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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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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2020-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黑调查字[202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告编号:2020-029)

2020年7月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2号)。(详见公告编号:2020-056)

2020年7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

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处罚结果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注册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向阳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经文。

郭东泽,男,1975年11月出生,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安通控股董事长,住址: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石湖村。

郭东圣,男,1978年6月出生,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安通控股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石湖村。

李良海,男,1972年3月出生,时任安通控股财务总监,住址:福建省惠安县山霞镇下坑村。

王经文,男,1972年11月出生,时任安通控股董事、安通控股主要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物流)总经理,住址: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水头十七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经查,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安通控股及其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共计30笔,金额累计达633,356.09万元,截至调查日,担保余额399,947.93万元。上述对外担保情况未及时披露,亦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二、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经查,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安通控股8家并表公司的资金通过广西易通物流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和2个自然人转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使用,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累计418,454.43万元,截至调查日占用余额为130,872.47万元。上述关联交易情况未及时披露,亦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三、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经查,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安通控股共计发生147笔诉讼和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额378,922.72万元,其中部分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未及时披露,亦未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郭东泽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或协议的签署,在载有安通控股及其并表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上签字;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划转,划转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使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述情形下,郭东泽任职董事长期间,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其未组织安通控股真实、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郭东泽作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导致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郭东圣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或协议的签署,在载有安通控股及其并表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上签字;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划转,划转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使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负责管理安通控股及并表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决定了不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上述情形下,郭东圣任职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其未组织安通控股真实、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郭东圣作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导致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安通控股时任财务总监李良海全面负责安通控股财务管理工作。安通控股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均发生在其任财务总监期间,李良海知悉上述事项后,没有告知安通控股及公司董事会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未要求安通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安通物流与安通控股一起,对多份对外担保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时任安通控股董事、安通控股主要子公司安通物流主要负责人王经文,全面负责安通物流的经营管理工作,对安通物流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知悉。其对于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会议文件、上市公司相关说明、上市公司及并表公司财务账套、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财务凭证、合同及相关单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与第三款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安通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郭东泽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罚款60万元;

三、对郭东圣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罚款60万元;

四、对李良海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王经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市场禁入决定书》

当事人:郭东泽,男,1975年11月出生,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安通控股董事长,住址: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石湖村。

郭东圣,男,1978年6月出生,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安通控股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石湖村。

李良海,男,1972年3月出生,时任安通控股财务总监,住址:福建省惠安县山霞镇下坑村。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经查,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安通控股及其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共计30笔,金额累计达633,356.09万元,截至调查日,担保余额399,947.93万元。上述对外担保情况未及时披露,亦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二、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经查,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安通控股8家并表公司的资金通过广西易通物流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和2个自然人转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使用,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累计418,454.43万元,截至调查日占用余额为130,872.47万元。上述关联交易情况未及时披露,亦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三、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经查,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安通控股共计发生147笔诉讼和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额378,922.72万元,其中部分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未及时披露,亦未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郭东泽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或协议的签署,在载有安通控股及其并表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上签字;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划转,划转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使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述情形下,郭东泽任职董事长期间,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其未组织安通控股真实、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郭东泽作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导致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郭东圣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或协议的签署,在载有安通控股及其并表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上签字;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划转,划转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使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负责管理安通控股及并表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决定了不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上述情形下,郭东圣任职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其未组织安通控股真实、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郭东圣作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导致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安通控股时任财务总监李良海全面负责安通控股财务管理工作。安通控股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均发生在其任财务总监期间,李良海知悉上述事项后,没有告知安通控股及公司董事会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未要求安通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会议文件、上市公司相关说明、上市公司及并表公司财务账套、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财务凭证、合同及相关单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涉案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当事人郭东泽、郭东圣组织、策划、领导、实施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未勤勉尽责;李良海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安通控股财务管理工作,知悉上述事项后不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报告,违法情节较为严重。

根据当事人郭东泽、郭东圣、李良海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对郭东泽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郭东圣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李良海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9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日常经营性合同

