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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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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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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致使本方持股比例低于5%的,则在减持后6个月内,本方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的减持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本方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5、除此之外,本方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方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九、公司及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针对公司现有各业务板块的具体情况、未来发展态势和主要经营风险点,进一步强化公司主营业务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水平

公司主营业务为尼龙6切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覆盖尼龙纤维、工程塑料和薄膜等多个领域。公司报告期内专注于尼龙切片行业,具备多年的行业经验,了解行业及下游行业的发展趋势,在人员、技术、市场方面均进行了一定的储备,能够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开展。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

目前公司的主要产品主要是纤维级切片、工程塑料级切片和薄膜级切片。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良好,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客户资源和内部人才储备。公司具备多年的研发、质量管理和生产经验,了解行业及下游尼龙纤维、尼龙塑料等行业的发展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所处行业整体景气度较高,尤其是受到国内产业结构调整、消费升级等影响,下游民用纤维需求旺盛,给公司业绩增长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条件。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保持平稳,受益于产品产销量的增长,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持续增长,公司经营成果波动与行业发展状况基本保持一致。

(2)面临的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着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下游市场需求波动的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原材料供应集中的风险、行业监管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环保监管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等。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坚持规模化、高端化、专业化发展战略,同时,未来两年,为更好满足市场功能化、差别化高档产品的新需求,公司将着重以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为出发点,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与技改投入,力争实现“产业基地化、生产规模化、产品精细化、技术专业化、管理科学化”的产业升级目标,突出主业做精做强,将公司建设成国内乃至世界最专业的尼龙6切片供应商之一。

公司具体拟通过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创新计划、管理系统集成计划、人力资源发展计划、市场开发和营销网络建设计划等的实施,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从而抵御公司业务所面临的相关风险。

此外,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充分考虑了目前的产业政策、市场条件以及公司经营业绩、发展经营及面临的主要风险,通过详细论证而提出的。募集资金的顺利实施将巩固公司现有的市场地位,进一步做精做强,增加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2、提升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巩固和提升主营业务,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4、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提升管理效率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来源于人才。人才梯队建设是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础。公司始终把人才战略视为企业长久发展的核心战略,建立了系统的人才吸引、激励和发展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人才优势,不断保持和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同时,公司将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完善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体系,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提升管理效率,完成业绩目标。

5、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二)实际控制人傅昌宝的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在短期内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而且随着募集资金投入也将新增较大金额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等,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具有不确定性,其收益短期内也不能充分体现出来。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将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投资者的即期回报将被摊薄。

为此,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未来公司回报能力: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将切实履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5、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7、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9、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10、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对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取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永昌贸易有限公司暂不领取现金分红,且本人暂不领取50%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的现金分红和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4、如因本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未来如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和50%的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和本人持股公司的现金分红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以及50%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十、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保荐机构声明: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律师及经办律师、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验资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评估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声明: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其分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其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分别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承诺:若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一、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中,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779号”文批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59号”文批准。证券简称“聚合顺”,股票代码“605166”。本次发行的7,888.70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20年6月18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年6月18日

3、股票简称:聚合顺

4、股票代码:605166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票:31,554.70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7,888.70万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888.70万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董事

傅昌宝,男,1969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浙江省乐清市第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1995年8月至今,历任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温州市永昌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杭州永昌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等;2015年5月至今任东莞宇球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11月,聚合顺成立,自成立至2016年3月担任聚合顺有限董事长。2016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毛新华,男,1965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9年取得化纤高级工程师职称。1998年7月至2012年6月,历任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员、车间主任、副总经理,兼任新会美达-DSM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11月至2016年3月任聚合顺有限研发中心主任。2016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研发中心主任。

姚双燕,女,1979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3年1月至2013年11月任杭州永昌锦纶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2013年11月至2016年3月任聚合顺有限监事。2016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郑安东,男,1969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1985年5月至2015年12月,任职于乐清仪表元件厂;2016年1月至今,任乐清市东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质监经理、监事。2018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陈勇,男,1956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2年9月至1987年8月,任四川省轻工业厅计划财务处副主任科员;1987年8月至2016年10月,浙江财经大学副教授,历任系副主任、主任,研究所副所长、所长等职。2017年2月至今,任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副教授、教学督导;2018年2月至今,任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俞婷婷,女,1982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现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合伙人。2018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杜淼,女,1971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1999年12月至今,历任浙江大学高分子系讲师、副教授;2012年5月至今担任杭州沃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李晓光,男,1971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0年取得注册化工工程师资格。1992年9月至2006年5月任湖北省咸宁市化学纤维厂生产部主任;2006年6月至2009年10月,任锦隆化纤有限公司聚合车间主任;2009年11月至2014年9月任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质检部经理。2014年11月至今任公司研发中心副主任、技术开发部负责人;2016年3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沈晓伟,男,1971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1989年至2014年就职于无锡市高分子材料厂,担任销售经理。2014年10月至今任公司销售经理;2016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许利群,女,1968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9年取得石油化工专业工程师职称。1994年10月至2000年12月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研究院工程师;2001年1月至2007年5月任杭州龙达差别化聚酯有限公司厂长;2007年6月至2014年6月任龙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014年8月至今任公司办公室主任,2016年3月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树峰,男,197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4年取得会计师职称。1993年至2001年任浙江省化工轻工总公司会计主管;2001年至2002年任杭州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2年至2004年任贝因美集团投融资部总经理助理;2004年至2006年任方远集团邵武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6年至2011年任贝因美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资产管理中心经理;2011年至2012年任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2012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8年7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及债券情况

