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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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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2020-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达精工”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施小友先生(以下简称“甲方”)、阮吉林先生(以下简称“乙方”)、张启春先生(以下简称“丙方”)、张启斌先生(以下简称“丁方”)关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通知,相关情况如下:

一、协议主要内容

甲乙丙丁各方于2020年7月5日在中国台州市椒江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

1.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均为百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达控股”)和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为百达精工的董事;

2.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于2011年11月19日签订了一份《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原协议》有效期至2020年7月5日届满。

3.《原协议》有效期届满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拟就其各自行使百达控股、百达精工董事权利和/或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

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甲、乙、丙、丁四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就百达精工任何重要事项的决策,四人都将始终保持意见一致,并将该等意见一致体现为在公司召开审议相关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时,四人作为董事或四人作为共同实际控制人自行及/或促成百达控股所投的“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保持一致。

二、本协议各方同意并承诺在百达精工股东大会对如下事项进行表决时按照一致意见自行并促成百达控股进行表决: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协议一方拟自行或通过百达控股向百达精工股东大会提出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时,应当事先就议案内容与其他各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如果其他任何一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百达精工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均应当做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直至四方共同认可议案的内容后,以其中有提案权一方的名义或促成百达控股以百达控股名义向百达精工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议案,并自行且促成百达控股对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四、对于非由本协议的一方自行或通过百达控股提出的议案,在百达精工股东大会召开前,各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直至四方达成一致意见,并自行且促成百达控股按照形成的一致意见在百达精工股东大会会议上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如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议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百达精工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如拟对议案投同意票的达到两人及两人以上,则四方在正式会议上均应自行并促成百达控股对该议案投同意票;如拟对议案投同意票的达不到两人,则四方在正式会议上均应自行并促成百达控股对该议案投反对票;如果议案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百达精工章程规定,则各方均应自行并促成百达控股对该议案投反对票。

五、百达精工召开股东大会时,本协议各方应共同委托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对其本人行使表决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委托之事宜包括:如果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发现本协议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自行并促成百达控股行使表决权,出现对本协议第二条所列事项的表决权行使不一致的情形,则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将表决票退还给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要求本协议各方再次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进行协商;如果各方经再次协商,仍无法就对该等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来确定;如果一方仍未按照本协议的要求自行并促成百达控股进行投票,则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规则来认定投票结果。

六、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签署且《原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生效后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日止。

八、本协议一方持有百达精工及/或百达控股股权比例的增减不影响本协议对该方的效力,该方以其所持有的百达精工及/或百达控股所有股权一体受本协议约束。

九、本协议各方均应切实履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的,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协议其他各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二、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27,821,800股,其中施小友先生直接持有11,245,500股,占比8.80%;阮吉林先生直接持有7,395,500股,占比5.79%;张启春直接持有8,925,000股,占比6.98%;张启斌直接持有4,284,000股,占比3.35%,该四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24.92%的股份,并通过百达控股控制公司37.55%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62.47%的股份。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施小友先生、阮吉林先生、张启春先生、张启斌先生。本次续签事宜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

特此公告。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6日

证券代码:603331 证券简称:百达精工 公告编号:2020049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