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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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6-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ST辉丰 公告编号:2020- 044债券代码:128012 债券简称:辉丰转债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6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6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络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9:15至2020年 6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盐城市大丰区城北新区郁金香客栈(226省道与南环大道 交叉口,迎宾大道1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0-023),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等。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28,412,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46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15,960,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90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410,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5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568,0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63%。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19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29,526,24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3%;反对844,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3,723,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2010%;反对8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798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7%。

该项议案通过。

2、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29,521,32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7%;反对849,6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3,718,3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1673%;反对849,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832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7%。

该项议案通过。

3、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729,526,22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3%;反对844,7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3,723,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2009%;反对844,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798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7%。

该项议案通过。

4、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729,526,24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3%;反对844,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3,723,2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2010%;反对8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79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该项议案通过。

5、公司2019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29,526,34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3%;反对844,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3,723,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2017%;反对8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79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该项议案通过。

6、关于续聘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29,526,24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3%;反对844,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3,723,2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2010%;反对8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79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该项议案通过。

7、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217,59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93%;反对917,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0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3,650,6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3.7027%;反对91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296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7%。

该议案所涉关联交易的关联方江苏郁金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股东仲玉容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仲汉根先生之女,因此公司与郁金香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农一网控股股东为盐城农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仲玉容为盐城农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公司与农一网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故仲汉根先生和仲玉容女士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该项议案通过。

8、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29,453,64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4%;反对917,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3,650,6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3.7027%;反对91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29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该项议案通过。

公司投资者欲了解上述议案的有关情况,可查阅2020年4月29日刊载在《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等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董爱军、孙俐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