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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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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
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20-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8 证券简称:ST昌九公告编号:2020-051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

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交易不确定性风险。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九生化”、“ST昌九”、“上市公司”或“公司”)正在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仍尚需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能否通过相关审批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可能存在因各类原因而中止或终止,能否实施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二)截至本回复公告日,本次重组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回复公告中所引用的标的公司各报告期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未经审计。如无特殊说明,相关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以及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相关交易估值尚未得到评估机构确认,仅供投资者参考,公司将在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评估结果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评估结果可能与本回复披露情况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纠纷风险。截至本回复披露日,经公司核实,公司、昌九集团、同美集团尚未收到《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赣州转让方的回复。如《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各方无法达成一致并产生诉讼纠纷,尽管该等诉讼纠纷不会影响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进程,但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仍可能存在对本次交易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风险,请投资者充分注意风险。

(四)援引数据风险。公司、标的公司或中介机构在本回复中采用的部分数据、信息,引用自本次交易以外的第三方公开或非公开渠道。相关方在引用前述已采取必要查证措施,受时间及核实方式所限,公司无法完全确保引用自第三方的数据或信息的真实、准确或完整,请投资者充分注意风险。

(五)前瞻性陈述风险。公司本回复中包含前瞻性陈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标的公司有关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经营能力以及其他预计、期待未来可能发生的业务活动或发展动态陈述,或带有展望性的描述及分析,因存在诸多可变因素或不可预计因素,未来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存在差异。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回复前瞻性陈述内容不构成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请投资者充分注意风险。

(六)其他风险,其余风险提示详见公司相关公告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重组预案(修订稿)”)有关风险提示内容。

(七)如无特殊说明,公司本回复中相关数据均经过四舍五入处理,可能存在尾差或统计误差,请投资者充分注意相关差异。本回复公告中所采用的释义、专业术语等与《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修订稿中释义保持一致。

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27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就问询函所涉及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安排

1、关于本次重组是否存在重大推进障碍。预案显示,本次交易构成重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2017年4月,同美集团与赣州转让方签订了《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合同条款约定“同美集团自昌九集团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让渡昌九集团和昌九生化的控制权。”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说明前期协议中的不让渡控制权约定是否对本次重组构成障碍,以及本次交易推进是否可能因违反前述合同约定而存在重大风险;(2)分析违反合同约定对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具体影响,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或昌九集团被赣州转让方起诉的风险,从而对本次重组构成障碍,以及是否存在因违约责任导致后续上市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3)目前相关方与赣州转让方沟通的情况,是否得到对方就重组同意的书面回函;(4)公司提出同美集团承担违约责任的解决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合规并充分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5)请充分提示交易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说明前期协议中的不让渡控制权约定是否对本次重组构成障碍,以及本次交易推进是否可能因违反前述合同约定而存在重大风险

《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控制权转让商业条款约定对本次重组不构成实质障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公司、昌九集团违反合同约定事项而承担违约责任的重大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不让渡控制权约定签约事实及其性质

2017年4月,同美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航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美集团”)与赣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江西省工业投资公司等转让方(以下简称“赣州转让方”)签订《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同美集团受让赣州转让方持有的江西昌九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昌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九集团”)100%股权。其中,《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第十二条第(9)款约定“受让方自昌九集团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让渡昌九集团和昌九生化的控制权”(以下简称“控制权转让商业条款”)。

2018年12月,同美集团公开回复该条款系同美集团与赣州转让方之间的合同约定,系交易各方之间的商业条款。根据合同法律关系相对性原则,该条款法律效力限于同美集团与赣州转让方之间,不涉及对上市公司承诺事项,《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条款事项不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规定的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披露的《关于同美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江西证监局监管关注函及相关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

上市公司曾就《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中控制权转让商业条款表述是否构成收购承诺事项向同美集团发送函件。同美集团回复认为《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有关条款表述属于商业性条款,主要理由为同美集团与赣州转让方的交易标的为昌九集团100%股权,不是直接交易上市公司的股票,《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条款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对第三方的公开承诺;根据合同法律关系相对性原则,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该条款法律效力限于同美集团与赣州转让方之间。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4日披露的《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

2020年4月,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确认“《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相关合同条款不对公司产生合同约束力,《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相关条款不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规定的公开承诺事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27日、2020年4月7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2020-023)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公司、昌九集团作为《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以外第三方,无法律义务承担《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的违约责任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昌九集团未签署《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不是该合同签约当事人,不具有履行合同的主体资格和前提条件。《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控制权转让商业条款系合同签约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及签约方并不能强制要求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公司、昌九集团或其他第三人遵守该合同约定,公司及公司的各直接股东亦无需承担《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有关违约、法律责任的承担由合同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确定,与上市公司、昌九集团或其他第三人无关。

3、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施本次重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上市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设立,并经证监会批准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可以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股东大会作为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包括重大资产重组在内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公司确认,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条款未对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附加“5年不让渡控制权”或其他类似限制。在本次交易方案依法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后,上市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权实施本次交易。

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控制权转让商业条款的解决方案

鉴于同美集团仍在与赣州转让方就控制权转让商业条款进行沟通,同美集团已出具承诺:“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同美集团将积极主动承担控制权转让商业条款的违约责任;如同美集团承担该违约责任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的,同美集团愿意向上市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020年3月1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涉及间接控股股东合同约定事项解决方案》的议案,关联董事、监事回避表决。2020年4月3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解决方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中昌九集团回避表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4月7日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2020-009、2020-023)。

如前所述,昌九集团、公司未签署《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公司作为独立于《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各签约方而存在的上市公司,不会因同美集团违反《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而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障碍。

综上,《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控制权转让商业条款涉及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商业性约定,法律效力限于同美集团与赣州转让方之间,并不自然对上市公司产生效力。同美集团就本次交易可能涉及《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相应条款事宜提出的解决方案已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昌九集团回避了表决;同时,同美集团已就潜在违约责任的承担出具承诺,能够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在本次交易方案依法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相关政府监管部门批准后,上市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权实施本次交易。因此,《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的控制权转让商业条款对本次重组不构成实质障碍。

(二)分析违反合同约定对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具体影响,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或昌九集团被赣州转让方起诉的风险,从而对本次重组构成障碍,以及是否存在因违约责任导致后续上市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同美集团已经明确知悉,同美集团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而可能违反相关合同约定的相关事实及后果,并承诺承担可能的违约责任。由于上市公司或昌九集团并非《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的签署方,公司或昌九集团不存在因其未签约的合同而作为被告被起诉并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相关情况不会构成重组事项的实质障碍,也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同美集团违反合同约定不会导致公司或昌九集团存在被列为合同纠纷的被告方并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亦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障碍

从合同法律关系来看,《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为同美集团与赣州转让方之间所缔结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其他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公司及昌九集团均非《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的签约方,该合同条款法律效力限于同美集团与赣州转让方之间。

从监管规则来看,公司已经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则,分别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对《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涉及间接控股股东合同约定事项解决方案的议案》进行审议,相关议案具有其合法效力。如前所述,《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控制权转让商业条款不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规定的公开承诺事项,同美集团不构成违反其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从注意义务及提示责任来看,针对本次交易方案可能涉及相关方签订的《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之事宜,上市公司受托于2020年3月12日向赣州转让方发出《关于〈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条款相关事项的告知函》,并于2020年3月19日披露《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间接控股股东合同约定事项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审慎履行了相关注意义务和提示责任,不存在主观恶意或疏忽大意损害赣州转让方相关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行为。

同美集团已出具承诺,确认其将承担与赣州转让方就控制权转让商业条款协商不成可能导致的违约责任,同美集团因承担该违约责任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的,同美集团愿意向上市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昌九集团、同美集团均未收到任何有关《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的诉讼通知或其他文书。

