人作出及时、足额、有效的补偿,确保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虽然公司已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但仍然存在前述部分项目被主管部门取消特许经营权,从而影响公司经营和盈利能力的潜在风险。

7、未决诉讼风险

截至2020年3月31日,发行人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

2018年7月,广西一建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南宁三峰向其支付工程欠款及利率合计7,042.26万元。2018年10月,南宁三峰就广西一建的诉讼提起反诉,认为广西一建未能按期组织施工,导致项目通过初步验收时间滞后,因广西一建应支付的工期误期赔偿已超过赔偿限额,广西一建应按照误期赔偿限额支付误工赔偿费1,045.00万元。2018年12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南宁三峰相应银行存款。2019年11月11日,南宁市中级人法院开庭审议了此案,由于双方对广西一建已完成工程量的产值存在争议,因此本次审议未形成判决结果。截至2020年3月31日,上述案件尚未二次开庭。发行人存在的其他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仲裁及纠纷事项”。

由于案件审理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公司于上述诉讼中败诉,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8、部分租赁土地存在瑕疵的风险

黔江三峰租赁土地尚未取得权属证书,成都九江、万州三峰存在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建设生产配套设施等情形,上述已投入使用的瑕疵土地占公司用地面积的比例约为2.32%。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未因上述情形受到行政处罚,且间接控股股东已承诺将承担因上述租赁土地瑕疵而可能给公司造成的一切额外支出、损失,上述租赁行为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但存在因某些客观原因致使公司可能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租赁土地,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四)技术风险

1、技术泄密风险

公司高度重视技术研发工作,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率先实现了核心设备的国产化。为防止技术泄密,公司采取了与核心技术人员签定保密协议、对核心技术和产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员工保密意识培训等一系列技术秘密保护措施。但上述措施并不能完全保证技术不外泄,如果公司核心技术泄密,将会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流失风险

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是多学科交叉、知识密集型行业,对技术和管理人才需求较高。公司进入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较早,经过多年的业务积累,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在垃圾发电核心设备研发制造、垃圾焚烧厂投资建设运营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上述经验是构成公司竞争优势的重要基础。尽管公司建立了特有的企业文化和凝聚力,并对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了一定竞争力的薪酬,但垃圾焚烧发电行业高端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竞争日益激烈,受个人职业规划、工作环境、家庭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流失的可能性,进而对公司的业务及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如果内部人才培养储备、外部人才引进未能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同步,在市场人才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可能对公司新获取项目的顺利实施造成一定影响。

3、核心技术创新风险

公司是国内较早引入德国马丁SITY2000垃圾焚烧全套技术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并于2014年签订新一轮技术授权协议,本轮技术授权将于2024年到期。公司依据与德国马丁公司签署的技术授权协议约定支付技术许可费用,报告期各期支付的技术许可费用金额较小,对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根据国内垃圾焚烧的实际需求对炉排技术、焚烧炉工艺进行持续改进和优化,在多年的生产经营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掌握了垃圾焚烧发电核心设备的核心技术,重视并积极从事研发工作,在垃圾焚烧发电核心设备方面获得了多项授权专利。虽然公司的核心技术不存在对包括德国马丁公司在内的其他方的依赖,但是公司能否持续保持较强的创新能力、通过深化与德国马丁公司的合作进一步提升未来技术授权的持续性与先进性,并在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维持核心技术的优势地位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4、技术替代风险

公司通过长期技术积累和发展,培养了一支高水平的技术研发团队,形成了较强的创新能力。公司已掌握适应中国及发展中国家城市生活垃圾热值低、含水量高等特点的垃圾焚烧炉排炉及烟气净化等相关技术。为确保公司在垃圾焚烧发电领域的技术优势,公司不断加大研发投入,以实现技术和设备产品的升级。如果公司不能始终保持技术优势并持续进步,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同时,未来不排除出现新的垃圾焚烧发电技术,甚至诞生更为先进的垃圾处理技术,从而对公司的技术路线产生替代性的威胁。如果未来垃圾处理技术有了突破性进展,而公司不能及时掌握相关技术,将对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五)财务风险

1、税收优惠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为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

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受益于国家对环保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和免征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如果未来国家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不利调整,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偿债风险

