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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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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并由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0-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59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并由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6000万美元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0元(不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发展,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公司拟与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以下简称“IFC”)签订《贷款协议》,公司向IFC申请不超过6000万美元的贷款,期限三年,主要用于开发建设平价光伏电站。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林洋”)及其18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18家子公司”)为本次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以18家子公司的光伏电站项目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公司将签署与本次贷款相关的交易文件,上述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代表公司签署和呈交贷款协议、账户监管协议、股东贷款合同、从属协议及费用函等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授权有效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陆永华

注册资本:176496.9918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仪器仪表、电子设备、电力电气设备、自动化设备、集成电路、光伏设备、照明器具、光电元器件、LED驱动电源、智能照明控制系统、计算机软硬件及系统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技术咨询;智能电网系统集成;储能控制系统以及太阳能新能源应用的研发、生产、销售;电力电气工程、建筑物照明设备、光伏电气设备、路牌、路标、广告牌的安装、施工;电力设备在线监测系统、视频系统、变电站智能辅助系统、安防系统开发;新能源、节能环保相关产品及零配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国际货运代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上述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发展,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公司拟与IFC签订《贷款协议》,公司向IFC申请不超过6000万美元的贷款,期限三年,主要用于开发建设平价光伏电站。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林洋及其18家全资子公司为本次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以18家子公司的光伏电站项目应收账款进行质押。

公司作为借款人将与IFC作为贷款人签署《贷款协议》、《账户监管协议》、与山东林洋之间的《股东贷款合同》、《从属协议》及费用函等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代表公司签署和呈交上述文件,授权有效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山东林洋下属18家全资子公司清单如下:德州永创新能源有限公司、德州市华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丘永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丘晨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丘汇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夏津力诺太阳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创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潍坊滨海融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潍坊祥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东营三力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东营市津禾光伏有限公司、东营华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营永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淄博青意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淄博开耀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微山永旭新能源有限公司、惠民县永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冠县华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四、董事会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并由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获得全票通过。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向IFC申请贷款并由子公司山东林洋及其18家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拓宽公司境外融资渠道,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公司向IFC申请贷款并由子公司山东林洋及其18家子公司提供担保,不仅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新能源业务快速发展需要,同时进一步拓宽了公司融资渠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充分。我们同意本次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9.90亿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6000万美元按汇率7.08折算成人民币为4.25亿元),占上市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8.78%,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且全部为对公司和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6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暨签订经营性合同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合同的主要内容

2020年3月,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电力服务”)组成联合体与中广核林洋新能源泗洪有限公司就泗洪光伏领跑奖励激励基地2号农光互补项目和3号渔光互补项目共同签订了《EPC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合计为人民币80,162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签订经营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3)。

二、合同履行的进展情况

近日,由公司和林洋电力服务以EPC总承包方式建设的泗洪光伏领跑奖励激励基地2号农光互补项目和3号渔光互补项目顺利并网,项目规模共计200MW。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林洋光伏运维有限公司后续将提供上述光伏电站项目的运行、维护、生产管理等事项。

泗洪光伏发电领跑奖励激励基地项目是国家确定的3个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奖励激励项目之一,项目规模共500MW,为“渔光互补”和“牧光互补”发电项目,项目建成后,每年可为电网提供约7亿多千瓦时的绿色电能。本次并网的基地2号农光互补和3号渔光互补项目是公司继灌云永贯98MW光伏发电项目后的又一重大项目,为公司后续项目的建设发挥了积极的示范意义,带动公司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和产业链的完善,进一步拓展公司EPC项目的开发建设,提高公司业务承接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公司后续EPC项目的合作与开拓提供更多经验,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6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20,000万元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中国工商银行挂钩汇率区间累计型法人人民币结构性存款

● 委托理财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

● 履行的审议程序:经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安排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增加公司收益。

(二)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闲置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第二期非公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6年4月向7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1,264,66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6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第二期非公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包含部分项目完工后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2)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30,000,000.00元后,上述资金已由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债券登记费、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3,25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6,750,000.00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95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包含部分项目完工后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为控制风险,闲置募集资金只能用于购买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不得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

2、公司财务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由财务部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审批。

3、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中国工商银行启东支行购买了理财产品,主要条款如下:

1、产品名称:中国工商银行挂钩汇率区间累计型法人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专户型2020年第105期N款

2、产品代码:20ZH105N

3、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类

4、理财金额:20,000万元人民币

5、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3.6%

6、产品起息日:2020年7月2日

7、产品到期日:2020年9月30日

8、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公司本次购买的“中国工商银行挂钩汇率区间累计型法人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属于保本浮动收益类,该理财产品为结构性产品,通过结构性利率掉期等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三)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使用条件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本次投资周期较短,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控制分析

1、公司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类银行理财产品,产品风险等级低,安全性高、预期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较小,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

2、在购买的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公司财务部门将建立理财产品台账,与中国工商银行启东支行保持密切联系,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一)受托方的基本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为上市金融机构,本次委托理财不存在为该次交易专设情况,也不存在本次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履约情况。

(二)中国工商银行启东支行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委托理财金额2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12.30%。本次委托理财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公司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度安排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公司将购买的短期理财产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其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会计处理为准)。

五、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属于低风险理财产品,仍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和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本次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合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7.5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单笔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年,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36)。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总额为11.05亿元。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