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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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0-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公告编号:2020-068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索菱”)董事办于近日收到公司法务部门、法律顾问单位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及全资子公司转来的《执行裁定书》等涉诉材料。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肖行亦、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索菱”、“索菱电子”)的仲裁案进展

公司董事办于2020年6月19日收到法务部门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19)粤03执4309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肖行亦

2、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行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341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0,681,38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证及执行情况如下:已冻结被执行人肖行亦在农业银行的6228480120524077712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肖行亦在邮政储蓄银行的605840341200356016账户;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的755918099810908_00016账户;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的8110301013800002424_000001账户;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的7441910182200055313_000001帐户;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索菱投资有限公司100.000000% 的股权; 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肖行亦持有的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100.000000%的股权;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华通微计算机有限公司41.000000%的股权; 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速行智能驾驶科技有限公司35.000000%的股权;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肖行亦持有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3,550,303股(证券子账户号码0176800250,所持证券简称众泰汽车,证券代码000980);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肖行亦持有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1.43亿股(证券子账户号码0176800250,所持证券简称索菱股份, 证券代码002766);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上海三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2730万元股权。上述银行帐户扣划人民币28430.15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272.38元,被执行人实际受偿人民币28157.77元。除上述財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肖行亦以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和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关于本案件的基本情况请查阅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2018-105)、《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92)、《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105)。

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的诉讼案

公司董事办于2020年6月22日收到法律顾问单位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0303民初25625号】。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肖行亦

被告四:叶玉娟

2、一审判决主要内容

1)、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675,973.74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24日为人民币3,398,169.12元,之后的利息以全部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被告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行亦、叶玉娟对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50,3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四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0,3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肖行亦、叶玉娟共同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关于本案件的基本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新增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033)。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备注:“惠州索菱精密”指“惠州市索菱精密塑胶有限公司”。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03执43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被执行人后续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的诉讼案,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每月计提了利息,上述判决为一审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财务数据将以公司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为准。

本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