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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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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0-044

债券代码:113547 债券简称:索发转债

转股代码:191547 转股简称:索发转股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郎光辉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02,071,718股(全部为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29%;郎光辉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29,219,353股,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28.63%。

● 截至本公告日,郎光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萍女士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58,124,7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92%。郎光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萍女士合计累计质押数量为29,219,353股(王萍女士股份无质押),占郎光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萍女士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18.48%,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67%。

一、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收到控股股东郎光辉先生关于其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 本次股份质押不存在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等情况。

3.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郎光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萍女士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郎光辉先生本次股份质押的目的主要是满足个人投融资需求。郎光辉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其股份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本次股份质押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0-045

债券代码:113547 债券简称:索发转债

转股代码:191547 转股简称:索发转股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上海斐昱歆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投资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 特别风险提示:基金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方可开展投资业务,基金履行行政审批、基金备案等流程的情况和进度将存在不确定性;基金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本次投资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行业环境、投资标的开发、投资研究、投资决策和投后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具体实施进度和最终效益存在不确定性;基金还存在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等其他风险,但公司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投资风险仅以公司出资额为限。

● 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本次投资概述

为了促进公司“一主两翼”战略方向的发展,满足公司在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领域的战略布局需要,充分借助外部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优势和专有能力,利用新装备、新技术对公司主营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决策流程进行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提升,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签署了《上海斐昱歆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上海斐昱歆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基金规模为人民币21,751万元,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投资比例为4.5975%。

本次对外投资金额在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参与投资基金财产份额的认购,也不在基金中任职。

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

(1)企业名称:上海斐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24484849M

(3)认缴出资额:1,000万人民币

(4)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5)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斐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双联路158号2层A区296室

(7)成立时间:2015年01月20日

(8)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合伙人:上海斐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韩从慧出资比例59%、王勇萍出资比例10%、林纹如出资比例30%

(10)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宏彬

(11)主要管理人员:黄宏彬,蔡翔,林椿楠

(12)主要投资领域:先进制造业、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拟上市企业

(13)管理模式: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担任此合伙企业的管理人,负责此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及运营

(14)是否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已完成备案,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10879

(15)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此基金管理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第三方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等。

(二)普通合伙人

(1)企业名称:海南敏烨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400MA5TJAN859

(3)认缴出资额:2,000万人民币

(4)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5)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敏华

(6)主要经营场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琼山大道63-1号永泰花苑4楼

(7)成立时间:2020年04月29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合伙人:黄敏华出资比例95%、陈晓军出资比例5%

(10)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敏华

此合伙人成立时间不足一年,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不存在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

(三)其他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1. 王江林

身份证号码:330523**********13

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

2.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3485559XP

(2)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3)法定代表人:殷凤山

(4)注册资本:8,000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1996年9月12日

(6)住所: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

(7)经营范围:农药研发、生产并销售本公司产品(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化工中间体(除危险化学品)研发、生产、销售;有机肥料及其他化工产品(除农药及其他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瓦楞纸箱、纸盒、塑料制品、滤布、滤袋制造、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酒店管理;房屋租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内河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3. 田三红

身份证号码:420122**********1X

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4.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83130113U

(2)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法定代表人:傅文昌

(4)注册资本:20,041.2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11年10月10日

(6)住所:泉州市惠安县泉惠石化园区

(7)经营范围:合成树脂的研制与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涉及前置许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生产、销售:不饱和聚酯树脂、聚氨酯树脂、水性聚氨酯树脂及其原料、辅料;顺丁烯二酸酐;可发性聚苯乙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5.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82691G

(2)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法定代表人:明景谷

(4)注册资本:18,089.6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1994年01月19日

(6)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区)R2-A栋3、4层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销售复合乳化器、连续乳化工艺、设备、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智能装备、机电化工产品、计算机及配件、仪器、仪表及以上项目的设计、开发、技术转让和咨询服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信息化软件、计算机网络的技术开发(不含限制项目);自有物业租赁;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生产复合乳化器、连续乳化工艺、设备、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智能装备、机电化工产品、计算机及配件、仪器、仪表。