综上,若本次交易的实施使同美集团被认定违反合同约定,则赣州转让方受限于合同法律关系相对性的原则,仅可追究同美集团的违约责任,上市公司或昌九集团不存在作为合同纠纷的被告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风险,因此,同美集团相关违约责任并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障碍。

2、若违反合同约定,不会导致后续上市公司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涉及间接控股股东合同约定事项解决方案的议案》,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也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及相关政府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若本次重组顺利推进直至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公司控制权变动系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所导致的变化。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增发股份导致昌九集团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但不影响同美集团对昌九集团的持股数量及持股状态;同美集团、昌九集团未通过本次交易让渡上市公司股份、亦未主动实施控制权转让的行为。

同美集团虽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昌九集团100%股权,但公司、昌九集团均属于独立法人,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程序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且昌九集团已回避表决。此外,同美集团下属的昌九集团控制的关联方杭州昌信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昌信”)参与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不超过43,290,043股股份,将降低同美集团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比被稀释的影响。

根据本次交易预案,若本次交易顺利推进,上市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更,上海享锐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葛永昌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享锐、葛永昌、上市公司、昌九集团均不属于《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相对方,无需承担《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因此,不存在因承担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三)目前相关方与赣州转让方沟通的情况,是否得到对方就重组同意的书面回函

截至本回复公告日,同美集团尚未得到赣州转让方同意重组的书面回函。截至目前,上市公司、昌九集团或同美集团均未收到《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赣州转让方的任何书面反馈意见。

同美集团已于2020年3月12日委托公司向赣州转让方发出《关于〈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条款相关事项的告知函》,明确告知上市公司正在推进的重大资产重组可能会导致同美集团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持股比例被动稀释,难以保持对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变,同美集团尊重《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及履约事实,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推进导致同美集团被动违约,同美集团愿意依据《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有关条款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公司及相关方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间接控股股东合同约定事项,已通过发函等形式告知《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签约方相关事实及影响,已履行相关注意义务和提示责任。

公司理解,《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赣州转让方不予书面回应是其合法权利,公司尊重其选择。

(四)公司提出同美集团承担违约责任的解决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合规并充分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相关解决方案具有可行性,能够保障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具体理由如下:

1、上市公司多年徘徊在亏损边缘,亟需转型升级,并购重组有望为公司带来新的活力与机遇。本次交易方案虽然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客观变化,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业务转型和业绩提升,能够有效保护了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美集团相关解决方案积极承担相关责任,有利于公司转型发展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2、上市公司系独立运营的公众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制定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将相关方案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交由全体股东共同决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预案)已按照法律规定分别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监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发表了见证意见;在后续推进过程中,将继续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出席该次会议的股东779人(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3,932,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35.60%,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人数、中小股东参与投票比例、所持表决权比例各项记录均创公司上市以来最高历史记录。公司理解,中小股东积极参与股东大会,正是中小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主动行使股东权利的具体体现,相关决议充分代表了中小股东的意愿,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3、上市公司及昌九集团并不属于《江西产权交易合同》签约方,不存在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的风险。而同美集团作为签约方主体,由其承担合同相关的违约责任系防范潜在合同纠纷、隔离法律风险的有效解决方案。同美集团向上市公司出具关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不会额外增加上市公司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形。

4、为切实尊重和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知情权、表决权,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涉及间接控股股东合同约定事项存在的潜在风险及相关的解决方案已在上市公司的临时公告中做出了充分、及时的披露,并将解决方案交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5、上市公司已将同美集团出具的相关承诺纳入同美集团对上市公司的公开承诺事项,并将在定期报告中进行对其履行情况进行披露。

6、如同美集团或其他方利用《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相关合同条款或相关解决方案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上市公司将保留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上市公司将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预案,有能力应对相应法律风险。

7、本着保护中小投资者以及广大股东的利益的立场,公司在重组期间保持公司现有业务、核心团队的稳定,积极稳健做好一线生产运营工作。

综上,同美集团承担违约责任的解决方案不违反《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方案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审议通过,且上市公司已就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和提示责任,可以有效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具有可行性。

(五)请充分提示交易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

经公司管理层审慎判断,本次交易存在的不确定风险如下:

1、《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纠纷风险。公司受同美集团委托向《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赣州转让方发送《关于〈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条款相关事项的告知函》,截至本回复披露日,经公司核实,公司、昌九集团、同美集团尚未收到《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赣州转让方的回复,相关事项的影响及分析具体详见问题一(1)、(2)之回复。如《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各方无法就本次交易的进行是否构成同美集团对控制权转让商业条款的违约达成一致并产生诉讼纠纷,同美集团已承诺其将承担与赣州转让方就控制权转让商业条款协商不成可能导致的违约责任,同美集团因承担该违约责任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的,同美集团愿意向上市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此该等诉讼纠纷预计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影响较小,但该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风险,请投资者充分注意风险。

2、其他风险。其余风险提示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26日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2020-010、2020-014)以及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中有关风险提示内容。

(六)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本次重组预案(修订稿)“重大风险提示”及“第七节 风险因素”之“一、本次交易相关风险”、“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之“三、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控制权变动情况”补充披露控制权转让商业条款对本次重组不构成实质障碍,本次交易的推进不会因《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的签约当事人违反前述合同约定而存在重大风险;即便同美集团构成对控制权转让商业条款的违约,也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障碍;即使同美集团构成对控制权转让商业条款的违约,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不会导致后续上市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的风险;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昌九集团或同美集团均尚未收到《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签约方的任何书面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提出的由同美集团承担违约责任的解决方案可以有效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具有可行性。

(七)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1)《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第十二条合同条款为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商业性合意约定,其法律效力限于同美集团与赣州转让方之间,并不自然对上市公司产生效力;同美集团就本次交易可能涉及《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相应条款事宜提出的解决方案已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已在前述审议过程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且关联股东昌九集团回避了表决;同时,同美集团已就潜在违约责任的承担出具承诺,能够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在本次交易方案依法经昌九生化股东大会及相关政府监管部门批准后,昌九生化作为独立法人有权实施本次交易。因此,《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的控制权转让商业条款对本次重组不构成实质障碍;本次交易的推进不会因《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的签约当事人违反前述合同约定而存在重大风险。(2)若本次交易的实施使同美集团被认定违反合同约定,则受限于合同法律关系相对性的原则,上市公司及昌九集团不应作为合同违约纠纷的被告主体进入诉讼,在实体法律上也无需承担《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因此,即便同美集团构成对控制权转让商业条款的违约,也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障碍;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海享锐、葛永昌均无义务承担同美集团在《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项下违约责任,且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为既成的法律事实,同美集团应无法继续履行控制权转让商业条款项下的义务,因此即使同美集团构成对控制权转让商业条款的违约,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不会导致后续上市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的风险。(3)同美集团已委托上市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赣州转让方发出了同美集团出具的《关于〈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条款相关事项的告知函》,同美集团在该告知函中明确告知赣州转让方上市公司正在推进的重大资产重组可能会导致同美集团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持股比例被动稀释,难以保持对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变,同美集团尊重《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及履约事实,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推进导致同美集团被动违约,同美集团愿意依据《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有关条款承担一切违约责任。(4)由同美集团承担违约责任的解决方案不违反《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该方案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审议通过,且上市公司已就相关风险履行了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可以有效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具有可行性。

