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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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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46版)

2020-06-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 上接46版)

关于第二期偿债承诺,违规借款-德清小贷案于2019年6月25日取得生效判决,承诺人应于 2019年10月23日前予以清偿。承诺人并未按期履行承诺,其中,承诺人徐州睦德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承诺,承诺于2020年4月30日前一并清偿违规借款-德清小贷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及相应的孳息。截至2020年4月27日,徐州睦德的延期还款承诺已履行完毕。

基于此,如上所述,截至2019年4月27日,承诺主体偿付占用资金总额42,346万元,包括喀什星河和徐茂栋的关联方资产偿债1,500万元,徐州睦德资产代偿22,546万元,徐州睦德现金代偿18,300万元,除第二期偿债承诺中违规借款-德清小贷案对应的清偿额度12,054.62万元出现延期履行外,及,在徐州睦德在2020年6月30日前严格履行其在2020年4月3日作出承诺的前提下,承诺主体已严格按照承诺(或者延期的承诺)履行第二期偿债安排。

(二)按目前情况预计承诺主体2021年4月末之前应予清偿的资金占用金额及截至目前的清偿进展情况

预计承诺主体2021年4月末之前应于清偿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如上表所述,预计承诺主体按照承诺函的约定应于2020年8月归还因违规借款朱丹丹案和蒋敏案件形成的资金占用合计5,102.02万元,较2020年4月末违规借款资金占用余额多172.07万元,差额系期间产生的孳息;另,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违规借款孔建肃案件(2019)浙01 民终 931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包括公司在内的各被告归还原告孔建肃借款本金 20,438,376.55 元,支付利息 604,751.96元,并应支付自 2018年5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 24%的标准计算)。由于该判决为生效判决,承诺主体应于2020年9月18日将该款项归还至公司,预计截至还款日本息合计约为3,239.90万元。

另,2021年4月末归还其他资金占用29,028.93万元,包括25,287万元本金及3,741.93万元资金占用费。

综上,公司预计应于2021年4月30日或之前应清偿资金占用合计金额37,370.85万元,已清偿27.07万元,系第二期偿付多支付金额,仍需清偿37,343.78万元,目前该待偿资金占用暂无偿还进展。

(三)公司违规担保、违规借款等事项诉讼进展情况以及公司需承担的责任情况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公司的违规担保、违规借款等事项诉讼(仲裁)进展情况以及公司需承担的责任情况具体如下:

(1)违规担保类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公司涉及的违规担保案件共计9件,涉案本金金额合计33,000万元,其中,已取得生效判决书1件,涉案本金金额6,000万元,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已取得一审判决2件,涉案本金金额23,000万元,均判决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该等案件因其他当事人提起上诉,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中;仲裁审理中共计6件,涉案本金金额4,000万元。

律师核查意见:

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认为:

(1)案涉违规担保属于越权代理

基于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程序、权限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等相关人员应就违规担保类诉讼(仲裁)案件所涉担保事项履行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违规担保类诉讼(仲裁)案件所涉担保事项发生之时公司并不知情,公司管理层会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审议过上述对外担保的相关事项,亦未对相关违规担保行为进行认可或追认。因此,违规担保类诉讼(仲裁)案件所涉担保事项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法定代表人利用其控制身份、公司代理人身份作出的越权代理行为。

(2)关于“善意相对人”的认定

①关于“善意相对人”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即相对人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时,该担保行为应认定为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②公司违规担保类诉讼(仲裁)案件中相关债权人非“善意相对人”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前文提及及列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应就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决策文件均通过公开渠道对外进行公告。

根据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违规担保类诉讼(仲裁)案件所涉担保事项均未经公司管理层会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且在担保行为发生时点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担保前,应根据公开渠道审查公司是否履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进而判断相关担保是否为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债权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等担保协议的签署未履行公司应当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下仍签署相关担保协议的,系债权人在签署担保协议时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对公司而言,债权人为非善意相对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违规担保类诉讼(仲裁)案件所涉担保事项因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及债权人非善意第三人,相关违规担保对公司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3)综合考虑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违规担保类案件已有一起已决诉讼案件(原告杭州方西投资有限公司)和两起一审上诉案件(原告微弘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原告北京佳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受案法院均判决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在违规担保的已结案(包括终审结案和一审结案)的诉讼案件中,一审胜诉率100%,终审胜诉率100%。相关受案法院认为,《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前置程序,公司在提供担保之前应当经过公司机构决议,该规定属于对代表、代理权能的限制规范。公司提供案涉担保,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公司担保仅加盖了公司印章加法定代表人印章,并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不足以证明相关担保协议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债权人对此进行了形式审查,故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4)基于公司各起违规担保类诉讼(仲裁)案件在案件事实上的高度同质性,本所律师认为,如受案法院结合相关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案涉担保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及债权人未对此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的,则公司违规担保类其他未决诉讼(仲裁)案件最终判定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极大。

(2)违规借款类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公司涉及的违规借款案件共计10件,金额合计43,927.88万元,其中,已取得生效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6件,截至2020年5月31日应还款金额30,427.88万元;已取得一审判决3件,公司已对其中2件提起上诉,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中,并拟于上诉期限内对另一案件提起上诉,涉案本金金额6,500万元;一审审理中1件,涉案本金金额7,000万元。

1)已取得生效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的案件情况

注:上表应还款总金额中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

2)未取得生效判决的案件情况

律师核查意见:

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认为:

