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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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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06-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63 证券简称:三角轮胎 公告编号:2020-016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0年6月1日以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向董事会全体董事发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0年6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董事4人,分别为丁木、林小彬、钟丹芳、熊顺民,单国玲、迟雷、刘峰、范学军、房巧玲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

(五)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丁木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提名丁木先生、林小彬先生、单国玲女士、钟丹芳女士、熊顺民先生、迟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提名刘峰先生、范学军先生、房巧玲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审议前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为15万元/年/人(含税),按月发放,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18)。

三、上网公告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3日

附:候选人简历

丁木先生

1981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轿卡制造部第二生产线三车间主任,供应链管理部副部长,供应链建设与物流服务保障管理中心执行总裁助理、执行副总裁,采购及供应链管理中心执行副总经理,全球贸易与市场网络建设中心执行副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三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林小彬先生

1973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威海橡胶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业务部经理,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出口部部长、国际贸易管理中心总监、高级总裁助理、高级副总裁、全球贸易与市场网络建设中心执行总裁、全球市场营销与网络建设中心执行总裁、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等职。现任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轮值总经理、副总经理,三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单国玲女士

1958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连续两届被山东省政府授予“泰山学者”。曾任山东轮胎厂子午胎工程工艺室主任、总工程师、副厂长,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裁等职。现任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三角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钟丹芳女士

1970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运营管理部副处长、处长、副部长、部长,财务与资本运营服务保障发展中心执行副总经理等职。现任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熊顺民先生

1969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三角集团有限公司技改处副处长、处长,发展规划部副部长、部长;北京申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莱芜市景宏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威海金丰电子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资深客户经理,威海申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办公室主任兼全球化发展与规划中心执行总经理。

迟雷先生

1968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山东省化工轻工总公司部门经理、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发展部副总经理、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等职。现任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与证券部副部长。

刘峰先生

1953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具有中国证监会、司法部等部委颁发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律师从事招投标法律业务资格、律师从事国有资产界定法律业务资格。曾任湖北省黄石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湖北省黄石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海南省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等职。现任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董事,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

范学军先生

1973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山东省优秀注册会计师。曾任济南华能气动元器件有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山东实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主任,北京华通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所副总经理。现任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业务合伙人、技术标准委员会委员、山东分所副总经理。

房巧玲女士

1975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自1999年7月以来一直任教于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曾任第十一届全国青联委员;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在美国德雷塞尔大学做访问学者。现任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教授,兼任中国审计学会审计教育分会理事、山东省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理事、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证券代码:601163 证券简称: 三角轮胎 公告编号:2020-017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0年6月1日以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向监事会全体监事发出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

(三)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0年6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四)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

(五)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向东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提名王向东先生、韩登国先生、邵在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与两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6月3日

附:候选人简历

王向东先生

1968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威海市化学工业公司办公室职员,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副主任、证券部部长、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部部长、轿卡胎事业部副部长,三角(威海)华盛轮胎有限公司人事行政副总监,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三角学院常务副院长,三角(威海)华达轮胎复新有限公司经理,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中高级人才招聘办主任等职。现任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全球化人力资源中心常务副主任。

韩登国先生

1979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卡客车胎二车间副主任、设备管理中心副主任、设备管理保障部副部长,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华茂橡胶科学技术分公司第一生产区副区长,三角(威海)华达轮胎复新有限公司副经理等职。现任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华茂橡胶科学技术分公司副经理。

邵在东先生

1970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会计师。曾任三角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会计,三角(威海)华利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财务室副主任、主任,三角(威海)华达轮胎复新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财务处财务主管、处长,内贸销售核算与预算管理副总监兼经理等职。现任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三角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运营与管理中心主任。

证券代码:601163 证券简称:三角轮胎 公告编号:2020-018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6月24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6月24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台湾路67号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6月24日

至2020年6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第1项、3-9项、11-13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2、10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披露的公告。上述第14-16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17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4日披露的公告。上述公告及披露信息指定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同时公司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5、7-11、13-17项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7、8项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议案7三角集团有限公司、丁 木、王福凤、单国玲、林小彬回避表决;议案8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理人另加持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理人除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另加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登记,以登记时间内收到为准。

2、登记时间:2020年6月23日一一2020年6月23日(上午9:00-11:00,下午 13:00-16:00)。

3、登记地点: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台湾路67号,公司会议室。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和食宿自理。

2、通讯地址: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台湾路67号

联系人:钟丹芳、于元忠

邮政编码:264200

联系电话:0631-5305527、0631-5319950(传真)

特此公告。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6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6月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号国投金融大厦5层505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叶柏寿主持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形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0、议案名称: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逐项表决)

2.01、议案名称:发行规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债券品种及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续期选择权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议案名称:担保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配售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8、议案名称:其他特殊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9、议案名称:还本付息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0、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1、议案名称:偿债保障措施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2、议案名称:承销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3、议案名称:债券的上市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4、议案名称: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增加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达、杨嘉欣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国投资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33元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14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15,925,19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0,125,531.44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华润集团(微电子)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3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3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9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9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97元。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3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 85893998

电子邮箱:crmic_hq_ir_zy@crmicro.com

特此公告。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4日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396 证券简称:华润微 公告编号:2020-023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第三人

● 涉案的金额:无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判决不涉及公司权利义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和8月,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关于东丽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东丽”)起诉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及传票等相关材料。日本东丽以公司侵犯了其拥有的ZL201180005983.2号发明专利权和ZL200580038463.6号发明专利权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停止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支付侵权赔偿金550万元和2,060万元。公司针对上述两项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案所涉两项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驳回日本东丽的起诉。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日本东丽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9年6月1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2018)京73行初5357号《行政判决书》驳回日本东丽关于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4983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诉讼请求,日本东丽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该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7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了(2018)京73行初38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462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该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作为原审第三人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述两起专利纠纷已于2019年12月1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上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0月30日、2020年4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长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长阳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20年6月3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出具的(2019)最高法知行终144号《行政判决书》,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公司因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3835号行政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已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载明:综上所述,国家知识产权局、宁波长阳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3835号行政判决;二、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462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三、驳回东丽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2020年6月3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最高法知行终156号《行政判决书》,针对日本东丽因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5357号行政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已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载明:综上所述,东丽株式会社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论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不涉及公司权利义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公司与日本东丽尚有未了结诉讼案件情况

2019年10月,日本东丽以公司侵犯了其拥有ZL200780040088.8号发明专利权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停止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支付侵权赔偿金2,660万元。公司针对上述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1月23日、2020年4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长阳科技涉及诉讼公告》、《长阳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4日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原审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4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原审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结果的公告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61 证券简称:国投资本 公告编号:2020-038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