(8)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6.泉州睿联投资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3A4UNX3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法定代表人:陈泳絮

(4)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19年10月16日

(6)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农业银行大厦24层C座

(7)经营范围:对制造业的投资;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服务(不含金融、证券、期货的投资咨询);电子科技、机电科技、能源科技、通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翻译服务;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电线电缆、机械设备及配件、通信设备、仪器仪表、金属制品、汽车配件、环保设备、实验室设备、五金模具、纸制品、眼镜的销售;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公司股东:陈泳絮出资比例95%,许白治出资比例5%

(9)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此合伙人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期间未开展任何业务,无最近一年财务数据

7.陈荆怡

身份证号码:440306**********49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合作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上海斐昱歆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规模:募集资金总额为21,751万元人民币,最终以全体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为准。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309室

6.合伙人及认缴出资额情况:

上述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期限

1.全体合伙人约定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存续期为5年,自基金成立日起计算,其中投资期3年,退出期2年。基金管理人视基金产品之实际运营需要,以投资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可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后延长基金产品存续期限,每次延长一年,延长次数以两次为限。

2.投资期届满,如有未投资金(不含已签署投资协议但尚未完成出资的部分),应将全部未投资金按照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持有的实缴出资比例退还给各合伙人。

(二)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1.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出资。

2.出资期限

合伙人分为两期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款,普通合伙人首期实缴出资额为认缴出资额的100%,有限合伙人首期实缴出资额为认缴出资额的30%,第二期实缴出资缴付时间应在合伙企业与被投项目签订投资协议之后。每期出资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全体合伙人签发《出资缴付通知书》。《出资缴付通知书》应载明出资截止日和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等信息。投资者在实缴汇款之后有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专业投资者除外)。

(三)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限合伙人权利

(1)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进行监督;(2)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3)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4)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5)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可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年度以及半年度财务报告;(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9)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按其实缴出资额参与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10)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有限合伙人义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缴付出资款;(2)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对合伙企业中的相关事务予以保密;(4)本协议及法律法规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普通合伙人权利

(1)对于其认缴的出资,享有与有限合伙人相同的财产权利以及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2)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合伙企业清算时,按其实缴出资额参与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4)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普通合伙人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缴付出资款;(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财产;(3)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投资活动;(4)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6)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协助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活动提供支持,但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参与基金管理事务;(7)本协议及法律法规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5.身份转换

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亦不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四)合伙企业费用

1.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与其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和支出。

2.管理费。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1)管理费的费率为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的2%/年,管理费的金额计算精确到日。自基金成立日起的两个顺延年度内,按年预付,第三年的管理费在合伙企业清算时补收,第四年及以后年度免收管理费。如基金存续期不足三年,合伙企业只需按实际存续期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2)管理费从合伙企业财产中支付。(3)基金管理人运营产生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以自身收取的管理费承担。

(五)投资事项

1.投资范围

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领域的拟上市公司的股权。

2.投资方式

投资方式主要为直接投资。

3.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合伙企业不得进行中国境内外的二级证券市场投资,因被投项目上市退出而进行二级证券市场交易除外。

合伙企业的闲置资金可以进行增值投资,但仅可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短期债券、短期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等低风险金融产品。

4.投资决策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管理人员工和外部专家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审慎评估拟投项目的风险与收益,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制度,出具投资决策意见。

合伙企业进行投资相关事宜,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决议后,基金管理人方能具体实施。基金管理人应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投票权;未能现场出席会议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可采取通讯方式表决,并提交书面意见。未在约定时间内给出意见的,视为放弃投票,其意见视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意见相同。同意票数超过总票数的三分之二的,视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投资拟投资项目。

