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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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年报问询函回复事项的监管
工作函的公告

2020-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094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年报问询函回复事项的监管

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问询函回复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729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于5个交易日内回复。

公司收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对监管工作函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核实,积极推进回复工作。鉴于监管工作函涉及到相关事项尚需与中介机构进一步沟通确认,经与有关各方充分讨论、审慎研究,为确保回复内容及后续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将延期回复监管工作函,预计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回复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095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

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的提示性公告(八)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五)条规定,公司股票于2019年8月12日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6)。

一、违规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7月11日、8月3日、8月10日、10月19日、2020年5月19日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9-068、临2019-079、临2019-105、临2019-108、临2019-146、临2020-072、临2020-087。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本金总额为196,670万元。

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8日、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日、2020年4月21日、2020年5月19日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19-107)、《关于对外担保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9-140)、《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临2019-158)、《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二)》(临2019-165)、《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三)》(临2020-006)、《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四)》(临2020-031)、《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五)》(临2020-048)、《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六)》(临2020-049)、《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七)》(临2020-07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二、解决进展情况及措施

(一)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止,公司违规担保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1、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奇保理”)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九头风”)、邓天洲、黄博、宁晓艳、陈方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6月15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01民初1506号,判决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5,000万元的违规担保事项无效。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90)。

2、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保全一案。2020年6月1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2020)京03执141号之一和《限制消费令》(2020)京03执141号。法院裁定终结(2019)京03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90)。

剩余担保所涉及诉讼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188,67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违规担保已确定需承担的债务金额为70,234.30万元。

(二)解决措施

对为上市公司子公司进行违规担保,资金属于公司实际使用的债务,公司采取召开董事会重新审核,经确认后,由公司通过但不限于资产处置、实控人借款、变更还款条件等不同的方式给予逐步还款;对为公司体外公司进行违规担保的,公司采取申请再审、起诉违约方等不同措施,减少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仍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违规担保相关问题,力争尽快消除影响,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但因存在尚未结案的诉讼,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4 条规定,公司将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相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096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

第二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股股票(股票简称:*ST中天,股票代码:600856)已连续11个交易日(2020年6月8日-6月22日)收盘价格均低于股票面值(即人民币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

现就风险提示如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 条之(五)款的规定,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6 条的规定,公司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的情形消除或者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

对于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截至目前,公司经营正常,公司正在努力稳定并改善公司经营的基本面,为后续经营提供有利保障。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公司当前股票价格走势,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看待市场变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