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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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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2020-06-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金宏气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已于2020年4月17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2020年5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941号文注册同意。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4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承销商针对金宏气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19年11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上市后适用的<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19年11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其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中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有关事宜,明确了相关授权范围,包括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和定价方式、具体申购和配售办法等。

(三)上交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0年4月17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16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4月17日召开2020年第16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首发)。

2020年5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41号),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注册申请。

二、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和配售股票数量

根据发行人与潜在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投资”);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招商投资

根据《业务指引》,招商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中一定比例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人民币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人民币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因招商投资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有权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招商投资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符合《实施办法》的规定。

2、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其他投资者名单如下: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其中中芯晶圆股权投资(宁波)有限公司承诺认购金额包括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江苏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认购金额不包括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战略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战略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A股之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

3、本次共有3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9,373,400股,其中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即6,054,170股。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的要求。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中芯晶圆股权投资(宁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中芯晶圆股权投资(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芯宁波”)股东为中芯晶圆股权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芯晶圆”),上层股东为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再上层股东是中芯集电投资(上海)有限公司(SMIC INVESTMENT(SHANGHAI)CORPORATION),再上层股东是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芯国际”),中芯国际为中国香港上市公司(0981.HK)。中芯晶圆为中芯宁波的控股股东,中芯国际为中芯宁波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大唐控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香港”)持有中芯国际的17.00%的股权,大唐香港的控股股东为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电信”),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鑫芯(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芯香港”)持有中芯国际的15.76%的股权,鑫芯香港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芯宁波的股权结构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中芯国际及其控股子公司是世界领先的集成电路晶圆代工企业之一,也是中国内地技术最先进、配套最完善、规模最大、跨国经营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集团,提供0.35微米到14纳米不同技术节点的晶圆代工与技术服务。中芯国际总部位于上海,拥有全球化的制造和服务基地。

中芯国际系中国香港上市公司,根据其披露的2019年报,中芯国际2019年末总资产为164.38亿美元,2019年营业收入为31.16亿美元。2019年7月18日,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了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中芯国际位列第26位。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中芯宁波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中芯宁波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发行人是国内最大的民营气体公司之一,为华东地区重要的特种气体和大宗气体供应商,被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评为“中国气体行业领军企业”。拥有气体行业中唯一专注于电子气体研发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CNAS实验室,具备较高技术水平。

中芯国际及其控股子公司是世界领先的集成电路晶圆代工企业之一,为全球第五大、中国第一大半导体晶圆生产公司,也是中国内地技术最先进、配套最完善、规模最大、跨国经营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集团,提供0.35微米到14纳米不同技术节点的晶圆代工与技术服务。中芯国际总部位于上海,分别在上海、北京、深圳和天津等地建有生产基地。

发行人与中芯宁波将共同努力,进行深入的战略合作并积极推动发行人与中芯宁波关联企业的产品供应及TGCM合作落地,双方就半导体晶圆用高端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测试、验证等方面进行合作,实现中芯宁波关联企业供应链国产化,提升发行人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能力,增强发行人服务高端客户能力,扩大发行人在半导体材料领域的影响力。

其中TGCM是Total Gas and Chemical Management(全面气体及化学品运维管理服务)的简称,指气体供应商为半导体制造商提供的一整套气体及化学品综合服务,包括产品管理、设备管理、工程和技术支持服务、分析服务、信息管理服务以及废物管理等。

同时,双方也在新的领域积极探索,寻求双方共识,扩大合作范围。

(5)关联关系

经核查,中芯宁波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芯宁波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中芯宁波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芯宁波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2、江苏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江苏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投资”)为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亨通集团的控股股东为崔根良先生,持股比例为58.70%。亨通集团的另一股东崔巍先生与崔根良为父子关系。亨通集团为亨通投资的控股股东,崔根良先生为亨通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亨通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亨通集团拥有全资及控股公司70余家,产业遍布全国13个省,是中国光纤光网、智能电网领域规模最大的系统集成商与网络服务商,全球光纤通信前三强。亨通集团位列2019中国企业500强第187位,2019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第54位,2019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第80位。

根据亨通集团披露的2019年报,亨通集团2019年末总资产为615.17亿元,2019年营业收入为449.90亿元,净利润为15.60亿元。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亨通集团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亨通投资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及业务合作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发行人自2015年与亨通集团旗下江苏亨通光导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导”)、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江苏亨通精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亨通光网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电子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等子公司建立了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向其供应高纯氮、高纯二氧化碳、高纯氢、高纯氩、氦气、混合气等气体产品。