1、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注:近亲属关系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要求,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

2、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3、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股东持股较为分散,本次发行前主要股东永昌控股、永昌贸易和傅昌宝分别持有公司25.44%、18.72%和6.34%股权,不存在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前,自然人傅昌宝直接持有公司6.34%股权,通过其全资控制的永昌控股、永昌贸易两家企业间接持有公司44.16%股权,合计控制公司50.50%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长一职,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傅昌宝和主要股东永昌控股、永昌贸易基本情况如下:

(一)傅昌宝

男,1969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身份证号码:3303231969*******,经常居住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

(二)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永昌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永昌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永昌控股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乐清永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温州市永昌贸易有限公司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永昌贸易的基本情况如下:

永昌贸易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永昌贸易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乐清永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股东情况

(一)公司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注:傅昌宝、毛新华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减持仍需满足相关法规规定;傅昌宝、永昌控股、永昌贸易等大股东减持仍需满足相关法规规定。

(二)前十大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78,014户,其中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7,888.7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7.05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及认购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788.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998%;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7,1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2%。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4657671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54,458股,包销金额为1,088,928.90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196%

五、发行市盈率:22.97倍(计算口径: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5,615.34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6月12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198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费用总额为4,976.8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

每股发行费用为:0.63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八、募集资金净额:50,638.48万元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38元(按截至2019年12月31日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0.31元(按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28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可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相关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3月31日的母公司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20年1-3月的母公司及合并利润表、母公司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1536号”《审阅报告》,同时公司2020年1-3月主要财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本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20年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经审阅,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为44,604.72万元,较2019年第一季度同比下降15.0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93.16万元,较2019年第一季度同比下降25.4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75.36万元,较2019年第一季度同比下降26.00%。2020年第一季度收入、利润同比下降,主要受到新冠病毒疫情和国际油价下跌突发事件影响,其中新冠病毒疫情导致公司第一季度销售、运输受限,销售数量有所下降;石油价格下跌导致公司产品单价下降影响了公司收入规模,且下跌过程中公司订单尤其是现货订单影响了公司产品毛利,导致了公司利润规模下降。

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总体稳定,资产质量良好。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较上年末增加10,473.55万元,增幅为9.59%,负债总额较上年末增加10,000.35万元,增幅为18.73%,负债总额和资产总额增加主要是2020年3月31日短期借款相比2019年末增加,以及受到原材料低价刺激,现货订单增加等原因导致预收款项增长所致。

公司2020年1-3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94.30万元,2019年同期为-5,338.17万元,变动幅度较大,主要系当季度现汇方式支付订单增加及信用证资金回笼等因素影响;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0.05万元,去年同期为-1,668.90万元,变动较大,主要是2020年1-3月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现金相比去年同期大幅减少所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相比去年同期大幅增加,主要是2020年1-3月公司短期借款增长所致。

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除已披露的疫情影响外,未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主要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随着我国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各地复工复产有序推进。根据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及下游客户的订单规模来看,公司预计2020年第二季度经营情况相比第一季度有所好转,再加上公司2019年末及2020年初均新增生产线投产,带动2020年上半年业绩接近或略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预计2020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为100,000万元到113,000万元,较2019年上半年同比变动-11.64%至-0.1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00万元至5,000万元,较2019年上半年同比变动-7.38%至2.9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00万元至4,900万元,较2019年上半年同比变动-8.26%至2.17%。

上述业绩预测中相关的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账户名称: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95070078801800001668

金额:59,081,700.00

用途: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沙支行

账户名称: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9007101040012709

金额:328,352,900.00

用途:年产10万吨聚酰胺6切片生产项目

开户银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

账户名称: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1000246981890

金额:136,427,350.00(含发行费用)

用途: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勇、朱东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0年5月8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监事会或股东大会。2020年5月18日,聚合顺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除上述会议外,未召开其他董事会。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5850

保荐代表人:蒋勇、朱东辰

项目协办人:赵晋

其他联系人:蔡少杰、胡译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