2、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1)《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第十二条合同条款为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商业性合意约定,其法律效力限于同美集团与赣州转让方之间,并不自然对上市公司产生效力;同美集团就本次交易可能涉及《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相应条款事宜提出的解决方案已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已在前述审议过程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且关联股东昌九集团回避了表决;同时,同美集团已就潜在违约责任的承担出具承诺,能够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在本次交易方案依法经昌九生化股东大会及相关政府监管部门批准后,昌九生化作为独立法人有权实施本次交易,因此《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的控制权转让商业条款对本次重组不构成实质障碍,本次交易的推进不会因《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的签约当事人违反前述合同约定而存在重大风险。(2)若本次交易的实施使同美集团被认定违反合同约定,则受限于合同法律关系相对性的原则,上市公司及昌九集团不应作为合同违约纠纷的被告主体进入诉讼,在实体法律上也无需承担《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因此即便同美集团构成对控制权转让商业条款的违约,也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障碍;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海享锐、葛永昌均无义务承担同美集团在《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项下违约责任,且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为既成的法律事实,同美集团应无法继续履行控制权转让商业条款项下的义务,因此即使同美集团构成对控制权转让商业条款的违约,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不会导致后续上市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的风险。(3)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说明,同美集团已委托上市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赣州转让方发出了同美集团出具的《关于〈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条款相关事项的告知函》,同美集团在该告知函中明确告知赣州转让方上市公司正在推进的重大资产重组可能会导致同美集团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持股比例被动稀释,难以保持对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变,同美集团尊重《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及履约事实,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推进导致同美集团被动违约,同美集团愿意依据《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有关条款承担一切违约责任;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昌九集团或同美集团均尚未收到《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签约方的任何书面反馈意见。(4)由同美集团承担违约责任的解决方案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该方案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审议通过,且上市公司已就相关风险履行了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可以有效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具有可行性。

2、关于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为4.6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80%发行对象为昌九集团指定方杭州昌信和标的资产实际控制人指定方上海享锐,发行对象分别为公司现控股股东关联方和交易对方,配套募集资金主要用途为支付交易现金对价。请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情况下,原控股股东关联方是否符合规则规定的发行对象条件;(2)本次配套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付现金对价,请说明由本次交易对方认购配套募集资金的主要考虑和商业合理性;(3)请说明将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作为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对象,是否符合规则规定的发行对象条件。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情况下,原控股股东关联方是否符合规则规定的发行对象条件

根据2017年2月18日证监会发言人就并购重组定价等相关事项答记者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总体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等并购重组相关法规执行,但涉及配套融资部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昌九集团所控制的关联方杭州昌信作为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对象之一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具体如下:

1、原控股股东关联方符合《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对象条件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杭州昌信为符合该规定的发行对象,具体如下:

(1)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杭州昌信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且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为杭州昌信及上海享锐,未超过35名,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2、原控股股东关联方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发行对象条件

根据《实施细则》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杭州昌信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认购条件,具体如下:

(1)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从本次方案来看,在本次交易中的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昌九集团将丧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并在认购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之时不再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在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确定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之日,昌九集团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昌九集团控制的关联方杭州昌信作为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之一,于同日签署了《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协议》,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1点规定的情形。

综上,在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确定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之日,昌九集团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昌九集团控制的关联方杭州昌信作为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之一,其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1点规定的情形,即杭州昌信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之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人;昌九集团已承诺其所控制的关联方杭州昌信通过参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锁定要求。

(2)符合《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发行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三十五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杭州昌信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且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为杭州昌信及上海享锐,未超过35名,符合《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对方认购配套募集资金的主要考虑和商业合理性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昌九集团所控制的关联方杭州昌信、中彦科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关联方上海享锐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上海享锐是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付现金对价,本次交易中涉及现金支付购买资产的部分,结合上市公司、标的公司现金状况及未来发展,实施配套募集确有需要。现金购买资产部分的交易对方包括NQ3、Orchid、SIG、QM69、Yifan、Rakuten、Viber和上海睿净,不包含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上海享锐。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具有商业合理性:(1)上海享锐参与认购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的主要考虑为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提振中小股东信心。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葛永昌通过上海享锐控制标的公司29.40%的股份,并通过上海曦鹄间接持有标的公司0.64%的股份,合计间接持有标的公司29.88%的股份,为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将进一步增加葛永昌对上市公司未来的持股比例,葛永昌作为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长期发展前景,其通过所控制的上海享锐参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具备商业合理性。(2)杭州昌信参与上市公司配套募集资金主要考虑为提振中小股东信心,助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昌九集团作为上市公司现在的控股股东,看好上市公司未来业务长期发展前景,其通过下属的杭州昌信继受上市公司原有盈利能力较弱的资产、减轻上市公司负担,同时参与配套募集资金以支持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具有商业合理性。

(三)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作为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对象符合规则规定的发行对象条件

根据2017年2月18日证监会发言人就并购重组定价等相关事项答记者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总体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等并购重组相关法规执行,但涉及配套融资部分按照《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之一上海享锐作为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之一上海享锐作为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之一上海享锐为符合该规定的发行对象,具体如下:

(1)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上海享锐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且本次交易发行对象为上海享锐及杭州昌信,未超过35名,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2、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之一上海享锐作为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对象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之一上海享锐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认购条件,具体如下:

(1)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之一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上海享锐,其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2点规定的情形,即上海享锐为通过认购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上海享锐已承诺因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锁定要求。

(2)符合《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发行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三十五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之一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上海享锐,其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且本次交易发行对象为上海享锐及杭州昌信,未超过35名,符合《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四)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本次重组预案(修订稿)“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之“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原控股股东关联方作为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对象符合规则规定的发行对象条件;本次交易对方认购配套募集资金的主要考虑和商业合理性;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作为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对象符合规则规定的发行对象条件。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1)本次交易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情况下,杭州昌信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之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人,且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未导致本次交易符合条件的特定发行对象超过35名,其作为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2)本次配套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付现金对价,现金购买资产部分的交易对方包括NQ3、Orchid、SIG、QM69、Yifan、Rakuten、Viber和上海睿净,不包含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上海享锐。根据上海享锐的书面说明,上海享锐参与认购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的主要考虑为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提振中小股东信心,具备商业合理性。(3)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之一上海享锐为通过认购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且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未导致本次交易符合条件的特定发行对象超过35名,其作为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2、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情况下,杭州昌信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之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人,且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未导致本次交易符合条件的特定发行对象超过35名,其作为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之一上海享锐为通过认购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且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未导致本次交易符合条件的特定发行对象超过35名,其作为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3、有关拟置出资产的债权债务安排及人员安排。预案披露,拟置出资产交割日前所有与拟置出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由继受方继受;因拟置出资产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义务、处罚等责任及尚未了结的纠纷或争议事项均由继受方承担解决。上市公司全部员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方面,均由拟置出资产继受方继受。若继受方怠于履行前述义务及责任,则由昌九集团代为履行并承担相应责任。请公司补充披露:(1)明确继受方具体所指,说明继受方是否为上市公司或者交易对方关联方;(2)前述债权债务安排是否已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已同意的比例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3)前述债权债务及人员安排需要履行的决议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前述安排的实施或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4)继受方和昌九集团等责任承担主体的资金状况和履约能力。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的继受方

经相关方确认,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的最终继受方为杭州昌信。杭州昌信的普通合伙人为杭州昌裕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为昌九集团,且昌九集团直接持有杭州昌裕数字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因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昌九集团实际控制杭州昌信,根据《上市规则》,杭州昌信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二)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相关债权债务转移安排取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不涉及需取得金融机构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对拟置出资产涉及的债务人通知和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工作正在办理中,其中已经偿还或已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的债务金额占上市公司母公司负债总额的比例为50.41%(上市公司母公司负债数据为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数据,不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及递延收益);在尚未偿还且未取得债权人同意的相关拟转移债务中,尚未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相关债权人积极沟通以取得债权人关于本次交易涉及债务转移的同意。

鉴于上市公司对拟置出资产涉及的债务人通知和获取债权人同意工作尚在进行中,上市公司已经偿还或已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的相关债务的金额及其占上市公司母公司经审计的负债总额的比例将在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鉴于上市公司拟置出债务中,存在债务时间较长,且部分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信息变更等实际情况,上市公司除继续按法律规定履行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工作外,为进一步保障债务置出不损害债权人、公司投资者利益,拟置出资产继受方将根据《重组协议》的约定,承担和解决因拟置出资产可能产生的所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或担保权人的债务清偿及索赔)、支付义务、处罚等责任及上市公司尚未了结的全部纠纷或争议事项,上市公司及/或交易对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上市公司及/或交易对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拟置出资产继受方应于接到上市公司及/或交易对方相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充分赔偿上市公司及/或交易对方的全部损失。

