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2020-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31 证券简称:百达精工 公告编号:2020-038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鉴于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及公司2019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对前述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并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莫勇、贾珮、晏锋共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莫勇、贾珮、晏锋共3人未解除限售部分的全部股票共计42,000股;同时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公司将对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除上述个人离职触发部分)共计 568,500股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无须提交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自2020年3月30日起45天内,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莫勇、贾珮、晏锋共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莫勇、贾珮、晏锋共3人未解除限售部分的全部股票共计42,000股;同时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公司将对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除上述个人离职触发部分)共计568,500股均不得解除限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公司有权单方面回购注销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副总经理朴春德、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沈文萍及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共计79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610,5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568,5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2731054),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79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610,5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6月3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

百达精工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及具体回购注销方案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依法可以实施。

特此公告。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