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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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
证监会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0-06-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11 证券简称:*ST荣华 公告编号:2020-022号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

证监会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严德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严德:

经查,你作为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实际控制人,安排荣华实业通过第三方,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支付吊装费用合计2552.8万元,规避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合规意识,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600311 证券简称:*ST荣华 公告编号:2020-023号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

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截至2020年3月31日,你公司对租赁控股股东的焦炭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累计投入资金2.03亿元,占公司2019年末总资产的20.36%,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你公司对该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时,将投入资金中的2552.8万元,通过第三方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支付吊装费用,规避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你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与控股股东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但你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方披露该协议。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依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600311 证券简称:*ST荣华 公告编号:2020-024号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

证监会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董事兼财务总监李清华、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于2020年6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董事兼财务总监李清华、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董事兼财务总监李清华、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

经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截至2020年3月31日,荣华实业对租赁控股股东的焦炭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累计投入资金2.03亿元,占公司2019年末总资产的20.36%,但荣华实业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荣华实业对该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时,将投入资金中的2552.8万元,通过第三方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支付吊装费用,规避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荣华实业于2020年3月20日,与控股股东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但荣华实业于2020年4月22日方披露该协议。你们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荣华实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依法合规意识,切实提高荣华实业规范运作水平,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