同时,对上市公司于拟置出资产交割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劳动纠纷、违反法律法规事项或其他事项导致的赔偿责任及任何或有负债应当由昌九集团负责承担或解决,本次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及/或交易对方因前述赔偿责任而遭受的损失由昌九集团以现金形式进行足额补偿。

此外,《重组协议》各方同意,若拟置出资产继受方怠于履行其在该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责任,则昌九集团应代为履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杭州昌信及昌九集团已出具承诺,就截至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上市公司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的拟置出资产相关债务(相关债务根据法律法规已经诉讼时效的除外),杭州昌信及昌九集团将根据前述债务涉及的金额为上市公司提供一定的增信保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预留对应金额的自有货币资金、预留部分等值的拟置出资产或提供等值的自有财产质押(该等增信保证措施自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3年内持续有效),由上市公司用于履行该等债务。若杭州昌信及昌九集团选择以预留部分等值的拟置出资产作为提供增信保证措施的方式,则该部分资产仍将作为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的一部分进行评估作价并根据本次交易方案转让给拟置出资产继受方杭州昌信(但为简化交易手续,该部分资产将在拟置出资产交割日起至增信保证措施有效期届满前由上市公司占有),在增信保证措施有效期内,该部分资产产生的损益均由杭州昌信承担或享有。在增信保证措施有效期内,相关债务由杭州昌信代为履行完毕或诉讼时效届满的,杭州昌信可相应调整其所提供的增信保证措施。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因拟置出资产的债权债务转移事宜而引发的民事诉讼或纠纷。

综上,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在未取得债权人同意的相关拟转移债务中,无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交易的情形;上市公司亦不存在因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事宜而引发的民事诉讼,且本次交易各方已就相关债务转移安排可能出现的风险设置了解决和保障措施,因此上市公司部分拟转移债务未取得相应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拟置出资产相关债权债务及人员转移安排所需履行的程序及其合法合规性,其实施或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

1、相关债权债务转移所需程序及措施安排

(1)拟置出债权债务资产的范围需交易各方共同确认

根据本次交易预案及《重组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为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6月30日经本次交易各方确认置出的资产和负债;自拟置出资产交割日起,上市公司在拟置出资产交割日前所有与拟置出资产相关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拟置出资产继受方继受并负责进行处理。

(2)拟置出债权债务尚需公司内部程序审议

待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及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并就包括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安排在内的最终交易方案进行审议。前述程序安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3)拟置出债权债务尚需与债权人、债务人沟通并取得债权人同意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市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合同,上市公司在变更合同主体前需通知债务人,上市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合同,上市公司在变更合同主体前需取得合同相对方(即相应债权人)的同意。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对拟置出资产涉及的债务人通知和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工作正在办理中。前述安排符合《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4)交易各方根据债权债务置出中可能的风险明确了相应解决方案

根据《重组协议》的约定,因拟置出资产可能产生的所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或担保权人的债务清偿及索赔)、支付义务、处罚等责任及上市公司尚未了结的全部纠纷或争议事项均由拟置出资产继受方承担和解决,上市公司及/或交易对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上市公司及/或交易对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拟置出资产继受方应于接到上市公司及/或交易对方相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充分赔偿上市公司及/或交易对方的全部损失。对上市公司于拟置出资产交割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劳动纠纷、违反法律法规事项或其他事项导致的赔偿责任及任何或有负债应当由昌九集团负责承担或解决,本次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及/或交易对方因前述赔偿责任而遭受的损失由昌九集团以现金形式进行足额补偿。若继受方怠于履行其在《重组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责任,则昌九集团应代为履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杭州昌信及昌九集团已出具承诺,就截至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上市公司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的拟置出资产相关债务(相关债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诉讼时效的除外),杭州昌信及昌九集团将根据前述债务涉及的金额为上市公司提供一定的增信保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预留对应金额的自有货币资金、预留部分等值的拟置出资产或提供等值的自有财产质押(该等增信保证措施自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3年内持续有效),由上市公司用于履行该等债务。若杭州昌信及昌九集团选择以预留部分等值的拟置出资产作为提供增信保证措施的方式,则该部分资产仍将作为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的一部分进行评估作价并根据本次交易方案转让给拟置出资产继受方杭州昌信(但为简化交易手续,该部分资产将在拟置出资产交割日起至增信保证措施有效期届满前由上市公司占有),在增信保证措施有效期内,该部分资产产生的损益均由杭州昌信承担或享有。在增信保证措施有效期内,相关债务由杭州昌信代为履行完毕或诉讼时效届满的,杭州昌信可相应调整其所提供的增信保证措施。

2、相关人员劳动人事关系安排所需程序及措施安排

(1)上市公司现有人员劳动人事关系安排

根据《重组协议》的约定,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上市公司全部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在岗职工、待岗职工、内退职工、离退休职工、停薪留职职工、借调或借用职工、临时工等)的劳动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其他依法或依上市公司已有规定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支付欠付的工资等,均由拟置出资产继受方(或其指定方)继受;因该等员工提前与上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和/或赔偿事宜(如有)及其他员工安置相关费用和成本,均由拟置出资产继受方负责支付或承担。若拟置出资产继受方怠于履行其在《重组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责任,则昌九集团应代为履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2)上市公司现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人员劳动人事关系安排

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中涉及的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全部股权将由继受方杭州昌信继受,因此该等子公司不涉及人员转移事项,本次交易不改变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在职员工与其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该等员工与其用人单位的原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就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中涉及的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在职员工,上市公司将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并结合该等员工自身的意愿友好协商,将其劳动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继受方杭州昌信(或其指定方)或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杭州昌信保证转入人员的原劳动合同条款将继续履行、员工工龄将连续计算,且待遇薪酬保持不变。

(3)公司劳动人事关系相关安排所需履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的人员转移安排需经上市公司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劳动关系变更的,尚需相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上市公司拟召开职工大会就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涉及的人员转移安排最终方案进行审议;对于因不同意前述人员转移安排的上市公司及分支机构在职员工提前与上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和/或赔偿事宜(如有)及其他员工安置相关费用和成本,均由置出资产继受方杭州昌信最终负责支付或承担。

同时,待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及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并就包括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涉及的人员转移安排在内的最终交易方案进行审议。

(4)交易各方根据人员转移安排中可能的风险明确了相应解决方案

对于因不同意前述人员转移安排的上市公司及分支机构在职员工提前与上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和/或赔偿事宜(如有)及其他员工安置相关费用和成本,均由置出资产继受方杭州昌信最终负责支付或承担。

此外,杭州昌信及昌九集团已出具承诺,视上市公司职工大会对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涉及的人员转移安排最终方案的审议情况,杭州昌信及昌九集团将测算该等人员转移安排涉及的员工安置相关费用和成本,并为上市公司提供一定的增信保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预留对应金额的自有货币资金、预留部分等值的拟置出资产或提供等值的自有财产质押(该等增信保证措施在经上市公司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最终人员转移方案实施完毕前持续有效),由上市公司用于该等员工安置。若杭州昌信及昌九集团选择以预留部分等值的拟置出资产作为提供增信保证措施的方式,则该部分资产仍将作为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的一部分进行评估作价并根据本次交易方案转让给拟置出资产继受方杭州昌信(但为简化交易手续,该部分资产将在拟置出资产交割日起至增信保证措施有效期届满前由上市公司占有),在增信保证措施有效期内,该部分资产产生的损益均由杭州昌信承担或享有。

