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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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0-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076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84,062,651.17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 本次涉诉事项系违规担保,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披露的《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72)。

2020年5月22日,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中天”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京03民初353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黄博、邓天洲、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晓艳、陈方、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涉诉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锦源”)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B座1201

被告一: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天”)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禾兴大厦808室

被告二: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二路46号C025

被告三: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035号海航荣御大厦1507室

被告四:邓天洲

被告五:陈方

被告六:黄博

被告七:宁晓艳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浙江中天、中天资产连带向中港锦源清偿全部未付租金73,916,299.52元(大写:柒仟叁佰玖拾壹万陆仟贰佰玖拾玖元伍角贰分);

2、请求判令浙江中天、中天资产连带向中港锦源支付因租金逾期支付而产生的违约金(以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根据租金逾期支付的天数,按照逾期期间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3、请求判令浙江中天、中天资产连带向中港锦源支付留购价款100元;

4、请求判令浙江中天、中天资产向中港锦源付清全部租金、违约金及留购价款前,租赁物的所有权由原告享有;

5、请求判令浙江中天、中天资产连带承担中港锦源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费用;

6、请求判令长春中天、邓天洲、陈方、黄博、宁晓艳对前述第1至5项诉讼请求中浙江中天、中天资产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以上个诉讼请求金额暂计至起诉之日合计为84,062,651.17元。

(二)事实与理由

2017年6月27日,中港锦源作为出租方与共同作为承租人的浙江中天、中天资产签订了编号为[(2017)中港回字第013号-ZL]的《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浙江中天将其拥有真实所有权及处分权的位于杭州千岛湖啤酒有限公司、浙江高得宝利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兴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加气站设备(以下简称“租赁物”)转让给原告中港锦源,再由中港锦源将租赁物出租给浙江中天、中天资产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租赁成本为壹亿元整,租赁年利率为6.5%。浙江中天和中天资产每三个月向中港锦源支付一期租金,共分十二期支付,各期租金均为9,239,537.44元,租金合计为110,874,449.28元。

2017年6月27日,中港锦源与浙江中天、中天资产签订了编号[(2017)中港回字第013号一MM]的《买卖合同》,约定三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为买卖事宜。原告已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将租赁物购买价款一次性支付至承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租赁物按约起租。

为保证浙江中天、中天资产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义务,2017年6月27日,长春中天作为保证人与中港锦源签订了编号为[(2017)中港回字第013号-BZ]的《保证合同》,约定长春中天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浙江中天、中天资产对中港锦源所负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6月27日,邓天洲及其配偶陈方共同出具《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承诺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浙江中天、中天资产对中港锦源所负全部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黄博及其配偶宁晓艳共同出具《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承诺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浙江中天、中天资产对中港锦源所负全部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履行过程中,浙江中天、中天资产预期支付了第4期租金,且此后未再支付任何一期租金及因逾期支付而产生的违约金。经原告多次催讨,浙江中天、中天资产仍拒不履行债务。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以上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需由司法出具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尚不确定。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077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0年5月20日、5月21日、5月2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 经公司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重要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0年5月20日、5月21日、5月2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一)由于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在2020年4月30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 临2020-058公告)。

(二)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日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2、经公司自查,并询证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回复确认,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3、经公司自查,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

4、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相关的筹划、商谈、协议、意向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2018年为-80,121.59万元人民币,2019年为-313,161.89万元人民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在2020年4月30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违规担保涉及诉讼总金额为203,855.55万元人民币,披露违规担保本金总额为186,670万元人民币,公司对违规担保已确定需承担的债务金额为70,234.30万元,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七)》(公告编号:临2020-074);

(三)公司于2020年5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海外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458号),要求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之前进行书面回复,因公司海外控股子公司所涉事项复杂,为确保回复内容及后续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经与有关各方充分讨论、审慎研究,公司将延期至2020年5月29日进行回复;

(四)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509号),要求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之前进行书面回复,因问询内容较多且要求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公司及中介机构为确保回复内容及后续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经与有关各方充分讨论、审慎研究,将延期至2020年5月29日进行回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