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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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0-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33 证券简称:顺钠股份 编号:2020-021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公司之控股孙公司上海辉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辉翰”)就与国商投、国商投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华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一案【案号:(2019)沪0115民初73334号】的《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具体情况详见诉讼一;

同时,公司于近日也收到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干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因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商投”)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案件,江干法院裁定44起诉讼案件撤回起诉、中院裁定1起诉讼案件撤回起诉、中院对1起案件做出民事判决,具体情况详见诉讼二。

一、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诉讼一: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上海辉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77号1404室;法定代表人:林国平。

被告一: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华路1号14幢1单元6楼602室;法定代表人:于杰。

被告二:国商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支路26号3316室;法定代表人:于琦。

被告三:上海华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宾路18号601A室;法定代表人:李辉文。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一返还原告货款23,315,846.40元;

(2)被告二、被告三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未清偿的本案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一在杭州签署合同编号为:20180119-15-GST-SHHH-GX的《购销合同》(以下简称“0119《购销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以总金额23,204,160元人民币的含税价格向被告一购买2,016吨混合橡胶。2018年1月19日,原告一次性向被告一付清全部货款23,204,160元。其后,原告与被告一于2018年间先后三次签署0119《购销合同》货物交割日期的《变更协议》,最终约定货物交割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

2018年8月28日,原告向被告一送达《对账函》,被告一确认截止2018年7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25,636,262.40元。

直至2018年9月28日,原告从被告一处取得价值为人民币2,320,416元的货物,但自此以后被告一便终止交付货物,并一直占用原告的剩余货款,至今拒不予以返还。

另外,经查,被告一的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系被告二100%出资设立,认缴出资额为2亿元人民币,但未缴足出资;后被告二将其持有的被告一之全部股权转让给被告三,被告三至今亦同样未缴足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二、被告三应分别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国商投未清偿的本案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海辉翰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的判决情况

上海辉翰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一国商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辉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3,315,846.40元;

(2)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158,379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58,939元,由被告一国商投负担。

诉讼二:

(一)关于前期相关诉讼事项的披露情况

关于国商投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诉讼的前期披露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披露的《关于诉讼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于2019年3月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4);于2019年3月21日披露的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

(二)江干法院、中院《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

原告:朱墨骊等45名自然人投资者

被告一:国商投

被告二: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主要进展

原告与被告国商投、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一案向江干法院、中院提起诉讼,相关法院受理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和被告分别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向相关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3、裁定情况

江干法院:孔梅等44名自然人投资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准许撤回起诉。

中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墨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准许朱墨骊撤回起诉。

(三)中院《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

原告:陈玉梅

被告一:国商投

被告二: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主要进展

原告陈玉梅与被告国商投、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一案,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9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分别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做出一审判决。

3、判决情况

陈玉梅要求国商投履行回购义务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院予以支持,其要求公司对国商投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缺乏依据,中院不予支持。公司的抗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院判决如下:

(1)国商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玉梅支付回购款人民币700,000元和利息(自2018年3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回购款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算);

(2)驳回陈玉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上述46名自然人投资者合计涉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550万元;

截至目前,该案件还有1名自然人投资者案件尚在审理之中(涉及标的金额30万元)。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针对上海辉翰诉国商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现已胜诉,尚未得知国商投是否就该案件进行上诉。此外,由于国商投存在资金流动性不足的情况,即使公司最终胜诉,国商投是否能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杭州中院针对陈玉梅的案件已作出判决,如该投资者未在规定时效内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该判决可为其他投资者涉诉的同类案件之审理提供参考,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存在积极影响。

3、上述案件尚未终审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诉讼事项,切实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2、《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