综上,在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涉及的人员转移安排最终方案经上市公司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且本次交易最终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涉及的相关债权债务及人员转移安排所履行的程序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各方已就该等债权债务及人员转移安排可能出现的风险设置了解决和保障措施,该等安排的实施和履行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不会对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四)继受方和昌九集团等责任承担主体的资金状况和履约能力

根据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继受方杭州昌信的《营业执照》、其合伙协议及其确认,杭州昌信系由昌九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杭州昌裕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其账面尚无货币资金;但其作为本次拟置出资产的继受方,将获得上市公司本次拟置出资产(即上市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经本次交易各方确认置出的资产和负债)。截至2019年12月31日,拟置出资产中资产部分的账面价值为6,603.51万元,负债部分的账面价值为8,749.53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146.01万元(前述数据系根据上市公司母公司单体财务数据匡算,未经审计或评估;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的最终范围及评估结果,以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内容为准)。截至2019年12月31日,昌九集团的总资产为72,960.56万元(未经审计),其中货币资金为5,562.93万元。杭州昌信及昌九集团已出具承诺,就上市公司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的拟置出资产相关债务及拟置出资产相关人员转移安排涉及的员工安置相关费用和成本,为上市公司提供一定的增信保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预留对应金额的自有货币资金、预留部分等值的拟置出资产或提供等值的自有财产质押,由上市公司用于履行该等债务及安置相关人员。

综上,杭州昌信作为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的继受方,其预计拥有足够的资金能力以履行《重组协议》项下与拟置出资产债权债务安排及人员安排的相关义务及承担相应责任;在杭州昌信怠于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昌九集团亦将使用自有资产代为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作为履行前述相关义务及承担相应责任的一部分,杭州昌信及昌九集团已承诺将为上市公司提供一定的增信保证措施作为,包括但不限于预留对应金额的自有货币资金、预留部分等值的拟置出资产或提供等值的自有财产质押,由上市公司用于履行相关债务及安置相关人员;该等增信保证措施的安排为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涉及的债权债务及人员转移安排可能出现的风险设置了解决和保障措施。

(五)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本次重组预案(修订稿)“重大事项提示”之“(一)重大资产置换”及“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之“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补充披露拟置出资产继受方为杭州昌信,其为上市公司关联方。

上市公司已在本次重组预案(修订稿)“重大事项提示”之“(九)拟置出资产的债权债务及人员安排”、“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之“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第四节 拟置出资产基本情况”之“三、拟置出资产涉及的债务转移情况”和“四、拟置出资产相关的人员安置情况”处补充披露置出资产涉及的债务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的进展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债权债务及人员安排需要履行的决议程序,前述安排的实施或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继受方和昌九集团等责任承担主体的资金状况和履约能力。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1)根据《重组协议》的约定及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函,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的最终继受方为上市公司指定主体杭州昌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昌九集团实际控制杭州昌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杭州昌信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2)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之日,在尚未偿还且未取得债权人同意的相关拟转移债务中,无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交易的情形;上市公司亦不存在因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事宜而引发的民事诉讼;且本次交易各方已就相关债务转移安排可能出现的风险设置了解决和保障措施,因此上市公司尚未能就部分拟转移债务取得相应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3)在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涉及的人员转移安排最终方案经上市公司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且本次交易最终方案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涉及的相关债权债务及人员转移安排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各方已就该等债权债务及人员转移安排可能出现的风险设置了解决和保障措施,该等安排的实施和履行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不会对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4)杭州昌信作为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的继受方,其预计拥有足够的资金能力以履行《重组协议》项下与拟置出资产债权债务安排及人员安排的相关义务及承担相应责任;在杭州昌信怠于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昌九集团亦将使用自有资产代为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作为履行前述相关义务及承担相应责任的一部分,杭州昌信及昌九集团已承诺将为上市公司提供一定的增信保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预留对应金额的自有货币资金、预留部分等值的置出资产或提供等值的自有财产质押,由上市公司用于履行相关债务及安置相关人员;该等增信保证措施的安排为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涉及的债权债务及人员转移安排可能出现的风险设置了解决和保障措施。

2、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鉴于(1)根据《重组协议》的约定及上市公司的确认,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的最终继受方为上市公司指定主体杭州昌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昌九集团实际控制杭州昌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杭州昌信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2)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在尚未偿还且未取得债权人同意的相关拟转移债务中,无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交易的情形,(3)上市公司亦不存在因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事宜而引发的民事诉讼,且(4)本次交易各方已就相关债务转移安排可能出现的风险设置了解决和保障措施,因此上市公司尚未能就部分拟转移债务取得相应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在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涉及的人员转移安排最终方案经上市公司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且本次交易最终方案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涉及的相关债权债务及人员转移安排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各方已就该等债权债务及人员转移安排可能出现的风险设置了解决和保障措施,该等安排的实施和履行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不会对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杭州昌信作为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的继受方,其预计拥有足够的资金能力以履行《重组协议》项下与拟置出资产债权债务安排及人员安排的相关义务及承担相应责任;在杭州昌信怠于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昌九集团亦将使用自有资产代为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作为履行前述相关义务及承担相应责任的一部分,杭州昌信及昌九集团已承诺将为上市公司提供一定的增信保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预留对应金额的自有货币资金、预留部分等值的拟置出资产或提供等值的自有财产质押,由上市公司用于履行相关债务及安置相关人员;该等增信保证措施的安排为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涉及的债权债务及人员转移安排可能出现的风险设置了解决和保障措施。

4、有关交易对方的一致行动关系。预案披露,上海享锐和上海鹄睿是本次拟置入标的公司的股东。2017年9月28日,葛永昌、上海享锐与隗元元、上海鹄睿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上海享锐与上海鹄睿为一致行动人。请公司结合一致行动协议的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说明交易完成后相关各方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补充披露一致行动协议的存续期间、变更或解除条件、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份表决权的决策形成机制,以及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葛永昌、上海享锐与隗元元、上海鹄睿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的条款及执行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条款

根据葛永昌、上海享锐、隗元元及上海鹄睿于2017年9月2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前述各方就保持一致行动约定如下:

1、《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的决策形成机制

隗元元促使上海鹄睿在行使作为中彦科技股东的股东权利时将和葛永昌及上海享锐保持一致行动,就中彦科技的任何审议事项的决策,各方都将始终保持“意见一致”,该等一致行动包括:

(1)在行使作为中彦科技股东的股东权利时(主要在行使中彦科技股东大会相关表决权时),各方应当友好协商以达成一致;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则隗元元应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所有中彦科技股份与葛永昌保持一致行动;

(2)隗元元促使上海鹄睿作为中彦科技的股东向中彦科技委派的董事与葛永昌、上海享锐或其委派或提名董事在董事会相关表决时,应当友好协商以达成一致;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则上海鹄睿作为中彦科技的股东向中彦科技委派的董事与葛永昌、上海享锐或其委派或提名董事保持一致行动。

2、《一致行动协议》存续期间

(1)《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自各方签署该协议之日起至各方均不再作为中彦科技直接或间接股东之日止;无论未来中彦科技是否涉及股权重组或重组后的股权安排作出任何的变化,只要各方仍然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彦科技的股权,各方应始终保持一致行动(或通过其直接控制的企业保持一致行动)。

(2)在该协议任何一方将其所持有的中彦科技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的情形下,除非该等股权的受让方非该协议签约方及转让方的继承人,且独立于转让方、转让方之控制人或其控制下的关联企业,否则受让方或继承该等股权的主体应承继转让方在该协议项下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受该协议约束。

3、《一致行动协议》变更或解除条件

《一致行动协议》的任何修订、补充或更改需经各方共同签署书面文件方可生效;当各方均不再作为中彦科技直接或间接股东之日,或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解除文件后,各方可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二)一致行动协议执行情况