● 合同金额:203,104,120.55元

● 合同生效条件:自买方和卖方签字并盖章追溯至在线商务平台价格正式生效之日起生效。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合同的签署将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 特别风险提示:合同双方履约能力良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市场、政治、经济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的风险。在此,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审议程序情况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根据其金额,无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动力源”)在中国铁塔2020年50A模块化电源(普通+小型)集约化电商采购项目和2020年壁挂式开关电源集约化电商采购项目招标中中标并签署采购合同。根据采购合同相关内容,本合同总价款(含税价)为:人民币203,104,120.55元,其中50A模块化电源(普通+小型)(含税价)为人民币129,382,174.44元;壁挂式开关电源产品(含税价)为人民币73,721,946.11元。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成立日期:2014年07月15日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19层

法定代表人:佟吉禄

注册资本:17600847.1024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铁塔建设、维护、运营;基站机房、电源、空调配套设施和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营及基站设备的维护。(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关系说明:中国铁塔与动力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产权、资产、债券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总价款:人民币203,104,120.55元(大写:贰亿零叁佰壹拾万零肆仟壹佰贰拾元零伍角伍分):在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税率,则价款保持不变,调整相应增值税款及价税合计。

(二)结算和支付方式:交货付款,银行转账。

(三)合同生效:自买方和卖方签字并盖章追溯至在线商务平台价格正式生效之日起生效。

(四)税费:

双方将各自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法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协议履行有关的税费。

(五)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及采购订单适用中国法律。

2.所有因本协议及采购订单引起的或与本协议及采购订单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北京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及采购订单未涉仲裁的其它部分。

4.买方有权代采购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买方和卖方签字并盖章追溯至在线商务平台价格正式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至买方与卖方就本协议设备及相关服务再次签订框架协议之日止。

四、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会计年度的销售收入和净利润等有积极影响;

(二)该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其形成依赖;

(三)该合同的签署代表了公司5G数据通信产品在中国铁塔市场的成功应用,也是未来公司深入参与国内5G通信建设的良好开端。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双方均有履约能力,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遇到市场、政治、经济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在此,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ST安通 公告编号:2020-060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关于“鹰19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股票简称:山鹰纸业 股票代码:600567 公告编号:临2020-081 债券简称:山鹰转债 债券代码:110047 债券简称:鹰19转债 债券代码:110063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关于“鹰19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日常经营性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05 证券简称:动力源 编号:2020-022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日常经营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代码:100909

● 回售简称:鹰19回售

● 回售价格:100.17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 回售期: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16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0年7月21日

● 回售期内“鹰19转债”停止转股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鹰19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鹰19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募集说明书》等的规定,就回售有关事项第三次向全体“鹰19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及价格

(一)回售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鹰19转债”的票面利率分别是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0.9%、第四年1.5%、第五年2.0%、第六年2.5%);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鹰19转债”第一年的票面利率为0.3%,计息天数为210天(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7月9日),利息为0.17元/张,回售价格为100.17元/张。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因此公司将于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7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发布三次回售提示性公告。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回售代码为“100909”,回售简称为“鹰19回售”。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16日。

(四)回售价格:100.17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鹰19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2020年7月21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鹰19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鹰19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鹰19转债”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本公司将发布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易日后“鹰19转债”将停止交易。

“鹰19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鹰19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62376587

特此公告。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2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8日以通讯表决形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7月7日以电话和邮件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光辉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议案》

1.1关于与金控租赁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2关于与中建投租赁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3关于与徽银金租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内容详见2020年7月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2.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天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建设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成都长客新筑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客新筑”)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子公司发展,满足其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长客新筑经营正常,资信良好,公司为长客新筑提供担保期间,能够对其经营实施有效监控与管理,相关风险整体可控,故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本议案内容详见2020年7月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向天府银行申请授信并办理延长抵押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内容详见2020年7月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向天府银行申请授信并办理延长抵押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

4、审议通过《关于与天府金租变更租赁期限及租赁标的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内容详见2020年7月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与天府金租变更租赁期限及租赁标的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详见刊登在2020年7月9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8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3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因经营需要,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拟将公司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标的物,与租赁公司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具体如下:

2020年7月8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议案》。

公司与金控租赁、中建投租赁及徽银金租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情况

四、拟签订的交易合同主要内容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售后回租业务,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进行融资创新,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为公司的经营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本次售后回租业务,不影响公司对租赁标的物的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其风险可控。

六、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8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4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概述

因经营需要,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成都长客新筑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客新筑”)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具体如下:

上述融资业务拟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鉴于被担保人长客新筑的资产负债率已超过70%,本次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产权及控制关系

