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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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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0-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95 证券简称:鄂尔多斯 公告编号:临2020-018

900936 鄂资B股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56522美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8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27,947,06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71,178,827.6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扣税说明

(1)本公司之股东--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直接发放,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将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36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36元。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4元。

(7)持有B股的股东,按本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20年5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7.0769)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56522美元(含税)。持有B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2019年度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50870美元。

(9)其中B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 在 1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50870美元。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0.056522美元发放现金红利,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0)其中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77-8543776

特此公告。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9日

A 股代码 600295 A 股简称 鄂尔多斯 编号:临2020-019

B 股代码 900936 B 股简称 鄂资B股

债券代码 143252 债券简称 17鄂资01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

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52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 关于公司经营情况

1.电力冶金化工板块情况。年报显示,公司主要业务分为羊绒服装、电力冶金两大板块。电力冶金板块主要为铁合金和氯碱化工产品的生产,公司依托自有煤矿、硅石矿、石灰石矿及自备电厂,形成了“煤一电一硅铁合金”、“煤-电-电石-PVC-其他衍生产品”产业链。请公司补充披露:(1)煤炭采选分别用于自用发电(区分铁合金和氯碱化工业务)及对外销售的产量规模与比例;(2)电石分别用于自用生产PVC、其他衍生品及对外销售的产量规模与比例;(3)分析说明处于公司产业链上中游的煤炭采选、火力发电、电石的产能及利用情况与公司循环产业链的匹配程度与发展布局。

2.铁合金业务情况。年报显示,公司铁合金业务为硅铁和硅锰合金产品的生产销售,该业务在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指标出现下降,硅铁营收和毛利率分别同比减少14.52%和0.54%;硅锰合金营收和毛利率分别同比减少25.36%和16.20%。请结合行业竞争格局、公司业务开展、成本价格变化等,分析说明铁合金各产品营业收入、毛利率同比均出现下降的原因、合理性及应对措施。

3.氯碱化工业务及在建工程情况。年报显示,公司氯碱化工业务主要为生产电石和PVC等主要产品以及副产品烧碱,采用的工艺是电石法生产PVC。根据前期公告披露,为加大电石就地转化增值能力,长远降低电石板块销售压力,公司自2018年开始持续投入资金建设PVC二期项目,即续建年产40万吨PVC、30万吨烧碱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30.53亿元,并计划于2019年底前试生产。2018年、2019年公司PVC二期在建工程余额分别增加4.80亿元、19.09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分项列示PVC二期项目中具体资产、目前状态、产能情况、转固依据及是否符合会计处理准则,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2)前期公司在回复我部2018年年报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中披露,PVC二期项目2019年计划投入15亿元,请说明项目计划数与实际投入数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3)结合电石板块目前的生产销售及产能利用情况,电石直接对外销售的营收、毛利率情况及作为原料转化为生产PVC及烧碱产品的营收、毛利率情况,及PVC二期项目正式生产后的盈利测算情况,分析说明公司持续投入资金建设PVC项目二期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4.多晶硅公司经营情况。根据年报及前期公告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多晶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晶硅公司)于2010年开始进行年产3000吨多晶硅项目试生产,2016年投资4.17亿元实施技术改造拟将产能扩大至年产8000吨,2017年末技改完成开始正式生产。而多晶硅公司自2012年开始一直为亏损状态,技改完成后营收提升但亏损有所扩大,2017-2019年营业收入分别为2621.2万元、3.93亿元、3.28亿元,净利润分别为-4417万元、-2274万元、-4.65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技改项目的完成情况及产能利用情况;(2)结合政策环境、行业情况及经营模式等,分析说明多晶硅公司连续多年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其原因,以及应对措施和发展规划。