中彦科技历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显示,报告期内,上海享锐及上海鹄睿作为中彦科技股东所提名的董事在前述期间内就中彦科技历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表决均保持一致,上海享锐及上海鹄睿在前述期间内就中彦科技历次股东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亦保持一致。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相关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根据葛永昌、上海享锐、隗元元及上海鹄睿出具的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就其各自通过本次交易直接或间接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其就该等上市公司股份所公开承诺的锁定期完全届满之日(即自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或其作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按照业绩补偿义务完成情况按比例分三期解锁完毕之日孰晚者)前,隗元元将保证上海鹄睿在行使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利时和葛永昌及上海享锐保持一致行动;在前述期间内,若隗元元或上海鹄睿提名的人士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则隗元元将保证其或上海鹄睿提名的人士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与葛永昌(若其自身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上海享锐提名的上市公司董事保持一致行动;前述各方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补充协议。

(四)前述一致行动关系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根据重组预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预计将由昌九集团变更为上海享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预计将由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变更为葛永昌。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上海享锐及上海鹄睿通过本次交易将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根据葛永昌、上海享锐、隗元元及上海鹄睿出具的前述承诺,前述一致行动关系将增大葛永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可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及董事会席位,进一步巩固葛永昌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五)补充披露情况

本部分内容已在本次重组预案(修订稿)“第五节拟置入资产基本情况”之“二、中彦科技股权结构及产权控制关系”补充披露。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葛永昌、上海享锐、隗元元及上海鹄睿就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仍将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在其自身或提名人士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时亦将保持一致行动,前述一致行动关系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2、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葛永昌、上海享锐、隗元元及上海鹄睿就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仍将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在其自身或提名人士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时亦将保持一致行动,前述一致行动关系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5、关于标的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根据预案,中彦科技的主营业务是运营第三方在线导购移动客户端“返利网”APP。请补充说明:(1)标的公司主要客户包括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各报告期内上述客户实现的收入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重约在55%以上,客户集中度较高,请披露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及占比、变动情况及原因;(2)预案披露,未来若发生与前述电商企业终止合作,或电商企业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等,可能对标的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结合标的公司业务模式和行业发展趋势,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与前五大客户相关业务开展的可持续性,目前合作协议的签订情况,对标的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及相关风险;(3)公开资料显示,市场目前存在两个“返利网”APP,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模式、页面设计等存在较大雷同,请结合标的目前商标申请情况,说明出现同名APP的原因,相关运营方是否与标的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构成标的运营的重大不利变化及法律障碍;(4)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营业收入逐年下降。请说明上述情况是否反映出标的公司经营能力或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并说明标的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持续盈利能力的相关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标的公司主要客户包括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各报告期内上述客户实现的收入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重约在55%以上,客户集中度较高,请披露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及占比、变动情况及原因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

注1: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注2:阿里巴巴集团于2019年完成对考拉集团的收购,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考拉海购(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均为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公司。

注3: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均为唯品会集团旗下公司。

注4:HQG,Limited为考拉海购旗下公司。2017年,HQG,Limited、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网易再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再顾科技有限公司均为网易集团旗下公司。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主要为几大主流电商平台或其旗下联盟平台,包括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京东集团旗下的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考拉海购旗下的HQG,Limited和考拉海购(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网易严选旗下的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网易再顾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再顾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电商平台或其旗下联盟平台的收入占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达65%-80%。

2017年,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除电商平台及其旗下公司外,第四、第五大客户为P2P理财公司,标的公司为其提供产品导购及广告推广服务。

2018年,考虑到P2P理财公司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为更好地保护“返利网”用户利益,标的公司逐步减少与P2P理财公司的业务合作,2018年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中减少了两家P2P理财公司。同时,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中新增了上海乐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其中,标的公司为上海乐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平台技术服务;为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华为商城旗下联盟平台)提供电商导购服务。

2019年,随着电商领域竞争格局的变化,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亦随之发生转变。拼多多、唯品会等电商平台发力拓展市场,其对站外流量的采购需求不断增长。2019年,标的公司与拼多多(旗下联盟平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唯品会(旗下联盟平台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的导购业务、广告推广业务的合作大幅增长,使其成为了标的公司2019年新增第三、第四大客户。此外,2019年标的公司与京东在导购服务的基础上(标的公司为京东提供的导购服务系与京东旗下联盟平台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直接结算),进一步加强了在品牌广告方面的业务合作,标的公司为京东提供CPT模式结算的品牌广告推广服务,天津蓝标博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京东品牌广告投放的代理商,成为了标的公司2019年新增第五大客户。

(二)预案披露,未来若发生与前述电商企业终止合作,或电商企业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等,可能对标的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结合标的公司业务模式和行业发展趋势,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与前五大客户相关业务开展的可持续性,目前合作协议的签订情况,对标的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及相关风险

首先,标的公司与各电商平台系共生互利的流量合作伙伴关系,而非竞争关系。标的公司在各电商平台原有流量的基础上,为其提供了大量的站外流量支持,带去有效成交等。在此导购服务中,电商平台提高了成交额、平台活跃度;同时,标的公司也取得了相应的导购佣金,双方互赢。各电商平台非常重视流量合作伙伴,均已设立了专门的联盟平台,来服务为其提供外部流量的合作伙伴。因此,电商平台终止与标的公司进行业务合作的风险较低。

主流电商平台旗下联盟平台

其次,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提供导购服务的主要服务对象为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考拉海购等各大电商平台上的众多商家,服务完成后标的公司与各电商平台旗下联盟平台进行统一结算。在此类结算模式下,导致了标的公司来自前五大客户(主要为电商平台旗下联盟平台)的收入占比较高,这系遵循各电商对流量合作伙伴所涉导购佣金的结算政策和流程所致。实质上,标的公司的最终客户为各电商平台上的众多商家,与各电商平台为合作共赢的关系,因此标的公司对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较高所产生的经营风险较小。

此外,近年来虽然电商领域竞争激烈,但头部电商如淘宝、天猫、京东、考拉海购、网易严选等领先优势显著,龙头地位较为稳定。标的公司自2008年开始与京东合作、2009年开始与淘宝合作、2012年开始与天猫合作,并自2016年开始陆续与考拉海购、网易严选等主流电商开展合作。经过多年运营,标的公司已与各大主流电商平台建立了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同时,如拼多多、唯品会等新入局的头部电商也都与标的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为标的公司2019年带来了一定规模的收入。从电商平台之间的竞争来看,电商平台对站外流量的需求将长期存在,标的公司与电商平台之间的业务关系,也在互联网交易持续增长的背景下,处于相对稳定且增长可期的状态。从业务协议的具体签订来看,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为主流电商平台提供的导购服务,通常是与其联盟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的内容遵循各联盟平台的规则而定,为标准格式化协议。截至本回复披露之日,协议均在正常履行中,无法续签的风险较低。

最后,从行业发展趋势来看,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8年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6.1亿,占整体网民的比例达73.6%。根据商务部《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8》,2018年全国网上零售额达9.01万亿元,同比增长23.9%,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持续增长。根据商务部《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9》,2019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持续引领全球,服务能力和应用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国网民规模已超过9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64.5%;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4.81万亿元,其中网上零售额10.63万亿元,同比增长16.5%,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8.52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上升到20.7%;2019年网络零售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贡献率达45.6%。国内网络零售市场规模的不断增长为在线导购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另外,随着近年来移动互联网的普及,除零售商品外,涉及吃喝玩乐等各类其他网络消费领域亦不断扩张。美容、票务、家政、在线旅游等各类服务亦进入互联网消费时代,相关线上服务平台的数量和交易额亦不断增长。在线导购行业在此类服务类电子商务市场拥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在线导购行业的外延不断扩大。鉴于上述广阔的行业发展前景,标的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稳定、具有可持续性。

