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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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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0-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20-064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5%以上股东龙大食品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集团”)拟转让8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8.01%)给宁波焕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焕禧”)。

2、本次股份转让前,龙大集团持有公司157,838,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81%;宁波焕禧不持有公司股份。本次转让完成后,龙大集团持有公司77,838,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0%,仍为公司5%以上股东;宁波焕禧将持有公司8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1%,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3、本次转让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协议转让审核申请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登记。

4、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协议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公司5%以上股东龙大集团的通知,龙大集团与宁波焕禧于2020年6月15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龙大集团拟转让8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8.01%)给宁波焕禧。

本次转让完成后,龙大集团持有公司77,838,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0%,仍为公司5%以上股东;宁波焕禧将持有公司8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1%,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转让不涉及公司控股权变更。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情况

1、名称: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169787929F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住所:山东省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庙后

5、法定代表人:宫明杰

6、注册资本:陆仟柒佰玖拾陆万元整

7、营业期限:1993年07月17日至2023年07月16日

8、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速冻调制食品、龙口粉丝、粉条、粉丝、粉皮;服装、家俱、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食品加工机械、包装物品的制造、销售;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品;餐饮、住宿的服务;室内外装饰;种子加工、生产、销售;果蔬、林业种植;热力生产和供应;新能源材料研发、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持股情况:宫明杰及宫学斌合计持股64.17%,其他股东持股35.83%。

(二)受让方情况

1、名称:宁波焕禧实业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0538074811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安波路30号、建宁街8号25-1-1

5、法定代表人:徐军臣

6、注册资本:贰亿元整

7、经营期限:2012-09-14到长期

8、经营范围:轴承、轴承配件、塑料制品、五金件、电器配件的制造、加工(制造加工另设分支机构经营);燃料油、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不锈钢制品、橡胶制品、电线电缆、机械设备的批发、零售;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机械设备的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持股情况:宁波中慷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三)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龙大集团与宁波焕禧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互不存在关联关系;同时,互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6月15日,龙大集团与宁波焕禧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山东省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庙后

法定代表人:宫明杰

乙方(受让方): 宁波焕禧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安波路30号、建宁街8号25-1-1

法定代表人:徐军臣

(二)标的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甲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将其持有的龙大肉食8,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8.01%)以及衍生的所有权益(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同时,乙方有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三)股份转让价格

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7.23元人民币/股,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伍亿柒仟捌佰肆拾万元(¥578,400,000.00元)。

(四)股份转让价格的支付方式及付款安排

本次股份转让价款采用现金分两期支付,付款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笔转让款支付: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日起3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定金人民币叁仟万元(¥30,000,000.00)转让款;

第二笔转让款支付:乙方应于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同日,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伍亿肆仟捌佰肆拾万元(¥548,400,000.00)转让款。

(五)股份转让的股份过户

若过户过程中,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监管部门不允许本次转让申请的情形时,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定金于知晓之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乙方,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甲方延迟退还上述资金的,应就未退还之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正式盖章达到生效条件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影响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龙大集团持有公司157,838,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81%,为公司5%以上股东;宁波焕禧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龙大集团持有公司77,838,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0%,仍为公司5%以上股东;宁波焕禧持有公司8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1%,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三)本次股份转让,不涉及公司控股权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龙大集团有关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龙大集团已作的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方面的承诺共有两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龙大肉食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作股份限售承诺,内容如下:

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0%;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其他承诺

龙大集团于2017年6月28日向公司提交了承诺函,内容如下:

龙大集团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龙大集团郑重承诺自即日起六个月内(即自2017年6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不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份。

龙大集团将严格遵守所作的以上承诺,并请公司董事会严格督促。

如违反上述承诺,龙大集团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均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以上承诺履行情况说明

(一)上述承诺(一)的履行情况

1、承诺1、3履行情况

龙大肉食于2014年6月26日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截至2017年6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已届满,上述1、3承诺已履行完毕。本次转让不存在违反此承诺的情形。

2、承诺2的履行情况

2018年6月8日,龙大集团协议转让所持9.9988%的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2018年6月15日完成。此次转让在锁定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年(2017年6月26日-2018年6月25日)内,减持数量未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0%,未违反此承诺。

2018年8月17日,龙大集团协议转让所持10%的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2018年8月31日完成。此次转让在锁定期限届满后的第二年(2018年6月26日-2019年6月25日)内,减持数量未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0%,未违反此承诺。

2019年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限售承诺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豁免龙大集团及宫明杰、宫学斌先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所作出的部分股份限售承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经2019年3月1日的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了龙大集团的“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0%”的承诺。

2019年5月23日,龙大集团协议转让其所持9.91%的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2019年6月14日完成。《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日(2019年5月23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限售承诺相关事宜的议案》日之后,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龙大集团以上协议转让事宜承诺履行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2019-060号公告。

截至2019年6月25日,承诺2已届满,本次转让不存在违反此承诺的情形。

(二)上述承诺(二)的履行情况

龙大集团在2017年6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期间,未发生任何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情形(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承诺已严格履行完毕。本次转让不存在违反此承诺的情形。

六、其他

1、公司已于同日披露龙大集团和宁波焕禧根据本次权益变动分别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宁波焕禧将持有公司8.01%股份,为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焕禧承诺其股份变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

4、本次协议转让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且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上述风险。

5、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协议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经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宁波焕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七、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龙大集团);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宁波焕禧)。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