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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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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813 证券简称:泰林生物 公告编号:2020-043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0年5月18日(星期一)14:00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2930号公司12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叶大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6,18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1,970,000股的69.621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7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6%。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6,1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978%。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5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9%。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6,1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2、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6,1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3、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6,1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908%;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0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6,1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16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8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 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162%;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68%;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670%。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董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 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162%;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68%;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67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劳正中、曹丽慧

(三)结论性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300813 证券简称:泰林生物 公告编号:2020-044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收到独立董事胡国庆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由于个人原因,胡国庆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且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胡国庆先生原定任期为2018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6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董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董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董明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独立董事的情况,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董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董明先生,男,196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农工民主党党员,本科学历,1983年8月至2020年3月在浙江医院工作,历任器械科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工程科高级工程师、副科长、科长,工程部副主任、高级工程师。目前已退休。

董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0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2930号公司12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于2020年5月18日上午9点半至11点半,下午13点至15点期间进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0年5月18日上午9点15分至下午15点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182,3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621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17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597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3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36,18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 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2%。

2、审议通过《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6,18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 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2%。

3、审议通过《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6,18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 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2%。

4、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180,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47%;

反对:1,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3%;

弃权: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6,18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 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2%。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18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 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2%。

7、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18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1,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8%;

弃权: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追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18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 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2%。

9、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董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18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 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2%。

1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18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 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2%。

1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18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 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2%。

1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18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 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2%。

1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18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 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2%。

1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18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 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顾功耘

曹丽慧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