综上,标的公司对电商平台而言,是提供外部流量的中立合作伙伴,能为电商平台带来大量有效成交及活跃用户,是电商平台不断发展的必要外部辅助,而由于外部竞争的存在,电商平台对外部流量的需求将处于持续状态。标的公司所代表的导购公司与电商平台本质上为共生互利的关系,彼此间的业务合作关系预计将长期持续。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作为导购行业的领先企业,与电商领域老客户保持了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同时又积极拓展新客户的业务机会,以保证业务开展的可持续性、未来盈利能力的稳定性。随着国内网络零售市场规模的不断增长,以及美容、票务、家政、在线旅游等各类生活服务亦进入互联网消费时代,标的公司作为在线导购行业,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

但未来如果因为标的公司导流能力下降或由于其他原因,停止与部分电商平台或全部电商平台的合作、或因为下游电商平台的政策出现变化、或该等电商平台的市场占有率出现大幅下滑等,均可能对标的公司与前五大客户开展业务的可持续性、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开资料显示,市场目前存在两个“返利网”APP,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模式、页面设计等存在较大雷同,请结合标的目前商标申请情况,说明出现同名APP的原因,相关运营方是否与标的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构成标的运营的重大不利变化及法律障碍

1、出现同名APP的原因

根据公开信息渠道的查询,目前在主流手机应用商店(查询范围包括苹果应用商店、华为应用商店、应用宝)输入“返利网”字样进行搜索,同名或相似名称APP搜索结果如下:

注:以上APP检索于2020年6月18日,信息来源于各手机应用商店平台检索结果,该检索显示结果可能因不同平台、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使用者而存在差异,具体以各平台检索结果为准,仅供参考。

主流手机应用市场出现同名APP的主要原因如下:

(1)标的公司自2012年起即从事返利网APP运营,为同行业最早从事导购、广告业务的商家之一,经过多年积累,已经拥有庞大稳定的用户群,且拥有良好的口碑和行业声誉。因此,市场上易出现同类或近似的产品,以近似或相同的名称从事相似业务,以变相利用标的公司多年形成的声誉和用户基础。

(2)标的公司已经成立了专门的法务团队对上述模仿现象进行处理,但是因模仿者数量较大、更新速度较快,因此并无法完全制止模仿行为的发生。

2、标的公司商标申请情况

截至本回复披露之日,就标的公司相关商标的申请、保护及使用情况,分析如下:

(1)2008年9月2日,标的公司在第35类申请第6932227号“■”商标,后标的公司取得前述商标的《商标注册证》,获得“■”商标在第35类的授权,核心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价格比较服务、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商业询价、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为2012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

(2)2015年5月15日,上海众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第42类申请第16959089号“■”商标,后上海众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前述商标的《商标注册证》,获得“■”商标在第42类的授权,核心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网络服务器出租、软件运营服务(SaaS)、云计算、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程序复制。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4月14日至2027年4月13日。

(3)2018年12月18日,标的公司在第35类申请第35397914号“■”商标(以下简称“返商标”)。后标的公司取得前述商标的注册公告,获得“■”商标在第35类的授权,核心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价格比较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该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20年06月28日至2030年06月27日。

综上所述,就“返利网”字样商标,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在第35类及第42类获得商标授权并处于商标保护期内;就返商标,标的公司已在第35类获得商标授权并处于商标保护期内。

3、相关同名或相似APP运营方与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公开信息渠道的查询,与返利网相似度较高的APP的主要公开信息如下:

注:以上APP运营方股东信息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查询。

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并经公开渠道查询,上述同名或近似名称APP的运营方、运营方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是否构成标的公司运营的重大不利变化及法律障碍

(1)标的公司已经获得“返利网”及“■”商标商标专用权,正在积极申请其他相关商标权利,并打击侵权行为,以获得更加完善的商标专用权保护。

针对“■”商标,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在第35类及第42类获得商标授权。对于直接侵犯该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标的公司一直通过向工业与信息化部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向手机应用商店举报及与侵权方沟通要求停止侵害等方式采取积极行动,以保护“■”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利,维护标的公司的合法权益。

针对“■”商标,标的公司已在第35类获得商标授权并处于商标保护期内,该商标专用权期限将为2020年06月28日至2030年06月27日。返商标是标的公司用于返利网APP的图标,相似或同名APP往往通过采取与返利网APP相似的图标以达到进行混淆的目的。鉴于标的公司已经获得返商标在第35类上的商标专用权利,对于直接侵犯该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标的公司可以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向手机应用商店举报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保护商标权利。

同时,标的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在第35类申请第44889684号“返利APP”商标,在第35类申请第44897076“Fanli”商标,在第35类申请第44897083“反利网”商标,在第35类申请第44899826“返利网APP”商标,在第35类申请第44904963“反利”商标。上述商标的申请与取得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标的公司对其拥有和运营的“返利网”APP的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范围和程度,更大限度的防止同名APP的出现。

对于直接侵犯该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标的公司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打击侵权,以保护“■”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利,维护标的公司的合法权益:

a. 向各大手机应用商店举报侵权行为;

b. 向工业与信息化部“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平台”进行投诉;

c.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投诉热线进行投诉;

d. 与侵权方沟通要求停止侵害;

e. 向侵权方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害,并提起相应诉讼。

尽管标的公司已经获得“返利网”商标及返商标专用权,且采取积极措施打击侵权,但因侵权方数量较大、更新速度较快,标的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利仍然存在被侵犯的风险。

(2)标的公司具有显著的先发优势,拥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和竞争优势

成立于2007年的标的公司,是国内较早一批从事在线导购业务的企业,在长期经营中积累了丰富的市场经营及强大的用户基础。2017-2019年,标的公司注册账户数和月均活跃用户数保持了持续增长,其中注册账户数从1.6亿增长至2.4亿,月均活跃用户数则从681.66万人增长至860.75万人。2019年标的公司月均购物用户数较2017年增长76%,年导购交易总次数较2017年增长28%。广告主对于返利的推广效果认可度提升,2019标的公司广告推广收入较2018年增长90.88%。此外,根据艾瑞数据相关公开信息,2019年“返利网”APP的月均活跃用户数、月总使用次数、月均单机使用次数均名列行业前茅。

考虑到标的公司拥有的庞大的用户基数、领先的市场地位及市场规模,尽管长期以来市场均存在一定数量的模仿者,但由于模仿者的APP运营生命周期相对均较短,用户注册数量、日活数量均显著较低,不会对标的公司APP的运营构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实质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基于标的公司已经取得的“■”商标及“■”商标的专用权,且随着标的公司其他相关注册商标的申请,并依托于标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其运营的“返利网”APP的自身优势,虽然市场目前存在同名“返利网”APP,但该等情形对标的公司的运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及实质法律障碍。

(四)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营业收入逐年下降。请说明上述情况是否反映出标的公司经营能力或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并说明标的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持续盈利能力的相关规定

1、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营业收入下降主要是因为标的公司部分业务调整所致,并非标的公司经营能力或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营业收入逐年下降主要是因为:

(1)标的公司收缩了P2P理财相关业务规模。考虑到P2P理财公司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为更好地保护“返利网”用户利益,标的公司于2018年开始逐步收缩与P2P理财相关的业务合作,并于2019年下半年全面终止。同时,标的公司将原本投入在P2P理财行业的导购资源、研发资源、运营资源、开发资源等更集中、专注地投入到电商导购、广告推广等业务中。因此,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在剔除P2P理财相关业务后的整体毛利依旧保持为增长趋势。

