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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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5-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88 证券简称:华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0-29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否决议案和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20年5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20年5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1号,华工科技本部大楼四楼多媒体会议厅。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新强先生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257,559,5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61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41,577,8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02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5,981,6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89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6,558,1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4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76,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5,981,6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894%。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刘国武、金明伟、乐瑞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558,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57,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558,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57,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2019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558,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57,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558,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57,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558,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57,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公司董事2019年度薪酬兑现议案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553,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52,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5%;反对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

(七)审议通过《公司监事2019年度薪酬兑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553,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52,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5%;反对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558,8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57,4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九)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02,787,483.05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47,581,360.15元,本年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4,758,136.02元,加上上年未分配利润370,714,447.26元,减去本年实施的2018年度对股东利润分配30,165,081.21元,本次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73,372,590.18元。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2019年年末总股本1,005,502,7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0.6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资本,合计分配现金60,330,162.42元,未分配利润余额413,042,427.76元结转下一年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555,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4,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54,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2%;反对4,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553,3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6,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51,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5%;反对6,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文梁娟、吴俊超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