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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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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0-032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22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上午9:15至2020年5月22日下午3:00。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会议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公司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金志国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5日、2020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27)、《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96,089,3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7,263,877股(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等权利,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此为准计算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截至2020年5月18日,公司总股本数为684,563,88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7,300,003股,则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总数为667,263,877股。)的29.3871%。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96,047,3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7,263,877股的29.380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7,263,877股的0.0063%。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3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7,263,877股的0.0947%。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6,066,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83%;反对票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7%;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6.3596%;反对票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3.640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本提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6,066,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83%;反对票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7%;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6.3596%;反对票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3.640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本提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6,066,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83%;反对票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7%;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6.3596%;反对票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3.640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6,066,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83%;反对票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7%;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6.3596%;反对票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3.640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5、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6,066,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83%;反对票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7%;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6.3596%;反对票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3.640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6、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6,066,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83%;反对票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7%;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6.3596%;反对票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3.640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7、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6,066,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83%;反对票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7%;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6.3596%;反对票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3.640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6,066,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83%;反对票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7%;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6.3596%;反对票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3.640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5,751,66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83%;反对票23,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7%;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本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6.3596%;反对票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3.640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5,987,19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83%;反对票23,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7%;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本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6.3596%;反对票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3.640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1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002,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7574%;反对票23,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242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本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6.3596%;反对票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3.640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1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5,672,52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82%;反对票23,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8%;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本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6.3596%;反对票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3.640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1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5,672,52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82%;反对票23,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8%;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本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6.3596%;反对票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3.640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1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5,672,52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82%;反对票23,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8%;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本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6.3596%;反对票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3.640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庞景律师、郝卿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