单位:万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标的公司增加了优惠券导购工具的使用规模。为了提升用户体验并结合电商行业的发展动态,标的公司逐步增加了对优惠券导购工具的推广力度,导致2017-2019年,标的公司来源于优惠券模式的导购服务收入占导购服务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26%、37.44%、39.93%,逐年上升。优惠券导购工具是指由标的公司通过其与电商联盟平台的系统接口,自动收集、整理的折扣券、满额扣减券等,并基于大数据分析和个性化推荐技术,通过“返利网”向用户进行展示、推荐。用户通过“返利网”的链接跳转至相关电商或品牌商官网后,领取相应的优惠券,并在消费时直接使用优惠券扣减商品或服务的价款。在实际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根据扣减优惠券后的实际成交金额向商家收取一定比例的导购佣金,因此标的公司营业收入呈下降趋势。同时,由于优惠券已设定了折扣优惠,用户已享受了补贴,因此“返利网”在用户完成交易后,不再给予用户额外的返利金,因此标的公司营业成本同时减少。在优惠券模式下,表现为标的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同时减少,但是对标的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剔除P2P理财相关业务后,整体毛利(该指标系剔除了返利、优惠券不同导购工具对标的公司收入规模的影响)依旧保持增长。

综上,收缩P2P理财相关业务规模、增加优惠券导购工具的推广力度系标的公司管理层基于标的公司未来发展目标、产品定位、市场环境等,所做的正常范围内的日常经营策略的调整,不存在标的公司经营能力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对标的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标的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持续盈利能力的相关规定

(1)标的公司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标的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始终为运营第三方在线导购移动客户端“返利网”APP及其网站,主要提供电商导购服务、广告推广服务等。

标的公司以“返利网”APP及其网站为主要运营载体,致力于向用户展示、推荐各类商品及服务的优惠信息、使用心得及消费体验等。此外,“返利网”亦是各类电商及品牌商触及消费者、扩大品牌影响力的重要渠道。电商及品牌商在“返利网”中能够同时完成商品推广和品牌展示,实现了“品效合一”的营销效果,满足了各类商家提升销售效率和品牌形象的需求。

(2)标的公司的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标的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三方在线导购市场受益于国内外网络零售市场规模的不断增长及其他网络消费领域的不断扩张,未来市场前景广阔。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8年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6.1亿,占整体网民的比例达73.6%。根据商务部《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8》,2018年全国网上零售额达9.01万亿元,同比增长23.9%,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持续增长。根据商务部《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9》,2019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持续引领全球,服务能力和应用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4.81万亿元,其中网上零售额10.63万亿元,同比增长16.5%,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8.52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上升到20.7%;2019年网络零售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贡献率达45.6%。国内网络零售市场规模的不断增长为在线导购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此外,随着近年来移动互联网的普及,除零售商品外,涉及吃喝玩乐等各类其他网络消费领域亦不断扩张。美容、票务、家政、在线旅游等各类服务亦进入互联网消费时代,相关线上服务平台的数量和交易额亦不断增长。在线导购行业在此类服务类电子商务市场拥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在线导购行业的外延不断扩大。因此,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标的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返利网”的累计注册用户数超过2.4亿人。根据标的公司系统数据统计,2019年标的公司旗下产品的月平均活跃用户数为860.75万人;根据艾瑞数据的信息,2019年第三方电商导购类应用中,“返利网”APP在月独立设备数、总使用次数均名列同类移动应用第一。

(3)标的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存在对关联方重大依赖,亦不存在对不确定性客户重大依赖

2019年,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与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此外,2019年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均为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广告代理机构,标的公司与其合作时间均在1年及以上,合作关系稳定,不存在对不确定性客户的重大依赖。

(4)标的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不存在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标的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不存在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的情况。

(5)标的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截至本回复披露之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已注册商标29项、专利1项、域名71项、软件著作权86项、登记著作权2项。上述无形资产产权权属清晰,标的公司对取得或使用上述无形资产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标的公司经营稳定,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标的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由于标的公司终止了与P2P理财公司的业务合作,以及上游电商行业竞争格局的变化,导致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略有变化。

(2)标的公司对电商平台而言,是提供外部流量的中立合作伙伴,能为电商平台带来大量有效成交及活跃用户,是电商平台不断发展的必要外部资源,两者共生互利。此外,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电商领域老客户保持了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同时又积极拓展新客户的业务机会,标的公司业务开展具有可持续性。标的公司为主流电商提供的导购服务,通常是与其联盟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的内容遵循各联盟平台的规则而定,系标准化格式协议,无法续签的风险较低。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与前五大客户相关业务开展具有可持续性、合作协议继续签订不存在重大障碍,标的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稳定、具有可持续性。随着国内网络零售市场规模的不断增长,以及美容、票务、家政、在线旅游等各类生活服务亦进入互联网消费时代,标的公司作为国内最早从事在线导购业务的公司之一,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

(3)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就“返利网”字样商标,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在第35类及第42类获得商标授权并处于商标保护期内;就返商标,标的公司已在第35类获得商标授权并处于商标保护期内。

标的公司自2012年起即从事返利网APP运营,为同行业最早从事导购、广告业务的商家之一,经过多年积累,已经拥有庞大稳定的用户群,且拥有良好的口碑和行业声誉。因此,市场上易出现同类的产品,以近似或相同的名称从事相似业务,以变相利用标的公司多年形成的声誉和用户基础。标的公司已经成立了专门的法务团队对上述模仿现象进行处理,但是因模仿者数量较大、更新速度较快,因此并无法完全制止模仿行为的发生。

经公开渠道核查及标的公司出具的说明,上述同名或近似名称APP的运营方、运营方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基于标的公司已经取得的“■”商标及“■”商标的专用权,且随着标的公司其他相关注册商标的申请,并依托于标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其运营的“返利网”APP的自身优势,虽然市场目前存在同名“返利网”APP,但该等情形对标的公司的运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及实质法律障碍。

(4)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营业收入逐年下降主要是由于标的公司自2018年开始缩减与P2P理财相关业务合作及标的公司来源于优惠券模式的导购收入规模不断上升所致。上述两项调整系标的公司管理层基于标的公司未来发展目标、产品定位、市场环境等,所做的正常范围内的日常经营策略的调整,不存在标的公司经营能力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不会对标的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经核查标的公司经营模式、所处行业地位及行业经营环境、主要客户、净利润、无形资产等、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持续盈利能力的相关规定。

2、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问询函回复》、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意见》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业务、会计方面的专业人士认为:

(1)由于标的公司终止了与P2P理财公司的业务合作,以及上游电商行业竞争格局的变化,导致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略有变化。

(2)标的公司对电商平台而言,是提供外部流量的中立合作伙伴,能为电商平台带来大量有效成交及活跃用户,是电商平台不断发展的必要外部资源,两者共生互利。此外,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电商领域老客户保持了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同时又积极拓展新客户的业务机会,标的公司业务开展具有可持续性。标的公司为主流电商提供的导购服务,通常是与其联盟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的内容遵循各联盟平台的规则而定,系标准化格式协议,无法续签的风险较小。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与前五大客户相关业务开展具有可持续性,标的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稳定、具有可持续性。随着国内网络零售市场规模的不断增长,以及美容、票务、家政、在线旅游等各类生活服务亦进入互联网消费时代,标的公司作为在线导购行业,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

(3)就“返利网”字样商标,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在第35类及第42类获得商标授权并处于商标保护期内;就返商标,标的公司已在第35类获得商标授权并处于商标保护期内。

标的公司自2012年起即从事返利网APP运营,为同行业最早从事导购、广告业务的商家之一,经过多年积累,已经拥有庞大稳定的用户群,且拥有良好的口碑和行业声誉。因此,市场上易出现同类的产品,以近似或相同的名称从事相似业务,以变相利用标的公司多年形成的声誉和用户基础。标的公司已经成立了专门的法务团队对上述模仿现象进行处理,但是因模仿者数量较大、更新速度较快,因此并无法完全制止模仿行为的发生。

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公开渠道的查询,上述同名或近似名称APP的运营方、运营方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基于标的公司已经取得的“■”商标及“■”商标的专用权,且随着标的公司其他相关注册商标的申请,并依托于标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其运营的“返利网”APP的自身优势,虽然市场目前存在同名“返利网”APP,但该等情形对标的公司的运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及实质法律障碍。(下转122版)