公司主要以BOT模式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运营业务,项目建设资金投入较大,除自有资金投入外,公司主要通过金融机构贷款筹集BOT项目建设资金,资产负债率较高。BOT项目投入运营后,将产生稳定、优质的经营现金流,公司目前偿债能力较好,但随着未来新获取项目不断增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若公司持续快速增加债务融资,则可能面临一定的偿债风险。

3、融资成本上升风险

在以BOT模式开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过程中,公司通过获取金融机构贷款以满足自有资金之外的投资资金需求。同时,由于BOT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通常在25-30年,因此,公司金融机构贷款以长期贷款为主。在良好的盈利能力和稳定的现金流保障下,公司现有长期贷款利率水平保持在合理水平。如果未来贷款利率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引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大幅上涨,将给公司带来融资成本上升的风险。

4、应收账款收回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的金额分别为62,088.71万元、86,744.82万元和101,794.08万元,占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6.52%、7.44%和7.02%。公司已根据应收账款账龄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如未来债务人经营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相关欠款,将导致公司产生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风险。

5、发行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将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经历一定时间的建设期和试运营期,不能立即产生效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将因此被摊薄。

6、垃圾处置费下调的风险

在垃圾处置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垃圾处置服务,并按相关协议约定的处置单价和实际的垃圾处置量计算收取垃圾处置费。垃圾处置处理单价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垃圾热值、吨垃圾发电量等因素并考虑特许经营者一定的收益水平后核准确定,并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实行动态调整。公司投资运营的东营项目(一期)由于包含了接收渗沥液及飞灰处理配套设施和新建扩容工程的投资成本,因此垃圾处理单价水平较高,如后续垃圾处置单价发生大幅下调,则可能给公司的收入、利润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重庆市洛碛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汕尾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心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项目、东营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项目总投资额为340,789.67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250,000.00万元。公司基于当前国内外生活垃圾处理的发展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方面的技术研发优势、项目建设和管理经验,以及当地生活垃圾现状及增长趋势,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各项目已开工建设,虽然公司已在开工建设前委托专业机构对各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且项目启动以来进展正常,但随着项目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周边群众可能因“邻避效应”而对项目建设产生质疑,并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建成投运。尽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切实可行的环保治理措施,但上述项目建成运营后仍可能出现非预期的不利因素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此外,随着有关环保标准的不断提高,若公司不能及时增加环保设施升级更换方面的支出,则公司目前采用的环保治理措施可能无法完全满足未来监管要求,从而导致项目未能达到预期效益或面临环保处罚的风险。

(七)管理风险

1、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拥有33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已获取37个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含二期项目),并投资参股6个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公司未来仍将持续获取项目以实现业务扩张,公司的运营管理项目数量将进一步增长,从而对公司的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若公司管理能力的提升未能与业务规模的扩张保持一致,或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或公司对子公司约束机制不能得到严格执行,将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管理风险。

2、控股股东控制风险

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为德润环境,德润环境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56.623%;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为水务资产,水务资产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10.956%,并通过德润环境间接持有公司56.623%的股份,水务资产以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67.579%的股份。虽然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并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而且上市后还会全面接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但德润环境、水务资产作为公司的直接、间接控股股东,仍有可能通过所控制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实施控制,从而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等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八)其他风险

1、股市波动的风险

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具有新兴市场不完善、不成熟、股价波动剧烈等典型特征。发行人的股价不仅取决于发行人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而且受到全球经济环境、国内外政治形势、宏观经济政策、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证券市场供求、投资者心理预期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投资发行人的股票时,需要考虑发行人股票未来价格的波动和可能涉及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2、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及天气等不可抗力风险

自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受经济活动减弱、人口流动减少或延后、企业大范围停工停产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业务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公司已采取协调垃圾入厂量、加强运行管理及项目实施进度管控、强化物资供应保障、优化调整产销计划、增加作业班次等措施积极应对,此次疫情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如果此次疫情发展趋势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在后续经营中再次遇到重大疫情、自然灾害或极端恶劣天气的影响,则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如果公司在建或运营的垃圾焚烧发电厂所在地发生地震、水灾、旱灾、台风、动荡及类似事件,可能会对公司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运营造成严重破坏,从而对公司的业务及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2020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且对公司生产经营、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一)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全部特许经营权协议如下:

注1:2019年5月23日,三峰环境、綦江三峰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签署补充协议,将綦江项目设计处理规模调整为1,000吨/天。