5.服装板块销售模式。年报披露,服装板块销售方面,公司采用“直营与经销相结合,线上线下打通,全渠道运营”的销售模式。请公司补充披露:(1)分别列示直营模式与经销模式、线上销售与线下销售的具体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产品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净利润及其变动比例,并对销售模式的布局及发展战略进行分析;(2)公司与经销商的具体合作模式、订货方式、信用政策及结算方式,是否为买断式经销,并结合经销模式说明收入确认等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6.境外营业收入情况。年报披露,公司2019年国外市场实现营业收入10.75亿元,同比下降32.51%,毛利率13.69%,同比下降18.38%;而2018年国外市场实现营业收入15.92亿元,同比增幅77.86%,毛利率32.07%,同比增幅13.52%,境外业务的营收、毛利率波动幅度较大。请公司补充披露:(1)境外业务的区域分布,境外业务的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订单获取方式、销售模式、定价原则、信用政策、结算方式、收入确认方式及依据,并分析说明公司拓展国外市场的竞争优势;(2)分产品列示国外市场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及其变动比例;(3)结合政策环境、行业情况、公司布局及近三年境外业务情况,说明国外市场营业收入和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7.往来款情况。根据年报,经营活动现金流方面,公司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9.90亿元,其中往来款项17.68亿元,同比降低79.30%;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34.75亿元,其中往来款17.43亿元,同比降低78.72%。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方面,公司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24.31亿元,其中往来款22.68亿元,同比增长229.16%;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7.93亿元,其中往来款6.73亿元,同比降低35.16%。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方面,公司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50.09亿元,其中往来款11.27亿元,同比增长56.07%;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35.28亿元,其中往来款11.53亿元,同比增长55.00%。请公司补充披露:(1)列式上述往来款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往来对方名称、关联关系、往来金额、期限、具体交易背景等;(2)结合近三年情况,说明2019年上述往来款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8.存贷情况。年报披露,公司2019年货币资金余额为82.19亿元。其中,在控股股东控制的鄂尔多斯财务公司的日常存款余额49.58亿元,较年初增加6.20亿元。同时,公司短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借款期末余额合计199.24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日常存款的具体构成,包括但不限于存入时间、金额、利率、类型、期限等;(2)结合行业经营特点和公司业务模式,说明公司货币资金及有息债务结构的合理性,公司是否能自行支取相关存款;(3)前期,公司在回复我部2018年年报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中披露,公司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周转及储备需要资金约41亿元;正在续建的PVC、烧碱等项目年内资金需求约20亿元,2019年计划投入15亿元;环保、安全及技改等项目2019年计划投入5亿元。年内各季度资金安排为:一季度投入1.7亿元,二季度计划投入8.5亿元,三季度计划投入6.5亿元,四季度计划投入3.3亿元。请以货币资金2019年期初数为基础,结合上述资金安排,逐项分析报告期内货币资金的实际支取情况及用途、未动用金额、新增债务融资及用途、资金利用是否合理,说明是否与预计情况存在差异以及产生差异的原因。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9.票据池业务情况。年报及前期公告披露,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向包括但不限于鄂尔多斯财务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票据池业务,即存在财务公司票据池与合作银行票据池两类票据池。请公司补充披露:(1)2019年末由财务公司托管的票据存量余额、票据状态、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以及票据池具体业务如转让、贴现、质押等的开展情况;(2)2019年末合作银行票据池存量金额、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的总金额,票据状态以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3)是否存在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共用票据池的情况,相关关联方在浙商银行是否开立账户或从事其他业务,避免关联方利用票据池业务占用公司资金或信用的措施。(4)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发表意见。

二、 关于公司财务数据

10.财务费用。年报披露,2019年末公司财务费用为10.51亿元,同比降低 31.24%,主要是银行贷款存量及票据贴现减少,相应的利息及贴现支出减少。公司财务费用中利息费用11.20亿元,同比降低19.13%;其他1.59亿元,同比降低49.98%。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本期票据贴现以及借款情况分析利息费用变动的原因以及合理性;(2)财务费用中“其他”项目具体内容以及变动原因。

11.第四季度现金流量情况。年报显示,公司2019年第四季度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3.15亿元,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为-32.54亿元,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为-7.21亿,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为-1.02亿元。请公司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会计处理,说明第四季度现金流量表相关科目为负值的原因,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0年5月26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回复相关内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