根据中国中车(601766)2019年度报告披露信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被担保人长客新筑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截至目前,被担保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四、风险控制

公司本次为长客新筑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子公司发展,满足其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长客新筑经营正常,资信良好,公司为长客新筑提供担保期间,能够对其经营实施有效监控与管理,相关风险整体可控,故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2020年6月末,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为101,495.45万元,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51,157.51万元,分别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6.99%、23.69%;若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41,495.45万元,对外担保余额为91,157.51万元,分别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5.51%、42.21%。

六、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8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5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天府银行申请授信并办理延长抵押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天府银行申请授信并办理延长抵押期限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授信抵押情况

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天府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同意向四川天府银行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天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授信敞口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及进口押汇等,授信期限不长于1年(具体以公司与天府银行签署的授信协议的期限为准)。公司以自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作为抵押,为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的债务提供担保,抵押期限三年,授信期满后,公司可向天府银行申请续贷。

抵押物具体为公司自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新津县不动产权第0001183号,宗地面积33582.17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截至2020年6月30日,上述抵押物账面净值共计10,702.18万元。公司已与天府银行签署了川府银成分营业部信高抵字2018年第0315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担保期限为2018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7日。

二、本次授信及延长抵押期限情况

因经营需要,公司拟向天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授信敞口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授信品种: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授信期限不长于1年(具体以公司与天府银行签署的授信协议的期限为准)。

为确保融资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拟将已与天府银行签署的川府银成分营业部信高抵字2018年第0315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担保期限由2018年3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变更为2018年3月27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并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编号为:川府银成分营业部信高抵字2018年第0315001号高抵补字2020年第0514号。本次授信期满后,公司可向天府银行申请续贷。

三、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8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6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天府金租变更租赁期限及租赁标的物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天府金租变更租赁期限及租赁标的物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背景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议案》。公司以部分固定资产与四川天府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金租)”分别于2017年8月15日、2018年1月29日签订编号为201705-JZ-01-002.02-002-00000014-002、201801-JZ-01-002.02-002-00000057的《融资租赁回租合同》,融资金额共计20,000万元,租赁期限均为3年,合同到期日分别为2020年8月18日、2021年1月30日。截至2020年6月末,天府金租融资余额为12,000万元。

二、交易概述

因公司经营需要,公司拟与天府金租签订续授信协议,对上述租赁期限及租赁标的物进行变更,租赁期限在原合同约定基础上延期1.5年,融资金额不超过12,000万元(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

公司与金控租赁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四川天府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三)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海昌路87号14栋

(四)法定代表人:王绍文

(四)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

(五)成立日期:2016年12月08日

(六)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以上范围严格按照四川省银监会批准的业务开展经营活动)

四、交易标的情况

(一)租赁标的物:公司部分固定资产

(二)账面价值:评估原值13,892.37万元,评估净值12,008.96万元。

(三)权属: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五、拟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

(一)承租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出租人:天府金租

(三)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

(四)租赁方式:售后回租。公司将上述租赁物出售给天府金租并回租使用,租赁合同期内公司按约定向出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在双方开展上述售后回租业务的同时,公司直接将上述固定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天府金租,同时办理工商抵押登记。

(五)租金支付方式:每季度支付租金一次,共6期。

(六)所有权:租赁期限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天府金租,公司拥有租赁标的物的使用权,租赁期届满,公司作为承租人无任何违约的情形下,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归公司所有。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业务,不影响公司对租赁标的物的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其风险可控。

七、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8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7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7月2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2020年7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20年7月21日。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六)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于股权登记日2020年7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七)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新津县工业园区A区兴园三路99号公司324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议公告编号:2020-05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0年7月23日 9:30-11:30, 13:00-15:00;

3、登记地点:四川新津工业园区A区兴园3路9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法人股东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和代理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有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自然人股东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3)异地股东可采用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传真应在2020年7月23日前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不接受电话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场。

(二)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人:张杨;

2、联系电话(传真):028-82550671;

3、地址:四川新津工业园区A区兴园3路9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邮箱:vendition@xinzhu.com;

5、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8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480

2、投票简称:“新筑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7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27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7月27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按照下列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单位(本人)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注:1、上述议案,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对应栏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会议结束时止。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法人股东印章。

委托人/单位(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单位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单位股票账号:

委托人/单位持股数:

委托人/单位持有股份的性质: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签发日期:

附件三:

股东参会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