注2:2019年10月,重庆市武隆区城市管理局与三峰环境、三峰卡万塔、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签订《重庆市武隆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三峰环境、三峰卡万塔、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组建项目公司负责以BOT方式投资、建设与运营重庆市武隆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项目公司成立后,再另行签订正式版特许经营权协议。

注3:2020年3月,三峰环境中标汕尾市城区生活垃圾压缩二次转运PPP项目一期工程,三峰环境与汕尾市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签署《汕尾市城区生活垃圾压缩二次转运PPP项目一期工程PPP项目协议书》,约定由三峰环境授权并指定汕尾三峰作为本项目的项目公司,再另行签订正式版PPP合同,该合同签署后,上表中序号14项下的合同将终止执行。

(二)技术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马丁环境与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三峰卡万塔签订的相关许可协议,三峰卡万塔被许可在亚洲、非洲、南美洲等32个国家/地区内使用SITY2000炉排技术,并被许可在相同地区内使用半干法烟气处理技术,该授权许可的有效期为十年(201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21日),并在期满后自动延续2年,除非协议任何一方在十年期满或任何延续的2年期满前提前十二个月以上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终止。

(三)供汽/供电相关协议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已签署正在执行的全部供电合同和供汽合同如下表所示:

注:公司部分购售电合同已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电力公司通常在特定时间段内统一与辖区内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目前合同续签正在进行中。

(四)重大采购合同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已经签署且正在履行的采购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五)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已经签署且正在履行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如下:

(六)并网协议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已签署的正在执行的全部并网协议如下:

三、重大诉讼、仲裁及纠纷事项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正在进行的、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如下:

(一)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2014年12月4日,三峰卡万塔、三峰科技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一建”)投标联合体中标南宁三峰“南宁市平里静脉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项目,并于2014年12月28日与南宁三峰签订《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EPC总承包合同为固定总价,其中土建部分总价暂定2.09亿元。2015年10月18日或之前完成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初步验收以达到工程的基本完工;未按时竣工和交付,承包商应赔偿由此给业主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因未能按时建成并运营本电厂项目而可能在项目特许权协议下承担的惩罚或违约金等;工期滞后一个月内,按每天20,000元累计计算,超过一个月按每天50,000元累计计算,工期的误期赔偿限额不超过总合同价的5%。

2018年7月3日,广西一建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南宁三峰向其支付6,418.29万元的工程欠款和所欠工程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18.66万元。

2018年10月29日,南宁三峰就广西一建的诉讼提起反诉,认为广西一建未能按期组织施工,导致项目通过初步验收时间滞后至2016年10月28日,延误工期共315天(2015年12月18日至2016 年10月28日)。因广西一建应支付的工期误期赔偿已超过赔偿限额,广西一建应按照误期赔偿限额支付误工赔偿费1,045.00万元。

就上述诉讼案件,南宁三峰已聘用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出具分析意见,认为原告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在工程结算前,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2018年12月,广西一建追加三峰卡万塔和三峰科技为本案共同被告。

2019年11月11日,南宁市中级人法院开庭审议了此案,由于双方对广西一建已完成工程量的产值存在争议,因此本次审议未形成判决结果。

2019年12月3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了首选鉴定(评估)机构和备选鉴定(评估)机构。

2020年1月13日,诉讼双方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所需要的鉴材进行举证质证。

截至2020年3月31日,南宁三峰与广西一建的诉讼尚未二次开庭。

(二)与江阴市鹏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

该项诉讼于2019年8月7日取得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为:(1)驳回江阴市鹏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江阴市鹏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泰兴三峰公司款项192.7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9.30万元,合计222万元;(3)泰兴三峰返还江阴市鹏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输煤系统相关设备,如不能返还或已毁损则按江阴市鹏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分项价格表中的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并在第(1)项中的款项中予以扣减;(4)驳回泰兴三峰的反诉请求。目前江阴市鹏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针对该项诉讼提出上述,处于二审上诉阶段。

(三)与重庆冶金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该项诉讼标的金额为109.35万元,金额较小,目前处于对合同变更部分价值的鉴定阶段。

(四)与广州尊豪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

该项诉讼标的金额为121.83万元及相应的滞纳金,金额较小,目前处于二审上诉阶段。

(五)与淮南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诉讼

该项诉讼标的金额为138.55万元,金额较小,目前处于一审待开庭审议阶段。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控股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未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亦未有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形。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招股意向书全文、备查文件和附件可到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法定住所查阅。查阅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2、招股意向书全文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