2018年和2019年,发行人对亨通集团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694.41万元和5090.09万元,亨通集团连续两年位列公司的第一大客户。随着亨通集团对气体品种需求的增多及专业化服务需求的提升,基于对发行人专业技术和运营能力以及良好保供能力的认可,发行人在2017年亨通光导启动现场空分装置和制氢装置的建设前期,与亨通光导商谈后签订了气体生产装置运维管理合同,亨通光导的气体生产装置投产后的运维管理由公司的运营团队负责。同时,亨通光导空分装置生产的一定量富余气体产品全部销售给公司,便于公司服务就近客户。

发行人和亨通投资将共同努力,继续保持战略合作并积极推动甲方与亨通投资关联企业的合作的进一步深入,包括但不限于亨通集团旗下公司气体采购业务及现场运维服务,发行人将借助于与亨通集团合作所积累的在光纤通信行业的丰富产品经验和市场影响力,不断拓展在光纤通信行业的市场份额,把握我国5G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机遇。

同时,双方也在新的领域积极探索,寻求双方共识,扩大合作范围。

(5)关联关系

经核查,亨通投资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亨通投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亨通投资最近一个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的资产证明,亨通投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3、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核查,招商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招商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招商证券为招商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招商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招商投资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为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招商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招商投资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全资子公司。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招商投资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

(二)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分别签署了《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跟投协议》”)、《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约定了承诺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三)合规性意见

1、本次发行一般战略投资者目前合法存续,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2、招商投资目前合法存续,作为招商证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招商投资、中芯宁波、亨通投资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招商投资、中芯宁波和亨通投资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上交所科创板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5日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委托,就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招商投资”)、中芯晶圆股权投资(宁波)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中芯晶圆”)、江苏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亨通投资”)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4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及“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中芯晶圆股权投资(宁波)有限公司、江苏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参与,其基本情况如下:

(一)招商投资基本情况

1、主体信息

根据招商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招商投资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根据招商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招商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招商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主承销商和招商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招商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招商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招商投资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招商投资为主承销商全资子公司,招商投资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招商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4、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招商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本公司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七)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八)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二)中芯晶圆基本情况

1、主体信息

根据中芯晶圆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芯晶圆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根据中芯晶圆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芯晶圆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主承销商和中芯晶圆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芯晶圆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中芯晶圆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中芯晶圆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芯晶圆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4、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中芯晶圆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该资金投资方向。

(三)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

(五)发行人未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七)本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八)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九)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一)作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公司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三)亨通投资基本情况

1、主体信息

根据亨通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亨通投资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根据亨通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亨通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经营资金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主承销商和招商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亨通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亨通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亨通投资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亨通投资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4、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亨通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该资金投资方向。

(三)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

(五)发行人未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七)本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八)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九)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一)作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公司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12,108.34万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25.00%。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共3名,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9,373,400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6%。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机构为招商投资,其他战略投资者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即中芯晶圆、亨通投资。

3、选择标准

(1)招商投资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保荐机构全资子公司招商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招商投资为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及《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2)中芯晶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中芯晶圆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等相关资料,鉴于发行人为华东地区重要的特种气体和大宗气体供应商,拥有气体行业中唯一专注于电子气体研发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CNAS实验室,具备较高技术水平。双方将共同努力,进行深入的战略合作并积极推动发行人与中芯晶圆关联企业的产品供应及TGCM(TGCM是Total Gas and Chemical Management(全面气体及化学品运维管理服务)的简称,指气体供应商为半导体制造商提供的一整套气体及化学品综合服务,包括产品管理、设备管理、工程和技术支持服务、分析服务、信息管理服务以及废物管理等)合作落地,发行人和中芯晶圆就半导体晶圆用高端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测试、验证等方面进行合作,实现中芯晶圆关联企业供应链国产化,提升发行人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能力,增强发行人服务高端客户能力,扩大发行人在半导体材料领域的影响力。同时,双方也在新的领域积极探索,寻求双方共识,扩大合作范围。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中芯晶圆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中芯晶圆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3)亨通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亨通投资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等相关资料,发行人与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江苏亨通光导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子公司建立了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向其供应高纯氮、高纯二氧化碳、高纯氢、高纯氩、氦气、混合气等气体产品。随着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公司对气体品种需求的增多及专业化服务需求的提升,基于对发行人专业技术和运营能力以及良好保供能力的认可,发行人与江苏亨通光导新材料有限公司亦就气体生产装置投产后的运维管理等开展更深入的合作。基于上述双方将共同努力,继续保持战略合作并积极推动发行人与亨通投资关联企业的合作的进一步深入,包括但不限于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公司气体采购业务及现场运维服务,发行人将借助于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所积累的在光纤通信行业的丰富产品经验和市场影响力,不断拓展在光纤通信行业的市场份额,把握我国5G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机遇。同时,双方也在新的领域积极探索,寻求双方共识,扩大合作范围。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亨通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亨通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参与规模