(六)收益分配

1.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中的投资本金(不含预留用以缴纳管理费的资金)占合伙企业投资本金总额的比例进行分享。

合伙企业可在取得被投项目的现金分红或者实现被投项目的部分退出变现之后进行临时分配。每次临时分配金额以上述现金分红或退出变现所得为上限。合伙企业应在被投项目完成退出变现之后,或在基金到期时,进行清算与最终分配。

向合伙人进行分配时(含临时分配和清算分配),首先记作合伙人取回投资本金。在累计分配已使得合伙人取回全部投资本金之后,如再进行分配,则记作向合伙人分配门槛收益,本协议约定的门槛收益率是年化单利6%。门槛收益率并非是基金管理人对合伙企业经营业绩的承诺。

基于投资本金计算的门槛收益需进行分段计算。投资本金的两次变动之间是一个时间段。投资本金变动日一般情况下是每个分配日;在合伙人实缴出资分期缴付的情况下,每期缴付款全部到账日亦作为投资本金变动日。首个时间段的起始日是基金成立日。门槛收益的计算公式是:门槛收益金额=本时间段期初投资本金×6%×本时间段天数÷365天。进行门槛收益分配时,应按时间顺序自首个时间段开始分配,直至分段计算的门槛收益全部分配完毕。当可供分配资金不足以进行某个时间段的门槛收益分配时,可延迟分配(清算分配除外)。

当合伙人取得全部的门槛收益之后,如合伙企业仍有可供分配资产,则应进行超额收益分配(超额收益是指合伙企业总体经营收益中超过门槛收益以上的部分);如合伙企业未能通过临时分配和清算分配使合伙人取得全部的投资本金和门槛收益,则不进行超额收益分配。超额收益分配的约定分配比例是:合伙企业取得的超额收益由普通合伙人享有20%,由含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按投资本金比例享有80%。

非现金分配: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向合伙人会议建议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七)托管

1.全体合伙人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选择一家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本基金的托管机构,对合伙企业账户内的货币资产实施托管。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根据公平、节约之原则与托管机构协商确定托管费。合伙企业基金之任何资金支付,均应遵守与托管机构之间托管协议的规定。

3.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合伙人合法权益。

(八)会计核算

1.会计年度

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但首个会计年度为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到当年之12月31日止。

2.审计及财务报告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并编制会计报表。

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有资质的独立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机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选定。合伙企业聘任、解聘或更换审计机构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限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之内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全体合伙人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还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监管部门发布并不时修改的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向全体有限合伙人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九)入伙及退伙

1.合伙人入伙

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可以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合伙人退伙

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从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额的要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强制未按约定缴付出资的有限合伙人退伙。

有限合伙人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当然退伙情形时,当然退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承继该当然退伙人的有限合伙权益,或相应缩减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

3.普通合伙人退伙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2)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3)《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如合伙企业不再有普通合伙人,则除非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并任命新的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十)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或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合伙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

各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因合伙协议引起的或者与合伙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伙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协议生效

合伙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合伙协议签署后,对于通过权益转让方式加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自其书面确认受合伙协议约束时对该有限合伙人发生法律约束效力;合伙协议对于任何一方的效力及于其继承人、受让人。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借助投资机构的专业优势提升投资能力、累积相关经验,适时发掘优质潜在合作标的,围绕主营业务,开展在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领域的投资与合作,可进一步提升公司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提高综合竞争力,实现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投资,总投资额占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投资领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性、投资规模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较小。

六、风险分析

1.基金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方可开展投资业务,基金履行行政审批、基金备案等流程的情况和进度将存在不确定性。

2.基金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本次投资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

3.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行业环境、投资标的开发、投资研究、投资决策和投后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具体实施进度和最终效益存在不确定性。

4.基金还存在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等其他风险,但公司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投资风险仅以公司出资额为限。

公司将及时根据本项目未来的后续进展情况,密切关注投资运作情况,督促防范投资风险,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相关要求,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