(1)案涉借款合同将极大可能会被视为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

根据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对违规借款所涉借款事项并不知情,案涉相关借款合同、协议或其他契约性法律文件(以下称借款合同)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公司主张案涉款项均流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公司自始至终未实际占有、使用借款款项;及根据借款事项发生时点,各原告作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手在明知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内部决议程序下与公司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各原告不构成善意。但因案涉借款合同已加盖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字),案涉款项支付方式系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交易安排,如无进一步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会被视为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是否依规进行决策程序不影响其对外的表意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案涉借款合同将被视为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及案涉借款合同已成立并生效的可能性较大。

(2)案涉借款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或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性较小。

从案涉借款合同内容来看,系为企业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尚不存在违反法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如无进一步证据证明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则案涉借款合同认定为无效或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性较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相关案涉借款合同极大可能会被认定为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案涉借款合同已成立且生效;及案涉借款合同不存在无效或对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3)综合考虑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收悉判决或调解书的九起违规类借款诉讼案件,其中,两起和解结案案件(原告胡菲、朱丹丹),四起二审败诉案件(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蒋敏和孔建肃),三起一审败诉(二审未决)案件(原告向发军、孔世海、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述案件中,一审败诉率100%,终审败诉率100%。相关受案法院认为,公司在案涉借款合同上加盖印章、时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应视为公司作出意思表示,公司是否依规履行决策程序不影响其对外的表意行为,且因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案涉借款合同所记载的内容,故法院对公司主张案涉合同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抗辩不予采纳;及,案涉借款合同并不存在违反法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属有效。对于借款款项的实际接收人的安排属于共同借款人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与原告无涉。案涉借款主体明确约定为公司,即使公司并未获取利益而仅承担义务,也属相关当事人对交易方式的自行安排。

基于公司各起违规借款类案件在案件事实上的高度同质性,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各起违规借款案件除已经生效司法裁判和达成和解的案件外,如无证据证明案涉借款合同存在无效或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情形的,其他未决违规借款类诉讼案件最终判定公司承担还款义务的可能性极大。

问题8、2019年6月以来,公司与浙商资管、恒天融泽签订了相关协议和补充协议,就公司相关大额资金给付事项进行了分期约定,请公司结合协议约定,以列表形式说明公司分期支付相关款项的具体要求及履约情况,结合公司逾期负债情况及诉讼等事项分析公司大额现金流出风险和偿债风险,并说明公司的主要应对措施。

公司答复:

(一)公司与浙商资管、恒天融泽签订的相关和解协议和补充协议内容、付款要求及履约情况具体如下:

■■

根据公司与浙商资管、恒天融泽签署的上述协议,公司未来每季度的还款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结合公司逾期负债情况及诉讼等事项分析公司大额现金流出风险和偿债风险,并说明公司的主要应对措施。

公司截至2020年5月31日的存续借款以及因诉讼生效判决或达成和解形成的大额负债情况如下:

公司上述逾期负债及诉讼事项会导致公司存在大额现金流出和偿债风险,对公司营运资金产生较大影响。同时,公司尚有部分违规借款和违规担保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若该等案件生效判决判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将进一步增加公司大额现金流出和偿债风险。公司管理层积极采取下列举措应对前述风险:

(1)积极与债权人达成债权打折及债务延期的和解

目前,公司已先后与恒天融泽、浙商资管、金丰典当、朱丹丹等债权人达成债权打折和债务延期的和解,缓解了公司的现金流出压力。同时,公司与其他债权人亦积极推进和解谈判中,以实现债权打折、债务延期或以资抵债,缓解公司现金流出和偿债风险。

(2)进一步优化主营业务,增强主营业务盈利能力

公司利用各种资源,增强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2019年度,热热文化和中科华世均实现了业绩承诺,齐重数控2019年和2020年一季度的盈利状况大幅改善,前述并表资产的盈利状况为公司带来现金流的改善。未来,公司不排除继续收购盈利能力突出的并表资产,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改善现金流情况。

(3)积极敦促原控股股东和徐州睦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履行承诺

因原控股股东对公司有资金占用尚未归还,公司将积极敦促原控股股东和承诺人徐州睦德及时、足额偿还有关资金。公司原控股股东喀什星河以及徐州睦德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公司3.7亿元左右的资产或者现金。

(4)加强已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不断实现项目退出

公司在管的对外投资项目近百余项,2019年已有部分项目完成退出,实现1亿余元的回款,截至2019年末上述投资账面价值8.33亿元。2020年,公司将继续加强对已投项目的投后管理,充分利用公司及股东各项资源,发挥已投项目间的协同效应,积极寻找退出机会,在确保公司权益的前提下对部分项目进行适时退出,退出资金可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需求。

(5)进一步盘活现有资产,充分利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手段

盘活存量是公司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的常态工作。随着子公司齐重数控被收储土地的成功拍卖,公司自2020年起将陆续收回政府拖欠的土地收储款3亿余元。同时,公司与第三方成立房地产公司,共同参与上述地块的商业开发,目前开发进展顺利,各项工作有序推进,随着地产项目的成功销售,公司将收回前期财务资助款项并取得一定收益。另外,对于闲置或使用效率较低的部分房产、机器设备等资产,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将加大处置力度,不断回笼资金。外部融资方面,公司下属子公司热热文化于2019年取得金融机构分阶段授信2亿元,可根据经营需要提取使用,齐重数控亦成功完成了银行续贷。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