(1)招商投资

根据《业务指引》,招商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中一定比例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人民币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②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③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④发行规模人民币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因招商投资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招商投资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符合《实施办法》的规定。

(2)中芯晶圆

根据发行人与中芯晶圆签订的《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第二条的约定,中芯晶圆承诺以1亿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之A股股票,并按照主承销商向中芯晶圆发出的《战略投资者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金额等安排予以缴款。战略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战略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A股之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

(3)亨通投资

根据发行人与亨通投资签订的《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第二条的约定,亨通投资承诺以0.5亿元(不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之A股股票,并按照主承销商向亨通投资发出的《战略投资者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金额等安排予以缴款。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符合《实施办法》的规定。战略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战略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A股之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

5、限售期限

根据招商投资出具的承诺函,招商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根据中芯晶圆出具的承诺函,中芯晶圆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根据亨通投资出具的承诺函,亨通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方案》和《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发行人、招商投资、中芯晶圆和亨通投资分别出具的承诺函、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另类投资子公司招商投资及“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中芯晶圆、亨通投资参与,且本次战略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本所律师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招商投资作为保荐机构另类投资子公司以及中芯晶圆、亨通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招商投资、中芯晶圆和亨通投资提供的保荐协议、配售协议,发行人、招商投资、中芯晶圆和亨通投资分别出具的承诺函、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招商投资、中芯晶圆和亨通投资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招商投资、中芯晶圆、亨通投资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招商投资、中芯晶圆和亨通投资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020年5月25日

(二)申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5.48元/股。网上申购投资者须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

(三)申购简称和代码

申购简称为“金科申购”;申购代码为“787106”。

(四)网上发行对象

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卡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法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的申购。

2020年6月5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20年6月3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日均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申购。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网上发行方式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2,034.20万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指定时间内(2020年6月5日(T日)9:30至11:30,13:00至15:00)将2,034.20万股“金宏气体”股票输入在上交所指定的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该股票唯一“卖方”。

(六)网上申购规则

1、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2020年6月3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市值计算的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上述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0年6月5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网下询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若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2、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持有上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科创板投资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20,000股。

3、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15.48元/股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4、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5、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6、投资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0年6月5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0年6月9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七)网上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已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

2、市值计算

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需于2020年6月3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日均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市值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

3、开立资金账户

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在网上申购日2020年6月5日(T日)前在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

4、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上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网上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2020年6月5日(T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1)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到申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核查投资者交付的各项证件,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2)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3)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4)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5)投资者进行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八)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

网上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为:

1、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回拨后),则无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回拨后),则按每5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500股新股。

中签率=(最终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九)配号与抽签

若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20年6月5日(T日),上交所根据投资者新股申购情况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500股配一个申购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配号不间断,直到最后一笔申购,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2020年6月8日(T+1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申购者应到原委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2020年6月8日(T+1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刊登的《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公布网上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20年6月8日(T+1日)上午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当日通过卫星网络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0年6月9日(T+2日)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中签结果。

4、确定认购股数

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定认购股数,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500股。

(十)中签投资者缴款

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20年6月9日(T+2日)公告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网上投资者缴款时,应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相关规定。2020年6月9日(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十一)放弃认购股票的处理方式

对于因网上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应当认真核验,并在2020年6月10日(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十二)网上发行的结算与登记

本次网上发行的新股登记工作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发行人提供股东名册。

(十三)发行地点

全国与上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

六、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0年6月11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七、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2、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3、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4、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5、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上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八、余股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超过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含70%),但未达到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时,缴款不足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发生余股包销情况时,2020年6月11日(T+4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余股包销资金、战略配售募集资金和网下网上发行募集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和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后一起划给发行人,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将包销股份登记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证券账户。

九、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配售对象收取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投资者网上定价发行不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网下投资者在缴纳新股认购资金时,还将全额缴纳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网下投资者应当根据申购金额,预留充足的申购资金,确保获配后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及经纪佣金。配售对象使用在协会注册的银行账户办理认购资金及经纪佣金划转。本次发行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费率为0.5%。配售对象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金额=配售对象最终获配金额×0.5%(四舍五入精确至分)。

十、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1、发行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向华

联系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安民路6号

联系人:龚小玲

电话:0512-65789892

传真:0512-65789126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电话:0755-23189775、0755-23189773、0755-23189776

传真:0755-83084174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4日

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下转15版)

(上接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